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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筑设备篇)(3.0版)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24年1月编制说明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组织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编写了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筑设备篇)(3.0版)(以下简称上海审查要点(建筑设备篇)3.0)o为使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人员、设计人员了解上海审查要点(建筑设备篇)3.0的编制思路,现对有关问题予以简要说明,供相关人员参考。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
2、对审查内容的规定,施工图审查按下列原则确定技术审查内容:(一)现行国家标准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中全部条文,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均为施工图审查内容,上海审查要点(建筑设备篇)3.0不再重复列出。(二)本次修订不包含已颁布的专项技术审查要点。(三)上海审查要点(建筑设备篇)3.0主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覆盖范围,整理了上海地方标准中的相关内容,重点突出与国家规范、规程有不同要求的条款,以及地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程勘察的要求,并少量增加与安全、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其他规范条款。(四)根据上海市工程
3、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管理办法,消防、民防、卫生、水务、抗震等管理部门的技术审查事项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其中的消防设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预防性卫生设计、节水设施设计、抗震设防设计(超限高层专项设防审查除外)等采用数字化在线审图进行统一审查,上海审查要点(建筑设备篇)3.0不再重复列出。(五)近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列在本审查要点后,作为附录供相关人员参考。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不符合本编制说明第一条所列内容时,审查机构应出具审查整改意见,说明不合格原因退回修改,并上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如设计未严格执行本要点的规定,应有充分依据,可按
4、规范用词的严格程度予以把握,允许设计单位根据工程设计的实际需要,在不降低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来解决问题,但应有充分依据。三、上海审查要点(建筑设备篇)3.0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在理解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内涵的前提下执行本要点。四、除上海审查要点(建筑设备篇)3.0所列审查内容外,强制性条文部分应按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执行,非强制性条文部分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
5、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建质201387号)精神执行。五、基于实际工程的复杂性,当出现可能直接涉及工程安全的设计质量问题,但判断所依据的条款在本编制说明第一条以外时,应经审查机构内部集体研究作出是否开具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决定,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合格的依据,如需开具的将具体内容上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不满足要求时,施工图审查人员应根据深度问题对工程可能产生实际影响的严重性,作为判断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合格的依据。六、上海审查要点(建筑设备篇)3.0主要依据2023年11月底之前发布的上海市地方法规和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在此之后如有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6、实施,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七、上海审查要点(建筑设备篇)3.0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一、给排水专业411建筑设备41.2建筑防火514引用标准名录及条款号9二、暖通专业102.1建筑设备102.2建筑防火152.3建筑节能222. 4引用标准名录及条款号24三、电气专业253.1建筑设备253. 2建筑防火273. 3建筑节能293.4引用标准目录及条款号32四动力专业334.1建筑设备334. 2引用标准名录及条款号36附:相关规范性文件37一、给排水专业1.1建筑设备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19及(2022年局部修订)10.0.3叠压供水设计方案应经供水部门批准认可。10
7、.0.16室内外热水管、贮热水箱、热交换器等均应保温。当家用热水器等给水设施在室外或与室外空间直接连接的阳台、设备平台时,应选用防冻类型的设备。10.0.21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水泵。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排水管道应选用降噪、静音管材。保障性住房设计标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和征收安置房分册)DG/TJ08-22912019(2022年局部修订)9.2.4室外明露和公共部位有可能冰冻的给水、消防管道及屋顶生活水箱应采用防冻措施。相应管路上的附属装置应具备防冻功能或采取防冻措施,当家用热水器等给水设施设置在敞开阳台、室外设备平台时,应选用防冻类型的设备。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DG/TJ08
8、-82-20208.1.4给水配件、水泵及加热设备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的产品。1.2建筑防火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4.2.1居住建筑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湿式系统:2设有风管集中空调系统的租赁式公寓(含学生公寓)的所有部位。4.2.3办公建筑、公寓式办公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图书馆、书库、科研楼、教学楼等公共建筑,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湿式系统:1当其为设有风管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时,其建筑及裙房的所有部位;3建筑面积大于100Om2且设有风管集中空调系统的多层办公区域的办公室和公共部位;4邮政楼中建
9、筑面积大于500m2的邮袋库、市级邮政楼的信函和包裹分检间及邮袋库。4.2.4办公建筑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1当建筑面积大于300m2但不大于100Om2且设有风管集中空调系统时,其多层建筑办公区域的办公室和公共部位;4.2.5商业楼、商场、超市、商店和市场建筑及部位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湿式系统:2当其为设有风管集中空调系统的多层建筑时,其所有部位;3当其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时,其所有部位。4.2.6商业楼、商场、超市、商店和市场建筑及部位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1当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不大于100Om2时,其所有部位;4.2.7
10、旅馆和宾馆建筑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湿式系统:1高层建筑和有风管集中空调系统的多层建筑的旅馆和宾馆及其裙房的所有部位;2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任一楼层面积大于1500m2的多层旅馆和宾馆,其所有部位。4.2.10大于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游泳馆除外)和大于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的观众厅、贵宾室、器材室、人员休息室、办公室和走道等部位应设置湿式系统。4.2.12当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设有风管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时,其所有部位应设置湿式系统。4.2.15建筑面积大于IoOOm2的地下工程(含人防工程)的所有部位应设置湿式系统。4.2.17剧院的自
11、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特等、甲等或大于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院的,或设有风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剧院的观众厅、观众等候区(前厅)和人员休息厅、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贵宾室、办公室、走道、空调机房和吊顶夹层内等部位应设置湿式系统;2特等、甲等或大于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院的舞台的葡萄架下部和设葡萄架的排练厅应设置雨淋系统;5.1.6消防水池的容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灭火持续时间可按表5.1.6的规定执行;表5.1.6不同类型建筑物及灭火系统类型的灭火持续时间灭火系统类型建筑物名称灭火持续时间(h)消火栓给水系统超高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高层建筑的财贸金
12、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3居住区及其他公共建筑27.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民用建筑物或部位内应设消防软管卷盘: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10.4.1市级或藏书量大于50万册的图书馆,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特藏库、珍品库和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其普通的书库、阅览室、陈列室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19及(2022年局部修订)10.0.7住宅的消防给水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十层及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7m且不超过IoOm的住宅,其每层的公共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障
13、性住房设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分册)DG/TJ08-2291B20229.0.6下列保障性租赁性住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且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1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型租赁住房。2体积大于5000m3多层宿舍型租赁住房。3高层宿舍型租赁住房。9.0.7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住宅型租赁住房每层的公共部位。2高层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所有部位。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多层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所有部位,以及除以上述规定外的多层宿舍型租赁住房的公共部位。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DG/TJ08-2408-20228.2.21分布
14、式供能站的机房应设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2.27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消防技术标准DG/TJ08-2410-20226.1. 3保护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当保护建筑未设置室内消火栓时,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或消防软管卷盘。6.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大型物流建筑消防设计标准DG/TJ08-2343-20205.2.1大型物流建筑应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全保护。当大型物流建筑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消火栓水量不应折减。消火栓箱内应设消防软管卷盘。1.3建筑节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
15、7-20155.2.4卫生器具和配件的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1建筑给水排水系统中采用的卫生器具应根据使用对象、设置场所、建筑标准等因素确定,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规定;3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小便器应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1.4引用标准名录及条款号1)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19及(2022年局部修订)10.0.3、10.0.16、10.0.212)保障性住房设计标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和征收安置房分册)DG/TJ08-22912019(2022年局部修订)9.2.4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DG/TJ08-82-20208.1.4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
16、GJ08-107-20155.2.4.1、5.2.4.35)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4.2.1.2、4.2.3.1、4.2.3.3,4.2.3.4、4.2.4.K4.2.5.2、4.2.5.3、4.2.6.14.2.7.K4.2.7.2x4.2.10x4.2.124.2.154.2.17.1v4.2.17.25.1.6.7.3.1.2、10.4.16)保障性住房设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分册)DG/TJ08-2291B20229.0.6.1V9.0.6.2、9.0.6.3、9.0.7.1、9.0.7,2、9.0.7.37)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DG/TJ08-24
17、08-20228.2.21、8.2.278)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消防技术标准DG/TJ08-2410-20226.1.3、6.1.89)大型物流建筑消防设计标准DG/TJ08-2343-20205.2.1二、暖通专业2.1建筑设备上海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1 .1新建餐饮服务企业自2015年5月1日起,现有餐饮服务企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餐饮油烟浓度排放限值。表1餐饮服务企.业餐饮油烟浓度排放限值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餐饮油烟(mgr113)1.0排风管或排气筒2 .2产生餐饮油烟的餐饮服务企业应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安装使用
18、经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油烟净化设备,新建企业应安装使用在认证检验中餐饮油烟去除效率290%的设备,否则视同超标。餐饮单位清洁设计技术标准DG/TJ08-110-20214 .2.4设有餐饮单位的新建建筑必须预留排油烟管道的专用井道,且应预留排油烟管道的清理空间,宜预留管道的更换空间。5 .3.1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的最近直线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的最近直线距离不应小于Iom。6 .3.2餐饮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不大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m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油烟排放口不得朝向环境敏感
19、建筑。7 .3.3油烟排放口与新风口位于同一侧墙面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有条件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5.1.2 不具备自然进风条件的厨房,应采用机械送、排风系统。5.1.3 食物烹饪作业时,厨房内应保持负压,负压值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的要求。5.1.6 油烟应经净化后排放,且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的有关规定。5.2.4油烟排风系统的净化装置应置于油烟排风机之前。净化装置及油烟和恶臭(异味)排放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的有关规定。5.3.1厨房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表5.3.1的规定。表5
20、31厨房通风换气次数(次h)餐饮类型中餐西餐火锅咖啡、酒吧换气次数402510-1565.3.6餐厨垃圾贮存间应设独立排风系统,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8次h,并保持室内负压。城镇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DG/TJ08-10-20225. 4.10天然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和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时;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时。7.0.4公共建筑使用天然气的各类用气设备确需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以及地上密闭房间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4.9条和第5.4.10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
21、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时;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时;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时。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3)应满足排除房间内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31/T405-20214.3.3新风口与污染源的水平距离达不到IOm的,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新风口与污染源的水平距离的卫生要求污染源水平距离(m)排风口5a室内停车场出入口、室外停车场27.5垃圾投放/收集/转运/处置区(点)25冷却塔进气口25冷却塔排气口27.5a新风口与排风口的水平距离达不到5m的,新W1
22、口应低于排风口,且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o4.3.5新风口应避免设置在冷却塔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3.8新风口应设置防雨罩或防雨百叶窗等防水配件、耐腐蚀的防护(防虫)网和过滤网。4.4.1回风口及吊装式空气处理机不得设于产生异味、粉尘、油烟的区域。4.4.3回风口应设置孔径或缝隙不大于6mm的防鼠装置。4.5冷凝水系统4.5.1冷凝水排水管道不得与污水、废水、室内密闭雨水系统直接连接。4.5.2新风处理机组和空气处理机组的冷凝水盘出水口应设置水封。4.5.3冷凝水管道应采取防凝露措施。6.2.1室内新风量应符合表4的要求。表4室内新风量限值要求建筑a新风量b(m3(h人)商业建筑旅馆23
23、0餐饮建筑、商场、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建筑220公共浴室230办公建筑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230文化体育娱乐建筑音乐厅、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220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窠馆、游艺厅、歌舞厅、网吧、游泳馆230交通建筑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站230轨道交通站220教育卫生建筑学校230医疗用房C240居住建筑住宅230a表中所列为常见的建筑,未列举建筑可参照执行。b系统新风量和服务区域新风量均应符合本表的要求。c医疗用房新风量可用换气次数替代,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h。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DG/TJ08-82-20208.3.1养老设施建筑有关用房应设
24、置供暖、降温措施。8.3.3供暖系统的散热器及人所能触及到的供暖管道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8. 3.5无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老年人居住单元,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室内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5次,且满足室内卫生要求。当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时,应设置新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的有关规定。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技术标准DGJ08-74-20209. 1.5烟气排放应通畅,并应排至室外,应有防烟气倒回的措施,室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10. 2.7安装机组的机房及燃气管道经过的场所应有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事故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并应
25、由消防电源供电。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机组设置在地上且有直接对外的通风口时,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2机组设置在半地下室时,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3机组设置在地下室时,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4机组设置在地上密闭空间时,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4.2.8当机组运行时,机房内必须有可靠的通风换气措施,换气量按下列三个因素进行计算确定:1供给燃气燃烧时所需要的助燃空气;2将燃气燃烧时机体、烟道及其它设备等散发的热量而引起机
26、房内空气温度上升控制在允许范围内;3人体环境卫生所必须的新鲜空气。4. 2.9当机组停止运行时,可减少第4.2.8条确定的通风量,但不应低于3次/h。5. 0.2燃气计量表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用。2.2建筑防火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3.1.8地下、半地下室疏散楼梯间的防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2住宅建筑地下为一、二层,其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地下最底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且地下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楼梯间防烟系统可按以下要求设置:2)地下为二层且首层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设有不小于2.0m2的
27、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其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3除地下疏散楼梯间满足本条第1、2款,或贴邻下沉式广场等能满足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要求的情况外,疏散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3.2.1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楼梯间高度大于IO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应小于3层。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f,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小于3.0f,且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
28、积的40%o3.2.3首层疏散楼梯间的扩大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该防烟方式不受建筑高度的限制,其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3%,且不应小于3r11203.2.6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地下室疏散楼梯间或前室应贴邻下沉式广场或对边净距不小于6m6m的无盖采光井设置。3.3.5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混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等,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送风风机的进风口不宜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建筑立面或平面上。如确有困难,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应在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下部,两风口最小垂直边缘距离不应小于6m,或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设
29、置在内夹角不大于135两相邻立面上时,两风口边缘沿墙面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2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4.5m。3.3.7除用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室外进风竖井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及制作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中压系统风管的规定。3. 3.8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2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但需要穿越避难间、疏散楼梯间
30、及前室等场所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4.1.4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1.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表4.1.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空间净高H(m)最大允许面积(m2)长边最大允许长度(m)H3.0500243.06.0200060m;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不应大于75m注:1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走道宽度大于2.5m不大于4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按走道面积不大于15(W确定。当走道包括局部加宽的电梯
31、厅等区域,其加宽后的走道总面积不应大于180m2,且防烟分区长边长度应按上述方法确定。2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3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4. 3.2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同一防火分区中的不同防烟分区共用一个排烟系统时,各防烟分区的排烟风管应分别设置。同一防火分区中的不同防火单元共用一个排烟系统时,该系统负担的防烟防火单元不应超过2个。4. 3.3建筑走道排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其走道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32、。4. 3.5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以及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楼梯间、前室的外窗或开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第3款的规定。4. 3.8除用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室外排风竖井外,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及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高压风管系列的规定。4. 3.9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33、:3排烟管道不应与加压送风管道或补风管道设置在同一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排烟管道可与通风等其他管道共井,但其耐火极限应不小于1Oh;4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不得穿越避难间、疏散楼梯间及前室;当穿越其他防烟分区和其他防火分区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服务于本防烟分区或设置在设备用房、汽车库的排烟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4.3.13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除本标准第4.3.14条规定情况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2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走道、室内空间),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顶棚与排烟口上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
34、.2m。5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本区域疏散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6汽车库空间净高大于3.8m、办公空间净高大于3.2m和其他需排烟的空间净高大于3m时,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5.2.14条计算确定。8同一防烟分区中两个排烟口边缘间的最小距离Smin应满足本标准5.2.15条的要求。4.3.14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2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3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
35、净面积的25%,且吊顶开孔应均匀布置。4.4.3补风系统的室外取风口的设置应满足本标准3.3.5条第1、3款的规定。4.4.5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补风。4.4.6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且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当补风口低于排烟口垂直距离大于5m时,水平距离不作限制。4. 4.9补风管道耐火极限要求与本标准3.3.8条中加压送风管道要求一致。5.1.2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扩大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的加压送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2首层扩大前室加压送风量应按前室疏散
36、门的总断面积乘以0.6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但直接开向扩大前室的疏散门的总开启面积不应超过13m2o5. 2.1净高大于3m的走道或室内空间,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不低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设计烟层底部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底部高度。6. 2.2一个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设计烟层底部高度,按以下规定确定: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场所,其排烟量不应小于60m3/(hm2),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500Om3/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2%的排烟窗;地下自然排烟房间须设置不小于排烟窗面积50%的自然补风口。2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面积大于
37、300m2的场所,其计算机械排烟量可按本标准第5265.2.12条的规定计算确定,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30000m3/h,或按表5.2.2中的数值选取;当采用自然排烟窗时,其所需排烟量及有效补风面积、排烟面积等应根据本标准第5265213条计算。表5.2.2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不同场所计算机械排烟量空间净高(m)办公、学校(x104m3h)商店、展览(x104m3h)厂房、其他公共建筑(x104m3h)仓库(x104m3h)无喷淋有喷淋无喷淋有喷淋无喷淋有喷淋无喷淋有喷淋3.07.82.712.04.59.93.921.65.64.09.33.413.95.411.64.824.56.85.01
38、0.74.315.96.613.35.927.58.06.012.25.217.67.815.07.030.19.37.013.96.319.69.116.88.232.810.88.015.87.421.810.618.99.635.412.49.017.88.724.212.221.111.138.514.2注:1建筑空间净高低于3.0m的,按3.0m取值:建筑空间净高高于9.0m的,按9.0m取值:建筑空间净高位于表中两个高度之间的,按线性插值法取值。2表UIl储烟仓高度按0.1H选用,且不小于500mm05采用机械排烟方式首层公共建筑疏散楼梯的扩大前室,净高大于3.6m时,其设计烟层底
39、部高度Z应满足下式要求:Z2.0+0.2H(5.2.2)式中:H一排烟空间的室内净高(m)。5.2.3排烟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一防火分区中,应将面积均小于等于300m2的两相邻防烟分区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作为一个独立防烟分区的排烟量。2除中庭外,当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计算排烟量应采用该系统中最大独立防烟分区的排烟量。3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火分区排烟时,应按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量计算。4当走道与同一防火分区的其他防烟分区合用排烟系统时,该系统的排烟量应将走道排烟量叠加。5. 2.4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
40、庭排烟量不应小于107000m3h且不小于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2除商业建筑外,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要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3h,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3h.3中庭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5265212条进行计算,并应满足本条文第1款或第2款的最小排烟量要求。中庭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应按本标准第5213条计算有效开窗面积。5.2.7当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8口时,应通过降低烟尘底部高度等措施重新调整排烟设计。5.2.15同一防烟分区中两排烟口边缘间的最小距离应按下式计算:Smi11=0.9-Ve05(5.2.15)式中Smi
41、L-两排烟口边缘间的最小距离(m);Ve-单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3/s)。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DG/TJ08-2408-20228.1.2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在下列部位或场所设置排烟设施:7使用燃气且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烹饪操作问。8.1.3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以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2场所内的走道和设有排烟口的房间应设置补风口,补风口的布置应有利于排烟和人员疏散。8.1.4
42、 使用燃气的烹饪操作间及其他使用燃气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8.1.5 排除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事故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4排风机应布置在排出口处。5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6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道敷设。8.1.6厨房的排油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2排油烟管道不应穿越重要或火灾危害性大的场所的房间。5排油烟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8.1.7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及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大型物流建筑消防设计标准DG/TJ08-2343-20207.2.1大型物流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系统:4楼层货物运输平台上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大于30m处。5除顶层外,上人货架的货架通
43、道中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超过40m处。7.2.9自然排烟窗(口)常闭型机械排烟口(阀)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当物流建筑内空间净高大于12m时采用的自然排烟的窗(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功能。文化和优秀历史建筑消防技术标准DG/TJ08-2410-20226. 2.2保护建筑内原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场所,自然排烟窗(口)的设置高度和有效面积难以满足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时,应增设机械排烟设施。确有困难的,可维持自然排烟窗(口)原状,但应满足下列要求:1经计算,需满足可用安全疏散时间(ASET)大于必需安全疏散时间(RSET)02中庭、剧场舞台空间的自然排烟窗(口)面积不应小于
44、该场所面积的5%。6.2.3保护建筑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及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2.3建筑节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154.2.4室内供暖系统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措施使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共用段)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o4. 3.4全空气空调系统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塔楼部分外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应具有可变新风比功能,所有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50%O4. 3.8空调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3输送经冷热处理后的空调风系统,不应采用土建风道。若必须采用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漏风及绝热措施。5空调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应符合附录F中表
45、F.0.4的规定。表F.0.4室内空调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风管类型适用介质温度(C)最小热阻R(m2K)/W冷介质最低温度热介质最高温度一般空调风管15300.81低温风管6391.144.3.9多联式空调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应根据室外机与室内机之间、室内机之间的高度差和配管长度计算夏季供冷量修正系数,该修正系数不应小于0.85。4.4.1空调冷、热水系统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并应合理布置管路走向,缩短总长度;4. 4.2空调冷、热水系统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调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4. 4.3空调冷、热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2系统较大、各环路负荷
46、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殊时,应采用二级泵系统;其中第二级泵应根据流量需求变化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3除温湿度分控空调系统与空气源热泵系统外,电制冷空调冷水系统的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6。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适当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4.4.4设计选择两管制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冷水循环泵和热水循环泵应分别设置。4.4.6空调水系统设计时,应保证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超过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4.5.17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采用蒸汽为热源的供暖、空调设备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4. 6.6空调冷却水系统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2冷却塔风机的运行台数控制或风机调速控制;4.6.IO对末端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