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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2024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本市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原则和目标)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本市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
2、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第四条(管理部门)林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相关林业工作机构协助林业部门做好林业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规划资源、水务、交通、农业农村、国资、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本市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第六条(林长制)本市全面推行林长制,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市
3、、区、乡镇(街道)三级林长体系,设立相应的总林长、林长。本市林长制将保护生态资源、推进国土绿化、促进森林经营、加强灾害防控、完善监测体系和强化执法监管等作为主要任务。各级林长按照林长制工作职责,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其他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第七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本市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财政部门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区财政部门根据生态项目资金需求,按照规定程序统筹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第
4、八条(宣传教育和科研推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技术研究,促进成果转化;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表彰奖励)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条(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合理规划
5、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保护、培育和管理以及林业保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等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市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市林业发展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等相关专项规划。市林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市林业发展总体思路、目标、指标、布局、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加强林地与各自然要素的统筹协调,提升生态空间品质。区林业部门应当根据市林业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林业发展规划,并可以结合实际,编制相关
6、专项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二条(年度计划制定和实施)林业部门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制定造林、公益林抚育等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造林年度计划应当以持续拓展造林空间和营造城区森林群落为主要任务,重点推进实施近郊绿环、生态走廊、生态间隔带、环新城森林生态公园带造林。公益林抚育年度计划应当以林分结构简单、生态功能低下的公益林为重点林分改造、森林抚育对象,加强森林资源结构优化,提升森林资源积蓄储备和生态功能水平。第十三条(行业造林)水务、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并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因地制宜组织开
7、展造林绿化,增加森林面积、提升功能质量。第十四条(科学造林和检查验收)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植树造林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并由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承担;国家有资质要求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区林业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的,成活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要求。检查验收情况应当及时报送市林业部门。第十五条(公益林划定)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市林业部门应当
8、会同市规划资源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市地方级公益林划定有关规定,拟订地方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并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第十六条(公益林分级保护)本市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市林业部门根据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公益林生态功能,确定地方级公益林保护等级,明确分级保护要求,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相关等级和要求应当在本市林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中予以明确。第十七条(公益林经营)林业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经营专项规划、公益林抚育年度计划,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寄氐质低效林,组织开展林分改
9、造、森林抚育等,提升绿化、彩化、珍贵化、效益化水平,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推进开放式休闲林地建设,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消费需求。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公益林养护)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公益林相关技术规程,对公益林进行养护。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可以委托具备养护专业能力的单位,对公益林进行养护。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林养护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公益林养护质量予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森林生态效益
10、补偿资金核拨、支付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商品林经营)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第二十条(林地占用总量控制)本市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市林业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编制林地占用定额,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一条(占用林地许可)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市林业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审核权限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
11、用地审批手续。市林业部门在林地占用定额内对林地占用申请进行审核。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市财政、林业部门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区林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市林业部门应当定期督促区林业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规划资源部门在核定、提出规划条件阶段,应当征求市林业部门意见。第二十二条(临时使用林地许可)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区林业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
12、物;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届满30日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1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第二十三条(林木采伐管理)本市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按照国家有关森林采伐限额规定,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地点、林种、时间等进行采伐。区林业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临时使用林地涉及采伐林木的,应当一并提出申请。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
13、证。非林地上的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水务、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第二十四条(施工告示)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或者采伐、采挖移植林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告示牌或者在施工铭牌中,标明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的范围和面积以及采伐、采挖移植林木量等内容,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灭火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森林火
14、灾应急演练,并协调开展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工作。林业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并结合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本市加强森林防火监测预警系统、森林火灾接警系统与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系统的互联互通,提升森林火灾监测预警能力。第二十六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林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防控体系,完善重大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网络,加强植物检疫,落实有害生物防控物资储备。林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工作机制,加强与水务、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L/Qo林业部门应当编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有害生物灾害事件预警预
15、防、快速响应、有效处置和信息通报等工作。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第二十七条(森林资源调直监测制度)市林业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建立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组织对全市森林资源种类、数量、结构、分布、质量、功能、保护与利用状况以及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公布。市林业、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协同推进森林资源调查监测与国土调查工作,实行全程质量管控,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成果与国土调查成果的融合和共享应用,为科学开展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森林碳汇计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提供数据服务和决策依据。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为)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
16、,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和过度修枝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第二十九条(核查工作机制)市林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核查工作机制,按照规定的核查程序,组织对造林、林地建设、公益林抚育、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情况进行核查;对于经核查存在问题的,应当按照核查要求予以整改。市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信用管理)林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单位、个人有关森林管理信用信
17、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林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9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修正并重新公布的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政策问答一、为什么要制定新的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森林作为重要的自然生态系
18、统,对于构筑城市生态屏障、优化人居生态环境、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林业建设,指出林业建设要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创造更好的生态条件。本市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在土地资源紧张、林业建设空间受约束因素较多等情况下,持续加强森林管理工作。现行政府规章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于2009年9月,为严格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本市林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当前,对照“上海2035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空间建设和市容环境优化“十四五”规划提出的要求,本市在拓展造林空间、提升森林品质、发挥生态
19、服务功能方面仍需补足补强短板。相应的,现行规定已经比较滞后,无法提供有效制度支撑,有必要通过全面修改,制定新的规定,形成符合上海超大城市实际和特点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长效机制,为进一步夯实韧性城市生态环境基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绿色生态空间的需求、加快推进美丽上海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二、在进一步拓展造林空间方面,规定有哪些具体举措?拓展林业建设空间、增加造林面积,是做好森林资源增量、提升森林覆盖率这篇文章的关键。为此,规定形成了相应的制度支撑:一是由市林业部门编制市林业发展规划,明确全市林业发展总体思路、目标、指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制定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具体领域的专项规划;二
20、是由区林业部门根据市林业发展规划和本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本区林业发展规划,并可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相关专项规划。这些林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还应当按照程序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为推动规划实施、落实造林任务,规定进一步要求林业部门制定造林年度计划并做好组织实施;水务、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同时,规定还明确要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科学造林、提高林木成活率作出了具体规范。三.在加强公益林管理方面,规定有哪些具体要求?公益林在本市森林资源总量中占据较大比重,是林业发展的“基本盘对此,规定在国家森林法要求基础上,从保护和提升
21、两个层面作出强化规定:一是实施地方级公益林分级保护,具体等级和保护要求应当在林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中予以明确;同时,注重公益林养护,明确由责任单位按照技术规程进行养护,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质量的考核。二是提升公益林品质,发挥好生态服务功能。规定在总结实践工作成效经验基础上,明确由林业部门制定公益林抚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升“绿化、彩化、珍贵化、效益化”水平;依法可以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推进开放式休闲林地建设以及适度开展森林旅游等,积极响应人民群众的绿色生态需求。四、在加强既有林地.林木保护方面,规定提出了哪些管理措施?做好林业发展工作,必须加强对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严格管理占用林地、使用林地、采伐林木等行为。对此,规定一方面对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林木采伐限额管理以及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林木采伐的审核、审批作出了具体规范;另一方面,对照国家森林法规定,明确由占用林地的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区林业部门负责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市林业部门加强督促和检查。此外,对于森林火灾、有害生物侵袭等威胁森林安全因素,规定从本市实践工作特点和需求出发,也作了强化规定,包括加强森林防火监测预警系统、森林火灾接警系统、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系统的互联互通,以及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防控体系、完善重大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网络,推进联防联治工作等,进一步提升本市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