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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专利奖励办法(2019年1月7日十三届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月1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甘肃省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等活动。第三条甘肃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包括专利奖和专利发明人奖。专利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专利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第四条甘肃省专利奖坚持激励创造、保护创新、引
2、导运用、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审工作。第六条专利奖的申报主体应当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申报专利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二)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三)在本省实施应用两年以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四)专利有完善的保护措施。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专利奖:(一)保密专
3、利或者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二)存在权属争议的;(三)已获得中国专利奖、甘肃省专利奖的;(四)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第八条专利发明人奖的申报人应当是本省常住居民,并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无不良社会信用信息记录;(二)主要发明创造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三)申报人授权专利数量多、质量高,且为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四)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第九条甘肃省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授奖比例为1:4:5,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专利发明人奖授奖名额不
4、超过15个。第十条甘肃省专利奖采取推荐的方式,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二)市、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三)中央在甘单位;(四)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五)省级行业协会、学会;(六)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第十一条申报专利奖,应当填写甘肃省专利奖申报书(专利类),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主体为单位的,提供法人证明材料;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二)专利权有效性证明材料;(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有关材料;(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第十二条申报专利发明人
5、奖,应当填写甘肃省专利奖申报书(发明人类),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二)发明创造活动的情况说明;(三)专利权有效性证明材料;(四)专利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对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的有关材料。第十三条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合格的材料提交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按照专业领域和评审标准进行综合评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第十四条参与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奖励名单并向
6、社会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及时处理。公示结束后,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将拟奖励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对获得甘肃省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和奖金。第十七条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额度分别为8万元、4万元、2万元。专利发明人奖的奖金额度为5万元。奖励经费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可以提出调整甘肃省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7、后实施。第十八条甘肃省专利奖参照同级科学技术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业绩考核等工作的依据之一。第十九条获得专利奖的技术得到进一步转移转化,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继续给予奖励。第二十条剽窃、冒充、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甘肃省专利奖的,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公告。有过错的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五年内不得申报甘肃省专利奖。第二十一条推荐单位及推荐人协助他人骗取甘肃省专利奖的,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其推荐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第二十二条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和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在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通报批评,取消评审专家评审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第二十三条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1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Ill号令甘肃省专利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