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虎府规字〔2023〕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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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虎府规字(2023)2号)苏州浒壁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综保区、度假区、狮山商务创新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委室局,各公司,各有关单位: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23年第16次常务会议(区深改办2023年第16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7日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

2、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江苏省、苏州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设立,由区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中央、省级、苏州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省、苏州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

3、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六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者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第七条设立专项资金,由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或者由区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第八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预算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开展重大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第九条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

4、区级财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能公开的除外。本办法所规定的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中的项目资金。专项资金应按产业发展重点拟定政策文件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包括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资金用途、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第十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按照设立程序重新申请设立。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的,应当由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

5、政府(管委会)批准。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区级财政部门报请区政府(管委会)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一)专项资金设立目的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三)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缓慢,结转规模较大的;(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的。第三章使用和执行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核算,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其中,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用于政府投

6、资基金的,实行市场化运作;用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针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方式确定支付机制或者给予奖补资金支持。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第十七条对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资金,应当及时下达。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一般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确需分期下达的,应当合理设定分期下达数。第十八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第十九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7、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第二十条业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第二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合同约定等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和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区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可以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区级

8、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当年无特殊原因仍未实施的、结余或者结转1年以上的,区级对下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下级财政未分配并结转2年以上的,收回区级总预算。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五条区级财政部门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第二十六条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未设置绩效目标或者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安排预算。第二十七条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

9、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并将监控结果及时报区级财政部门。第二十八条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对区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实施跟踪监督。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第三十条区级财政部门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

10、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中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履行规定程序,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对报告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事项外,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第三十三条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支出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第五章

11、管理职责第三十五条区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依法向社会公布年度专项资金清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六条区级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按照产业发展重点拟定政策文件;配合区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分配方式,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和申

12、报指南。区级层面实行项目法的,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经过评审等,并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区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调整、撤销专项资金的调整、清算等相关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主要责任和义务: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

13、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规定需要实施项目验收的,向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请有权部门给予处分:(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二)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或者将专项资金用于工

14、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第三十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如存在虚假申报,违反信用承诺,擅自迁出高新区等行为的,应当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各功能片区负责追缴已兑现的区级资金,并列入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信用惩戒。单位或者个人如果以其他违法、违规方式获取、使用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给予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相关部门做出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的处理,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执行。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因素法,是指根据与支出相关的因素并赋予相应的权重或者标准,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配的方法。项目法,是指根据相关规划、竞争性评审专题论证等方式将专项资金分配到特定项目的方法。第四十二条各功能片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2016年印发的苏州高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高新管(2016)184号)同时废止。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党政办公室2023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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