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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方案:一、工作目标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并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助力市场主体度过经营困难期增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更加便捷的营商环境。二、适用范围适用的市场主体范围:XX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三、歇业备案的主要规则(一)备案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间内歇业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场主体不适用歇业备案:1.存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2 .未依法与职工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的;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办理歇业备案情形的。(二)歇业备案程序1.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歇业备案;2,延长歇业期限的,应当在歇业期限届满前30日内
3、提出申请。(三)提交材料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4 ,歇业备案承诺书。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需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市场主体承诺确认的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实际地址,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电话。申请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四)备案信息变动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重新办理歇业备案,提交新的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五)歇业期限1.市场主体决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办理歇业备案,累计歇业期限不得超过3年
4、;2市场主体可以在歇业期内申请延长歇业期限,也可在恢复经营后再次办理歇业备案。申请延长歇业期限的,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再次办理歇业备案。(六)信息公示1.登记机关将已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调整为“歇业”状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2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歇业有关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对商户信息进行核验、更新;5 .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并依法履行其他应当公示的义务;6 .相关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市场主体相关歇业信息。(七)恢复经营1.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
5、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自主公示终止歇业;7 .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3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4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联络员备案除外),视为恢复经营,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公示终止歇业。(八)歇业管辖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
6、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视为市场主体住所发生变更,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在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九)监管豁免规则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以下行为不视为违法行为:1.通过原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但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可取得联系的;5 ,依法依规履行公示义务的市场主体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十)法律责任1.歇业期间不影响市场主体资格,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市场主体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
7、歇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6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7 .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歇业备案的或者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四、工作要求(一)精心组织部署。开展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是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市场
8、监管局要精心组织,统筹协调,加强调研,周密部署。要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要进一步明确歇业备案及其后续服务管理的工作规则,确保歇业备案制度规范实施。(二)加强数据共享。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积极对接协调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等部门,通过当地的政务共享平台,将歇业有关信息共享给各有关部门。在歇业备案及数据共享工作顺利推进的基础上,建立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等5个部门办理事项“一窗受理、一网申报、并联审批”,通过业务梳理、流程再造,简并材料与环节,为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及其他部门要求的手续提供便利。(三)加大宣传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通过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媒介和登记窗口、政府网站等途径,加大对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制度的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的知晓率,使社会各界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各单位要做好试点期间问题的收集、反馈工作,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做法,研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并及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本方案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关法律、法规有修改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