《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最新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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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最新修改新华社3月1日晚授权发布国务院总理XX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全文,对包括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在内的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其中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摘录如下:删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中的“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原文: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这个修改的意思是说,可以未经许可置办一个网吧的壳,但是不能营业,这样

2、大大缩减了网吧开业前的筹备时间,老板们可以边办理许可,边施工装修,算是件好事。不过,这给老板们的方便,也很容易方便了别人,当你有了一家成品网吧后,就更想快点营业了,有欲望就有被利用的可能。正常情况下网吧提交申请后20天内应给予符合条件的网吧通过申请,期望可以监管得力,真正为老板们谋点便利。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修改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三款中的“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修改为“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十条修改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3、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与第七条修改同理,连带关系,此处应注意第十条的第一款,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也就是说经营单位可以在办理好执照后再申请经营活动许可,那么与第十一条有冲突啊?我们接着往下看。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设立”。删去第五款。删去第三十四条。原文十一条第五款: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

4、业。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果然,十一条第五款删除,第三十四条也删除,也就是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于网吧本身没有直接管辖关系,只与经营活动有关系,被吊销许可证只意味着无法经营,网吧本身还是可以留存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

5、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文化行政部门取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活动进行处罚;同时加强了文化部门对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管和约束。本次修改将企业设立问题剥离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管理的职能弱化,而由文化部门专职行使执法管辖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第二十八条值得一看,在同质化越来越严重的网吧行业,各种不光彩的竞争手段屡见不鲜,实行信用监管制度可以一定程度上加强违法经营行为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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