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办法》(根据2016年6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办法》(根据2016年6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2年2月8日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黄河及其他水域内从事营业性水路货物、旅客运输(含旅游、渡船、浮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水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
2、区水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地方海事机构(简称海事机构),受其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地区水路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水路运输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第二章开业、变更和停业管理第五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并经船检部门签发有效船舶证书的运输船舶;(二)驾驶、轮机人员持有海事机构签发的有效职务证书;(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申报沿线停靠站(点),安排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并取得县以上海事机构的书面证明;(四)有经营管理机构和确定
3、的负责人。第六条海事机构应当根据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情况以及社会运力、运量平衡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第七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的,单位须持法定代表人签章的证明,个人须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和身份证,向自治区海事机构申请水路运输许可证O第八条自治区海事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第九条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机构领取单船船舶营业运输证,并随船携带。第十条运输经营者要求停业(歇业)的,应当向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税务
4、机关办理注销或歇业手续。要求转户的,原运输经营者办理停业,新运输经营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第三章营运管理第十一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必须使用符合客船规范的船舶,并依法办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第十二条客船、渡船、排筏必须按照核定的定员、航线、停靠港(站、点)运输。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点运输。严禁超载运输或者混装有毒、易燃、易爆等物品。第十三条旅客应遵守客运港(站、点)秩序,不得违反规定携带危险品或者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进港(站、点)乘船。第十四条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不得谎报货物品名,隐瞒货物性质或者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未经
5、有关审批机关批准,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承运国家禁运的物品。第十五条货物运输经营者,应积极投保承运货物运输险,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货物被盗或遗失。第十六条水路运输货票和客票及其他专用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印制或监制。由县以上海事机构统一到当地税务机关领取(购),并负责发放、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转让或涂改票据。第十七条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运价和费率计收费用。经营时应当明码标价,并出具正式票据,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第四章罚则第十八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海事机构,应当对水路运输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法、违章行为。执法人员在执行公
6、务时,应当身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九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自行变更运输航线和船舶靠港(站、点)或随意设点渡运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方海事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拒不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海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以排筏为旅游运输工具的水路运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988年11月11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