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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4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
2、对隔离,进出口受到限制,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形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包括化粪池(井)、沼气池、粪井、废弃水井、下水道等。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限空间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宣传教育,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知识。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应
3、当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明确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实施作业。第九条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对作业安全各自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人应当确认作业人、监护人、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应急救援等作业安全事项是否符合要求,并应当及时掌握作业情况变化,当作业情况不符合要求时必须终止作业,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组织救援。(二)监护人应当对进入、离开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登记,确保下班时全员撤离;监督检查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配备及正确使用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定时出外
4、换气;作业期间与作业人员进行有效信息沟通,保证持续监护;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发出撤离警告并实施紧急救援。(三)作业人应当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人就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进行有效沟通,定时外出换气,服从监护人管理。第十条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分析有限空间不同高度(深度)、不同部位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并根据检测结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状态。第十一条检测人员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对作业环境的氧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可燃气体浓度值、粉尘浓度值等指标进行检测。实施
5、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当处于安全环境,并做好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记录,检测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或者抄报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第十二条评估人员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对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并据此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降低作业危险。严禁用氧含量高于23.5%的空气或者纯氧进行通风换气。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进入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
6、,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时,监护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应当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正确配备和使用合格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以免事故扩大。第十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有依法设置和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安全生产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四)具备安全生产防治技术(含检测技术)和应急救援能
7、力;(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条件的市政、通讯、危险化学品、医药、化工、冶金、轻工等有限空间作业集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专业施工队伍。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条件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进行。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当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
8、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二十条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进入同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协调作业程序,保证一方作业不会对其他作业者的安全构成威胁。禁止同时进行互相冲突的交叉作业,避免事故发生。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条件开展培训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培训从事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第二十二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已经纳入特种
9、作业人员管理的人员外,凡从事化粪池(井)、沼气池、粪井、废弃水井、下水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含污水井、雨水井、提升井、闸井、集水池等)运行、保养、维修、清理等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体检。患有癫痫、肺结核、肺气肿、肺心病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第二十四条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金属切割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
10、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装备。呼吸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装备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检验、维护、更换,以保证装备正常使用。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并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二)未在作业前进行危害因素检测检验和评估的;(三)未在作业前对作业场所进行通风换气的。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11、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一)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二)未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三)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四)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五)未取得相关培训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活动的;(六)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的;(七)发生事故后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