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实施细则》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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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实施细则解读2024年2月4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印发了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落实好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一、制订背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明确提出要“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实行安全限员制度。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井下工作时间管理制度。煤矿井下工作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矿安(2023)129

2、号,以下简称规定),共十五条,对井工和露天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采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交接班管理、确需增加人员管理、监督管理等作了要求。其中第十三条明确了“确需增加人员”的五种情形“必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现场审查同意,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第十四条要求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为严格煤矿劳动定员管理,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入井(坑)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依据两办意见条例规定等政策法规、

3、规程规范,紧密结合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减人提效工作实际,经开展调研、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等程序,制订了实施细则。二、主要内容及相关说明实施细则对规定进行了细化实化,并根据实际增加了相应条款,共二十六条。一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第四条明确煤矿是落实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制度的责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相关机构及职责,制定入井(坑)作业限员制度和减人计划,明确减人目标,落实井(坑)下工作时间管理制度,确保达到限员要求。第十六条明确煤矿要通过出入井(坑)人员信息多种比对方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加强限员管理。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煤矿上级公司或主体企业

4、的责任,要求要严格审核所属煤矿“确需增加人员”情形,制定井(坑)下工作时间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煤矿执行限员规定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超定员等问题隐患立即纠正。二是强化煤矿单班入井作业人员管理。巩固我省2021年以来煤矿“减人提效”工作成效,倒逼煤矿企业进一步强化煤矿“一优三减”工作,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实现无人则安、少人则安,第五条要求正常生产矿井“单班入井作业人数最大不超过500人”。为加强建设项目、外包人员、停工停产矿井限员管理,第七条明确煤矿建设项目限员安全设施设计和审查必须符合规定细则要求,建设矿井施工二、三期工程时,每班同时进行掘进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灾害严重矿井实施超前治理的除

5、外);第八条明确井工生产煤矿入井作业依法依规外包工程施工人员、需通过现有井口入井进行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伸的建设项目外包工程施工人员,露天煤矿剥离工程依法依规外包工程施工人员,要纳入煤矿统一管理,计入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第九条明确停工停产整改的煤矿应制定整改方案,限定单班下井人数,落实“一停四不停”(停产,不得停电、停风、停止瓦斯检测、停止排水)措施,整改时同一作业地点控制在10人以内,并向煤矿上级公司或主体企业报批,按照属地分级监管原则,同时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第十条明确了临时性进出采掘工作面限员人员范围。同时,为强化劳动组织,避免人员过度集中,防止发生事故造

6、成群死群伤,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煤矿交接班期间井下瞬时总人数(不包含采掘工作面)不受限员规定限制,应尽量缩短交接班时间,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井工煤矿其他矿井、生产能力小于180万吨/年的灾害严重矿井交班期间瞬时总人数不得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单班入井作业人数的2倍,生产能力180万吨/年及以上的灾害严重矿井交班期间瞬时总人数不得超过100o人”;第二款明确了危险作业的情形,并明确“确因在一个班或一个正规循环难以完成且需要连续施工的危险作业,应在该作业结束后组织该作业地点或区域人员交接班”。三是强化煤矿减人提效工作O第十二条要求煤矿全面推进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采掘(剥)、钻爆、运输、供电、供

7、排水、监测监控、灾害治理等系统建设,应用智能化成熟技术装备、机器人,实现辅助系统无人化、井下固定岗位少人或无人值守、重点岗位和危险作业人员的机器人替代。第十三条要求煤矿坚持“先治后掘、先治后采”,优化采掘作业、设备检修、巷道修复、物料运输、安装回撤、钻孔施工等作业的劳动组织管理,尽量避免在同一作业地点或区域安排相互影响且可能会造成重大安全风险的平行作业、交叉作业和混岗作业。第十四条要求煤矿不断优化生产系统,尽量减少作业地点,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范关于生产水平、采掘工作面个数的要求,并严格按照本矿生产建设规模、生产布局、采(盘)区设计、采掘(剥)部署、各生产系统布置、灾害治理工程、外包工

8、程及智能化建设实际和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要求,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井(坑)下总人数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第十五条要求煤矿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要求,井工煤矿井下作业、露天煤矿采煤工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这些条款为煤矿制定减员、限员、定员制度提供了指导性依据。四是强化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管理。第十七条要求煤矿要建立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管理工作制度,严格井下人员考勤管理,严格按相关规范设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及人员定位或位置监测读卡分站,能够检测每位入井人员本人定位卡或识别卡唯一性,实时监测入井人员数量、活动路线、工作位置和时间,并实现超员、超时和其他异常情况监测报警、查询等功能,相关数据实时上传上级监测预警系

9、统。第十八条要求煤矿入井所有作业人员应区别各管理人员和各作业区域(地点)岗位(工种)作业人员定位卡或识别卡。五是强化“确需增加人员”管控。其主要目是通过规范流程、加强省级现场审查,严控“确需增加人员”O第十九条明确灾害严重矿井采掘工作面确需增加灾害治理人员的,“三软煤层”矿井确需增加巷修人员的,新水平开拓延伸、掘进工作面走向距离超过IoOom确需增加人员的,采用充填开采、沿空留巷、盾构机掘进工艺确需增加施工人员的,露天煤矿地质条件复杂、运距过大、受地下水等灾害影响大确需增加入坑人员的,必须经省应急管理厅(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现场审查同意,并报告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第二十条要

10、求煤矿存在“确需增加人员”情形的,要在相关专项设计、专项措施或作业规程中,合理确定确需增加的人员数量并说明“确需增加人员”理由,尽量减少和控制确需增加的人员。第二十一条要求煤矿“确需增加人员”要按照提出申请一上级公司或主体煤矿企业审批一属地县级、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逐级审核一省级现场审查一出具审查意见的程序实施。同时将审查意见作为煤矿落实限员规定和接受监督检查的依据。第二十二条要求煤矿“确需增加人员”经现场审查同意后,要强化定员、限员管理,严禁以“确需增加人员”名义进行采掘作业。同时要求煤矿在灾害治理、巷道维修、充填开采、沿空留巷等工作结束后,应按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将单班入井(

11、坑)作业人数恢复至限员范围内,同时应向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备。六是强化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明确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煤矿执行限员制度情况作为日常检查的重点内容,强化监督检查,并在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复工复产验收等工作时,对煤矿执行限员规定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核查、考核和验收。明确要严格审核审查煤矿“确需增加人员”申请事项,发现煤矿不符合“确需增加人员”情形而提出申请的,不予审核;现场审查时,发现煤矿“确需增加人员”申请信息虚假或者以“确需增加人员”名义进行采掘作业的,不予通过现场审查。明确对未达到细则第五条、第六条、

12、第十一条要求的煤矿,自整改完成起半年内,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予通过一、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对煤矿存在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20%以上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的,矿长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未安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等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进行督办;对未经省级现场审查同意擅自增加“确需增加人员”并从事生产作业的,不带、替带、共用、人卡不符、一人多带人员定位卡或识别卡作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停产整顿。通过以上监督检查执法,督促煤矿认真落实限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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