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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东政规2023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和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通政规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重要意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共同富裕
2、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颁布是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重要配套政策,是完善提升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更是维护和发展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内在要求,为此上级部门又制定了系列配套政策,推进贯彻落实这项工作。各镇(区、街道)、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放在大局中去谋划与推动,严格落实“先筹后征、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保障适度、逐步提高”的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二、切实抓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落实(一)评
3、定安置人员名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民主议定程序商定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办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安置人员名单。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安置人员名单在土地征收批准后不得更换。各镇(区、街道)、村(社区)组织被征地村民小组成员,就征地安置召开会议,学习宣传征地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民主讨论安置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安置人数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情况,对照有关政策规定,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提出被征地安置人员的建议名单。召开被征地村民小组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主)会议,对符
4、合安置评定办法的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会议及评议情况需记录备案,同意的成员在被征地农民安置评定表决材料上签字。评定产生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名单经所在村(社区)和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审核确定后,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二)严格执行征地补偿相关文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南通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通政发202043号)执行,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执行。粮油作物类农用地征收的青苗补偿费标准,按每亩1500元标准执行。其它类作物和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
5、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我县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执行。(三)明确社会保障相关标准1.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90%o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2 .保障对象个人分账户资金计息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3 .保障对象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全部转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规定享受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引导被征地农民选择更高层次保障1 ,为最大程度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权益,镇(区、街道)组织村(社区)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与被征地农民签订社会保障协议,作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本人是否同意将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社会保障费用。2 .保障对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选择衔接本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且将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的,可每年给予参保补贴100O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3 .被征地农民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个人分账户已无余额的,由其本人
7、按照规定继续缴费。其中,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如其个人分账户资金以最低标准缴费不足缴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且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仍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而需延长缴费的,延长缴费期间,由政府按当年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金额予以补助。补助的数额以当年度省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最低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限。4 .发放延缴过渡费补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从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补贴,直至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停发。(五)衔接
8、新老政策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政策规定的保障方式进行保障。自苏政发202187号文件实施之后依法批准的征地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苏政发202187号、苏人社函202285号文件和本通知执行。三、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保障(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研究处置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纪委监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公安局、审计局、司法局、民政
9、局、信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审核、被征地农民安置方案审核、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衔接落实三个工作组,分别由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工作组要建立正常的协商会办和联动机制,及时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镇(区、街道)要建立相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区、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所(分局)、便民服务中心、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组织实施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具体工作。(二)明确工作责任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镇(区、街道)、村(社区)建立并及时更
10、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安置人员和保障对象名单,做好安置人员名单的审核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土地征收,计算需安置的人数,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联合会审和确定汇总安置农业人情况等,依法履行土地征收前期程序,配合财政部门筹集和划拨社会保障费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同步将公告内容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前出具征地批次(项目)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情况说明;征地报批时由县财政部门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县财政部门根
11、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拨付资料,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形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镇(区、街道)做好保障对象已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调查,配合镇(区、街道)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宣传。负责核定社会保障资金到账情况,保障对象个人分账户建立、记账与管理、保费代缴退返和待遇核定支付等工作。县民政、医疗保障、审计、住建、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镇(
12、区、街道)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村(社区)制定安置人员名单产生办法,并对产生的安置人员名单进行审核。组织和引导好保障对象作出将安置补助费用于社会保障费用的有利选择。(三)建立联动机制县公安、民政、司法、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财交通运输、水务、建立数据共享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建、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信息互通,机制,推动信息系统对接互通。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要建立会商会办、联动联审机制,民社会保障工作。(四)加强宣传引导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政策性强,关联度高,县各相关
13、部门、各镇(区、街道)要强化学习和业务培训,精准把握政策要求。要加强政策宣传,让被征地农民知晓政策、理解政策、配合执行好政策。要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化解问题矛盾,合力抓好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四、其他事项(一)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29年1月31日止,有效期五年。2022年3月1日后本通知施行前被征地农民,尚未按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补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二)本通知执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若有调整按南通市政府公布的新标准执行。(三)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如东县人民政府2023年12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