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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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干部挂职(学习)锻炼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干部培养锻炼力度,更好推进我省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厅自主选派干部到市县、直属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挂职(学习)锻炼,以及厅机关接收市县、直属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挂职(学习)锻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选派或接收干部挂职锻炼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笫三条挂职(学习)锻炼分为挂职锻炼和学习锻炼。挂职俄炼是指锻炼期间担任行政职务,一般为选派单位相应行政级别干部,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

2、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学习锻炼是指锻炼期间不担任具体行政职务,一般为选派单位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笫四条挂职(学习)锻炼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比较强,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能够团结协作;(二)具有挂职(学习)锻炼岗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三)原则上应为所在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处级干部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干部一般在50周岁以下,科级及以下干部或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干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与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1年以上,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研究生可放宽至40周岁以

3、下),无不良记录的厅直属单位正式聘用人员,也可纳入厅机关接收挂职(学习)锻炼干部范围。第五条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期间,行政和工资关系不变。挂职(学习)锻炼时间超过6个月的,一般应当转移党组织关系,并按规定参加党组织生活。第六条挂职(学习)锻炼工作坚持工作需要、择优选派、严格程序、统一管理原则。第二章厅机关选派干部挂职(学习)锻炼第七条厅机关干部选派到市县、厅直属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挂职(学习)锻炼,由厅党组会议研究制定方案并决定人选。第八条厅机关干部选派到市县、厅直属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挂职(学习)锻炼的时间一般为卜2年。第九条选派挂职(学习)锻炼干部,应着眼事业发展和干部队伍长远建设需要,综合考

4、虑干部的能力素质和接受单位的工作需要,重点是处级及以下缺乏基层工作经历和岗位经历单一的干部,应分期、分批安排到基层单位挂职(学习)锻炼,锻炼时间一般为1-2年。第十条厅人事处与接收厅挂职(学习)锻炼干部单位或相关组织部门联系,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跟踪了解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情况。挂职(学习)锻炼干部赴任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厅领导与其进行谈话,人事处负责做好行前教育。第十一条挂职(学习)锻炼干部应自觉接受挂职(学习)锻炼单位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组织活动,主动汇报学习工作情况。派出单位一般不得再向挂职干部安排工作任务。干部挂职期间,每季度应认真填写挂职干部工作季报表,报接收单位领

5、导审签,并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送人事处留存,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挂职(学习)锻炼时间已满半年未结束的,参加挂职(学习)锻炼单位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未满半年或当年已结束的,参加厅机关年度考核。第十二条厅人事处要加强对选派挂职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与接收单位沟通。挂职干部要认真填写挂职干部在岗情况表,经接收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向厅人事处报送,每年7月上旬报送上半年在岗情况,次年1月上旬报送下半年在岗情况。第十三条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期满后,由厅人事处会同或委托挂职锻炼(学习)单位或相关组织部门进行考核。笫十四条派出挂职(学习)锻炼干部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不得向接收单位

6、提出不合理要求。第十五条派出挂职(学习)锻炼干部一般不得提前结束挂职(学习)锻炼,挂职期满后一般不再延期。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挂职(学习)锻炼或延期的,由干部本人或接收单位提出,厅人事处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报厅党组同意后商接收单位办理。第三章厅机关接收干部挂职(学习)锻炼笫十六条选派干部到厅机关挂职(学习)锻炼的单位,由厅人事处负责衔接。经审核拟选派人选符合资格条件要求且本厅能够提供锻炼岗位的,填写挂职(学习)锻炼干部推荐表,呈报厅党组研究决定是否接收及接收处室。笫十七条接收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时间一般为1年,因工作需要延期的,经厅党组批准后最多可延长1年。接收挂职干部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挂职,须

7、由选派单位正式来函说明原因,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分管业务、人事工作的厅领导和党组书记同意后办理。笫十八条厅人事处负责组织挂职(学习)锻炼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九条挂职(学习)锻炼干部的日常管理由各接收处室负责。干部挂职期间,每季度应认真填写挂职干部工作季报表,报接收处室领导审签,并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送人事处留存,同时报送派出单位,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挂职(学习)锻炼时间已满半年且未结束的,原则上参加厅机关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及时抄送派出单位;未满半年或当年已结束的,参加派出单位的年度考核。第十十条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参加超过一个月的脱产学习培训;原则上不安

8、排出国(境)学习考察任务,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境)的,由接收处室报人事处办理,派出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审核工作。第二十一条厅人事处要加强对接收挂职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强与派出单位沟通。挂职干部要认真填写挂职干部在岗情况表,经接收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向人事处报送,人事处及时向派出单位反馈干部在岗情况。每年7月上旬报送上半年在岗情况,次年1月上旬报送下半年在岗情况。第二十二条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结束前1个月,接收处室应组织挂职(学习)锻炼干部进行工作总结,填写挂职(学习)锻炼干部总结鉴定表,经厅人事处审核后送干部派出单位。第四章挂职(学习)锻炼干部的福利待遇第二十三条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期间,享受派出单位在职干部的同等福利待遇,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期间的休假、探亲、医疗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期间,因病、因事请假7天以下的,由挂职接收单位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审批;请假8天以上的,由接收单位商派出单位同意后,报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笫二十四条干部到厅机关挂职(学习)锻炼期间,食宿费用原则上由派出单位承担,本厅给予一定的午餐补贴。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厅党组负责解释。笫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3月10日印发的原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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