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管局关于印发淮阴区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划分办法的通知》(淮城规〔2023〕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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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城管局关于印发淮阴区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划分办法的通知(淮城规20231号)高新区、各园(景)区管委会,商贸服务中心,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驻淮单位:为促进我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落实,不断提升我区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淮安市淮阴区城市管理局2023年11月30日淮阴区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划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落实,提升我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营造和维护优美、宜居、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实施市容环

2、卫管理区域的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划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容环卫责任区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则进行划分。第四条道路(街、巷)两侧单位和经营户责任区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分:(一)横向为建(构)筑物沿道路(街、巷)总长,外部周边有相邻单位且有明确规划红线规定的,以红线为界;没有红线规定、相邻单位之间没有公共区域的,以中线为界;(二)纵向为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至人行道的路沿石(不包括公共绿化),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临街单位有后街里弄的,责任区延伸至后街里弄的中心线;(三)立面为建(构)筑物外立面(玻璃橱窗包含内外两面);居住区(含住宅小区、集中或零散居住区)以及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

3、单位的责任区范围,内部为其管理区域,外部按照前款规定划分。道路(街巷)两侧的公共市政外置设施的责任区范围为该外置设施的立面及其保护范围。经批准设立的便民摊点、报刊亭等没有固定封闭场所的责任区范围,为其批准的经营区域。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或设施的责任区范围,为其批准的区域。第五条商品交易市场、会展场所、便民摊点群等固定封闭场所的责任区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划分。第六条道路责任区范围,为两侧人行道外沿之间的区域,没有人行道的,为车行道两侧外沿之间的区域。第七条城市河道责任区范围,有堤防的河道责任区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河道的责任区范围根据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

4、水位确定。第八条车站、码头、港口的责任区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划分。高架道路责任区范围,为其主体及附属设施外边线,包括匝道、引桥、坡道等区域。轨道交通的责任区范围,为其运营管理区域和其出入口、通风亭、主变电所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内。第九条停车场、公园、公共绿地、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区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划分。第十条储备土地、待建土地、建筑工地的责任区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划分。第十一条市容环卫责任区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相邻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则,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告知(城区区域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镇区域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跨镇、街道行政区域导致责任区范围无法确定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淮安市淮阴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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