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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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办法为保障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工作的规范化,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的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包括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第二条各镇人民政府,土楼管委会,县发改、水利、卫健、环保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第三条县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县水质检测中心)依托在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制定全县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计划,

2、具体承担全县各镇,土楼管委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工作。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土楼管委会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对工程的建后管护负总责。各镇人民政府,土楼管委会要进一步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尽快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机构,确定水利工作站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管理,积极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并协助做好水质检测各项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土楼管委会及水厂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当地水源的卫生防护和集中式供水设施的维护、水质消毒,并协助做好水样采样送样等工作。第五条各镇,土楼管委会水厂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生活饮用水供水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

3、案。第六条水质检测人员应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第七条水样采集、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49-2022)执行。水样来源由县水质检测中心采样。第八条检测指标和频次严格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发改农经(2013)2259号)文件附件规定进行。第九条县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对各镇,土楼管委会水厂的出厂水、末稍水的水质进行全分析检测及代检工作;对水质状况做出统计,分析和评估,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到各镇,土楼管委会水厂。第十条县水质检测中心应将每个水厂的水质检测数据按照规定时间反馈给县水利、卫健、环保等部门。第十一条各镇,土楼管委会水

4、厂要服从县水质检测中心统一安排,具体落实有关水质管理的措施,严格执行县水质检测中心水质管理工作流程,努力做好本部门的水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农村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按照规定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卫健、环保、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三条对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事件,各镇,土楼管委会及水厂应当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各镇人民政府,土楼管委会按属地原则应当责令供水单位立即采取下列控

5、制措施:(一)停止供水;(二)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三)控制、排除污染源;(四)切断污染途径;(五)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第十四条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时,应由各镇人民政府,土楼管委会报县政府批准,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第十五条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时,事故责任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土楼管委会必须在30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件的主要情况,较大饮用水安全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事件的主要情况,一般饮用水安全事件必须在2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事件的主要情况,并及时启动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第十六条各镇人民政府,土楼管委

6、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在汛期、枯水期和重大节庆活动期间要加强应急值守,增加监测检测的频次,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巡测,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第十七条检测信息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组织实施机构、技术培训、检测进度及结果、检测原始资料、技术督导等与监测相关的全部资料。水质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存档保存5年。县水质检测中心和个人未经县水利局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检测信息资料。第十八条建立饮用水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单位,分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厂水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由卫健、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遵照上级相关部门要求执行,有效期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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