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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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全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意见(X政发(2021)X号),结合县情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以及省、市工作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为目标,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财政补贴与基层自筹相结合

2、、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建立和完善“权责明晰、制度完备、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长效机制,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二、重点任务(一)拓展管理范围。在原有“1+7”方案已明确的农村通村公路、小型水利工程、农村公厕、幸福院、卫生室、公共文化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的基础上,将农村通组(户)路、产业路、路灯、电力设施、环卫设施(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生活垃圾收集中转设施、粪污抽渣设施)等涉及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均纳入管理范围。对脱贫攻坚以来形成的农村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也全部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范围,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3、二)健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县政府统筹、行业部门指导、镇村组织落实的管理责任体系。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明确管护目标、人员职责、操作规范、保障措施等,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各镇要落实好具体管理责任,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整合事务和岗位,按月发放管理人员补助,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村级要落实好直接管理责任,设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站,公开公正选用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工作时限、岗位职责、权利义务等内容,负责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在有条件的镇村,探索由村民委员会购买社会服务的物业管理模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第三方机构等参与管理,推广城乡环卫一体

4、化第三方治理模式,促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村民自治、社会服务与村级监管相结合的“物业化”管理。(三)稳定管护队伍。按照“多岗合一、一人多岗”的原则,将各类村级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岗位统筹整合,做到管理人员相对稳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管护岗位主要吸纳本村无法离家的劳动力,优先选用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农村低收入人口,促进弱劳力、半劳力等就近就地就业,增加收入。管理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具备劳动能力的可适度放宽至65岁。鼓励村干部、志愿者兼任村级公共基础设施义务管理员。根据行政村大小、管护任务量,合理确定管理人员数量,原则上1000人以下的行政村不超过8人、1

5、00O3000人的村不超过10人、30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14人。通过合理整合工作岗位,保证每个人每月补助不低于600元,并根据行业考核结果奖惩。按照管理岗位要求,对管护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不断提升管护能力和水平。(四)保障资金投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行业补助资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农户付费等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加快建立农村水费、垃圾污水处理费等收缴制度,拓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资金来源渠道。农村通村公路按每公里3000元补助,农村生活垃圾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每个行政村各1万元补助,小型水利设施、农村公厕按每个行政村各6000元补助,公共文化设施按每个行政村4000元补助,村卫生室、体育

6、健身设施按每个行政村各2000元补助,农村幸福院市级按每院1万元、县级按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落实补助经费。补助资金由市县按一定比例配套,据实核算发放,不足部分通过村集体经济收益等渠道予以补充。村卫生室管护资金只能用于村卫生室修缮、设备更新、日常维护等,不得用于发放管理人员补助;通村公路管理经费中,预留30%用于小修保养、水毁抢修。三、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行业部门要把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安排,创新体制机制,细化管理办法,落实管理机构、人员、资金,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地。县乡村振兴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县财政局负责管护资金管理,按

7、各类设施补助标准,将管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镇财政所,实行报账制支付;县人社局负责管护人员管理,对农村现有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人员等统筹整合安排,整合岗位,精简人员,做到管理人员相对稳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县民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局、审计局、教育体育局、供电公司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上下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二)突出抓点示范。各镇、各行业部门要在全面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创新,狠抓落实。每个镇要至少打造一个示范村,打造一批典型样板,通过现场会等形式复制推广,发挥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提升工作实效。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

8、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的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的良好氛围。(三)强化督查考核。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行动等工作统筹安排,一体推进,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督查考核内容。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人社局要建立日常检查、半年督导、年终考核的考评机制,真正管好用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全面振兴。附件:LXX县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 XX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3. XX县农村公厕管理办法4. XX县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5. XX县村卫生室管理办法6. XX县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办法7. XX

9、县农村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8. XX县农村电力设施管理办法9. XX县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0. XX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附件1XX县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建设成果,提高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全面夯实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交通基础,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省公路局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养护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村公路指除乡道及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第三条通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行业指导、以镇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

10、与、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责权明确、镇管村养的养护管理体制。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县交通运输局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职能,指导督促镇人民政府做好通村公路养管工作。县农村公路发展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县通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技术指导、目标考核。第五条县交通运输局是通村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县农村公路服务发展中心负责辖区通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技术指导、目标考核,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路产保护指导监督工作;镇人民政府对通村公路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拟定村道养护计划、监督养护质量、安全保畅、检查考核和路产保护等工作。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是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内通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通

11、村公路实行路长制管理,路长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负责通村公路养护人员管理,组织群众投工投劳进行通村公路维修,承担本村范围内通村公路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第三章资金监管第七条养护资金来源(一)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用于通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二)通村公路日常养护费市县配套每年每公里3000元;(三)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通村公路养护资金;(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第八条资金管理与监督(一)县财政局和县交通运输局联合建立健全通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和养护考核挂钩,保障资金使用和养护效果;审计部门每年对通村公路养护

12、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二)通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布使用情况。(三)通村公路养护工程费由县农村公路发展服务中心根据编制的年度大中修计划,在市农村公路发展服务中心指导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下具体管理使用。(四)通村公路日常养护费的70%用于养护人员补助,30%用于养护机具配备、小修保养、水毁抢修、安全隐患处置及对村民委员会养护管理的“以奖代补”等。第四章养护管理第九条通村公路原则按照每5公里1人的标准配备专(兼)职日常养护人员,各镇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养护人员由村民委员会选择、镇人民政府审核。由村民委员会与养护人员签订委托养护协议,明确工作任务、责任、权利等内容。养护

13、人员补助采用绩效管理,与考核结果挂钩,奖优罚劣。村民委员会应选择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同等条件下脱贫家庭劳动力优先。第十条通村公路养护人员严格按照农村公路养管规范进行作业,主要负责路面保洁、日常巡查、设施维护、路产保护、水沟清理、绿化管护等工作;对责任路段每三个工作日至少全面巡查一次。第十一条通村公路应保持路面平整干净,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绿化美观整齐,构造物完好。因水毁、坍塌、积雪等自然灾害造成中断或严重损害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由镇人民政府协调组织抢修,尽快修复畅通。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负责通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做好通村公路路域环境治理工作。第五章检查考核第十

14、三条县政府要将通村公路养管情况纳入镇目标责任考核;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考核,对未完成养护计划,造成失管失养的,除扣减相应养护经费外,将追究相关部门和镇领导责任。第十四条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镇进行季度检查评比;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民委员会进行月检查评比。县对镇、镇对村考核结果应与以奖代补结合运用。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2XX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提高小型水利工程利用率、完好率,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供水、防洪、灌溉、生态等效益,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巩固拓展水利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水利保障有效衔

15、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于村组的农村小型供水工程、小型水库、淤地坝、塘池、小型灌溉工程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管护。采取承包、租赁形式的小型水利工程,及实行土地流转的成片农田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施由其经营者负责管理和维护。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产权所有人是管理责任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负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水利局负责审核发放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书。县水利局负责指导镇、村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三章管护标准第

16、五条小型水库(淤地坝)。坝顶、坝面平整干净,无杂草树木,无放牧、无堆放物料等现象;各种观测设施完好;输水设施畅通。第六条小型供水工程。工程运行正常、安全,机电设备完好,管理区整洁卫生;建立水源保护区,定期巡查并保证供水水源不受污染;原水水质处理或消毒符合规定。第七条小型灌溉工程。工程运行正常、安全,渠道保持过水断面通畅,涵、闸、渡槽等配套建筑物完好,闸门启闭设施运行正常,无塌坡、淤积、乱占乱种现象。第八条其它小型水利工程。工程管理设施齐全美观、无损坏,工程运行情况良好,管理范围内环境整洁,无淤积、堆放、污损等现象。第四章人员和经费第九条建立村级水管员制度。根据管护工作需要,各行政村配备1名专职

17、村级水管员,负责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的巡查管护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上报等工作。第十条村级水管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水利设施布局、工程设施结构、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和抢险方案,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第十一条村级水管员由村民委员会选用、镇审核,主要吸纳有劳动能力的已脱贫仍需后续扶持的农村人口。由村民委员会与水管员签订委托管护协议,明确工作任务、责任、权利等内容。第十二条市县配套每年每村配套补助6000元,资金主要用于管护人员补助、公共水利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第五章管理考评第十三条镇、村要加强对村级水管员的日常管理,对

18、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签管护协议。第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对镇村小型水利工程维修管护采取日常检查与半年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年终考评量化打分结果与管理补助资金兑现直接挂勾。第十五条县水利局对各镇人民政府,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对管理工作开展不力、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3XX县农村公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厕所革命,切实加强农村公厕管理,建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建设生态宜居、乡风文明的美丽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厕,是指在乡村道路、广场、集中居住区、园

19、林绿地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附设于其他建筑物,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公共厕所。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三条农村公厕管理使用坚持公益性、便民性、开放性和“谁建设、谁监管,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公厕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县、镇两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厕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镇、村做好农村公厕的管理工作。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公厕的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及维护管理规范的编制及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卫生保洁、使用开放等情况。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范围农村公厕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第五条农村公厕以镇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配套设施及保洁用具,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管理台账。建立健全农村公厕设施设备

20、登记、保管、使用、维修、损坏赔偿等配套制度。第六条建立农村公厕管理“所长制”制度,每镇设置1名“总所长”,由镇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每村设置1名“所长”,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第七条行政村要将农村公厕日常使用和维护纳入村规民约,宣传引导广大村民共同参与公厕长效管理维护。第八条社会公众在使用农村公厕时应当自觉遵守秩序,爱护设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和改变农村公厕用途,损坏、占用、拆除农村公厕的,应予以赔偿。第三章服务供给第九条农村公厕应当按照“科学布局、卫生适用、经济美观、因地制宜、人本理念”的原则,以镇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划,规划要明确农村公厕的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每个行政村至少建成1

21、个卫生公厕。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内部厕所一律对外免费开放。第十条农村公厕按规定设置“公共厕所”标识、性别标识和公厕指示牌,并保持标识牌安全牢固、完好整洁。第十一条农村公厕应全天候对外开放。因设施设备故障维修等原因需暂停开放的,应当及时维修并公示停用期限。第十二条农村公厕的设备设施维护、卫生清洁应符合以下标准和要求:(一)内部设施、外部标志完好,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状况良好,排水、排污管道通畅。(二)按时清洁整理,大、小便池卫生整洁,墙面、门窗、天花板干净卫生,洗手器皿、冲水设备、拖把池等完好并保持洁净。(三)周边环境整洁,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三条农村公厕应配

22、备专(兼)职保洁员,原则每个村配备1名保洁员。保洁人员由村民委员会选用、镇审核,主要吸纳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家庭成员。由村民委员会与保洁员签订协议,明确工作任务、责任、权利等内容。第十四条鼓励没有公厕的行政村建设公厕,对已建成农村公厕的行政村市县配套每年每村补助运行经费6000元,不足部分由镇、村民委员会自筹。县、镇可结合实际情况,对乡村旅游示范村、农村公厕数量较多的行政村适当给予倾斜。资金主要用于保洁员补助和农村公厕设施设备维护及粪污无害化处理。第十五条鼓励村民委员会利用村集体经济收益及社会捐助,设立农村公厕长效管护基金,进一步保障农村公厕日常保洁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

23、保洁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农村公厕保洁员应熟悉公厕保洁的相关要求和标准,按照制度要求进行保洁工作,发现故障、损坏应及时报修。第五章督查考核第十七条县委、县政府要把农村公厕建设和管理纳入健康村镇及美丽乡村创建指标体系。第十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公厕建设管理作为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主要任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要建立健全农村公厕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加强对农村公厕的管理。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应每年组织对镇村农村公厕运行管理工作进行效果评价,对于管理科学规范、卫生清洁到位、社会满意度高的,每年进行奖励性补助;对管理缺失、环境卫生脏乱差、作用发挥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约

24、谈相关负责同志。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4XX县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做到入院有程序、管理有组织、运行有制度、发展有保障,各项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助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乡村,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互助幸福院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相聚交流、餐饮休息、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精神慰藉等日间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农村互助幸福院内开展以营利为目的、与公益性无关、不合时宜的其他活动,坚决杜绝一切违背社会公德、不健康和非法违法活动。

25、第三条农村互助幸福院实行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自主互助的办院方针。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运行管理方式要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要求。第四条农村互助幸福院建立“县级指导、镇监督、村级管理、社会参与”运行管理体制,管理的主体为村民委员会,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县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县人民政府给予养老服务政策支持和运行经费补助扶持。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成立农村老年协会,协助村民委员会管理农村互助幸福院。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涉及撤并村的幸福院,要确保正常运行,确需合并的,按照村民委员会书面申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征得县民政

26、局同意、市民政局备案的程序进行。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村通过社会化运营方式对农村互助幸福院服务设施升级为镇级或村级综合性养老机构(村级嵌入式养老院),依法登记并在县民政局备案后拓展服务对象、丰富服务内容。农村互助幸福院社会化运营机构,应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在全县或镇可实行规模化、连锁化运营。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与运营机构签订运营监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关监管措施及违约责任。镇政府应及时将运营监管协议报县民政局备案。第二章入院对象和程序第六条入院对象:凡本村及辐射村年满60周岁老年人,无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的疾病,有入院意愿均可自愿申请进入农村互助幸福院。农村空巢

27、、独居、留守老年人和特困供养人员享有优先接受服务的权利。有条件的农村互助幸福院可以向本村及辐射村的其他老年人提供服务。第七条入院程序:按照自愿申请、审核确认、签订协议、建立档案、正式入院的程序进行。自愿申请:由本人或亲属(监护人)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入院申请,并提交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审核确认:由村民委员会对入院对象进行核查确认,对不符合入院条件的当面说明理由。签订协议:由农村互助幸福院、入院老人和亲属(监护人)三方签订协议,内容应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建立档案:由农村互助幸福院为入院老人建立个人档案(包括:老人及亲属或监护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健康证明、自愿入院申请书、签订的

28、入院协议书等)。正式入院:由农村互助幸福院通知符合条件的老人正式入院。第三章院务管理第八条农村互助幸福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会),成员由院长、院务委员3-5人组成,在镇人民政府备案。院长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名从院委会成员中推举产生;院务委员从本村德高望重、热心老年事业、热衷公益活动的老年人或入院老人中推举产生。主要职责:(一)按照法律法规制定院务、财务、卫生、消防、安全及室内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二)建立入院老人、工作人员花名册,安排食谱,对入院老人的文化娱乐活动和就餐进行登记;(三)研究审议院内管理服务有关事宜,建立院内管理服务人员岗位责任制,监督院内管理服务人员

29、履职情况。第九条农村互助幸福院院长负责幸福院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组织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议,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方式,维护正常运行秩序;(二)及时处理解决院内具体事务,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并将处理情况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向入院老人通报,主动接受监督;(三)关心和爱护入院老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未通过社会化运营的农村互助幸福院要根据功能确定炊事、服务人员1-2名,确定的炊事、服务人员由院委会提名聘任或村民委员会安排,炊事人员要具有一定烹调技能,持健康证上岗。炊事、服务人员补助薪酬由村民委员会核定或通过公益性岗位补助。第十一条农村互助幸福院管理、服务人员负责入院老人的餐饮休息

30、、文化娱乐、休闲消遣、精神慰藉及健康教育服务保障工作,接受入院老人监督。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管理服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技能业务与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三条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坚持“三为主、三结合”:以自我管理、自主管理为主,与统一管理、民主管理相结合;以自我服务、互助服务为主,与专人服务、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家庭赡养为主,与政府资助、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第十四条农村互助幸福院根据实际需求,正常开展文化体育、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活动,提供就餐休息、上门探视、留守老人巡访关爱等多样化服务,为老人解决餐饮等基本生活问题,有条件的可开展理发

31、洗浴、家政服务、紧急救助等服务。餐饮、理发、洗浴、家政服务等可适当收费,收费标准按最低成本价核算。饮食要实惠、可口、卫生,每周制定食谱。第十五条各镇、村要创新拓展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管理模式,在完成农村互助幸福院财产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在确保集体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可采取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方式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管理农村互助幸福院,通过社会化运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托管等方式为农村互助幸福院提供餐饮配送等服务,保障农村互助幸福院正常运行、发挥作用。对于人员较为集中、交通较为便利的城郊和平原地区,可建立集中配餐中心,按需求向老年人配餐送餐;对于人口较为分散、交通不便的山区和沟壑地区,可采取在农村互

32、助幸福院定点供餐和分散助餐相结合方式,解决老年人就餐等问题。第十六条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经费采取政府支持、部门帮扶、村级自筹、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进行筹集。市财政给运行正常的每个农村互助幸福院每年补助运行管理经费1万元,县财政按每个农村互助幸福院每年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落实补助经费,保障农村互助幸福院正常运转。县财政根据人口老龄化进程、经济社会发展、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发展、上级决策部署和文件要求,建立适时调整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经费补助标准动态增长机制,保障幸福院长效运行、健康发展。第十七条县财政对农村互助幸福院省级和市级补助资金及本级配套资金进行整合、统筹使用。主要用于:(一)日常运营、

33、伙食补助、设施器材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补助及其他改善入院老年人生活质量的相关开支。(二)按照相关规定拨付社会化运营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托管提供餐饮配送服务等费用。(三)根据开展农村互助幸福院星级评定确定的星级,发放“以奖代补”资金。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及村内外务工经商人员通过捐赠捐助等方式对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经费予以支持。捐赠的财产和物品根据相关规定或捐赠者的意愿,用于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和发展。第十九条县人社局为每个农村互助幸福院至少配置1个公益性岗位。第二十条农村互助幸福院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当月伙食及时核算,据实按时收缴,及

34、时公开公布,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第二H一条农村互助幸福院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入院老人在农村互助幸福院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保持室内外卫生,文明礼貌,团结友爱;自觉及时缴纳伙食费用,支持院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院方有权责令其退出幸福院并终止协议。自愿出院或被责令出院时,须由其本人或子女、亲属(监护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二条入院老人生病或突发意外情况,院方根据病情及时进行处置,同时通知子女或亲属(监护人)。第二十三条按照自愿原则为入院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自付。第二十四条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为

35、农村互助幸福院提供一定的生产用地,鼓励老人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第二十五条县民政局建立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督导检查、绩效考评机制,通过开展定期检查、随机暗访、星级评定等方式,利用“金民工程”养老服务信息等智慧养老管理平台作用,对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管检查、督导通报、考核考评。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在农村互助幸福院开展星级评定文件要求,根据基础设施、管理服务、运行情况、安全和资金管理及作用发挥等方面情况,进行星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管理,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分档分级差异化拨付运行管理经费,发挥激励作用,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打造运行管理示范和优质服务品牌,促进农村互助幸福院规范运行

36、、健康发展。第五章财产管理第二十六条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财物按其投资主体依法归国家、村民委员会集体或个人所有。属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归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农村互助幸福院有使用权和管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农村互助幸福院一切财产财物由院方统一登记造册。对故意损毁或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按照原价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要保证农村互助幸福院场所长期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或拆迁的,必须先建成同样标准的场所,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替换,同时在县民政局备案。第二十八条农村互助幸福院财务管理要严格

37、遵守相关制度,做到财务公开、账目清楚,经费、物资账目定期公布,接受入院老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财务人员离职时,按规定审计后办理移交手续。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5XX县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提升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水平,优化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依据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

38、办法适用于经县卫健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村卫生室。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卫生健康服务体系的基础,是村级公益性卫生健康机构。第五条稳妥推进镇村卫生健康服务一体化管理,县卫健局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人才队伍培养与执业管理、诊疗业务、药械管理、公卫精细化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是村卫生室管理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将村卫生室管理工作纳

39、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村级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保障村卫生室良好运行。第七条村卫生室为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是村卫生室举办主体,村民委员会要依法设立公共卫生健康委员会,并加强对村公共卫生健康事业的领导和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第八条县卫健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统筹规划、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隶属镇卫生院,镇卫生院是村卫生室直接上级业务管理机构。第三章设置与建设第九条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健康事业规划、乡村振兴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

40、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二)综合利用农村卫生健康资源,优化卫生健康资源配置;(三)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第十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村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服务半径超过5公里且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1所村卫生室。符合增加村卫生室设置条件的,由行政村申请,镇人民政府、镇卫生院审核上报,县卫健局批准,市卫健局备案。总人口不超过100O人,服务半径不足5公里的两个相邻行政村,可联合设置村卫生室。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第十一条县卫健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

41、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第十二条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第十三条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至少应做到四室分设,即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卫健局批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第十四条村卫生室标识标牌、设备配备(含中医诊疗设备)、业务用房内部建设要求等统一按照XX省规范化村卫生室验收标准执

42、行。第十五条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XX省规范化村卫生室验收标准,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和年审。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或年审不合格的,应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章功能任务与业务管理第十六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疾病预防、疫情防控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县卫健局指导基层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

43、障碍患者管理服务、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第十七条村卫生室承担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疫情防控基层“前哨”职责;(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卫生健康政策宣传、信息统计报送、健康村庄及健康家庭建设等工作;(四)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五)承担、参与乡村振兴建设卫生健康工作任务。第十八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

44、导、护理服务;(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报送工作;(四)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不得提供以下服务:(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基本医疗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卫健局审批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设置观察床;(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

45、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第二十条村卫生室承担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健康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第二十一条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和计生药具药品服务以及卫生健康信息交换共享等协作服务。第二十二条村卫生室为打击非法行医监测哨点,承担打击非法行医监督协管工作任务。第二十三条村卫生室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关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群众提供基

46、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必须做到诊疗操作规范,接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账目有登记、支出有凭证、转诊有记录、传染病有登记并及时报告,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防治疾病。第二十四条村卫生室应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三统一”和零差率销售,建立完整的药品供应、验收、销售记录,按要求对药品进行储存、养护。不得擅自扩大用药范围,坚持合理、安全用药,不得滥用抗生素,严禁使用过期、失效、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严禁使用剧毒药品、毒麻精神药品。第二十五条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村卫生

47、室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相关要求,收集、登记、分类管理和处置医疗废弃物。严格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处置与管理,实施安全注射,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损毁”。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应认真执行“一般诊疗费”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第二十七条村卫生室及(街)镇卫生院之间要按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第二十八条村卫生室应做好医疗卫生业务收支记录和资产管理、登记等工作。第二十九条村卫生室应主动公示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药品品种及购销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第五章人员配备与管理第三十条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从业

48、人数以行政村服务人口数为基础进行核定配置,服务人口在100O人以内的配置1名乡村医生;超过100O人的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标准配置乡村医生。第三十一条村卫生室负责人应由具备执业资格且在该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担任。第三十二条县卫健局可结合实际在有需要的村卫生室配置护士或其他类别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有条件的地方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本科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准入(一)乡村医生应持有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二)执业注册在村民集体办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由村委会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接受镇卫生院业务指导及绩效考核等。对暂无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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