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血站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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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心血站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进一步促进输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甲地市中心血站。第三条甲地市。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经费自理(公益二类)。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6452万元。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甲地市卫生健康局。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甲地市卫生健康局。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甲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

2、体制是实行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作为决策形式。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提供优质服务,爱护献血者热情和爱心,让献血者满意;提供合格血液,保障用血者输血安全,使用血者放心。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承担组织、动员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并组织实施,宣传有关无偿献血政血的采集、检测、储存、供应任务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技术指导等工作;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保证血液质量,保障供血者和受血者的安全、健康;积极推广成分输血;培养输血技术人才,开展输血科研、培训等工作;解决临床输血疑难问题。第

3、二章党的建设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实行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支部委员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集中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和决定单位重大问题,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不是党支部委员的行政领导人可以列席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实行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支部委员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

4、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实际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支部委员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我市采供血事业发展。第十四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严格按照规定完善党组织设置,坚持党支部议事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党支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第三章举办单位第十五条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本单位的原则。加强对本单位

5、党建工作的领导;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组建和管理本单位管理层;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监督本单位运行;组织指导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监督本单位按规定实施信息公开;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监督本单位依法实施审计;对本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为本单位正常运行提供必要保障;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监督、指导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按照事业单位章程开展活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本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指导

6、本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年报等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举办单位义务。第四章管理层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甲地市中心血站支部委员会会议。第十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如下: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研究提出拟由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举

7、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本单位行政责任人(站长),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主持本单位行政全面工作;(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三)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四)按照举办单位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站长)。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设站长1名,副站长2名。重要事项须经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策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第五章服务对象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服务内容相关

8、的事项调查、研究、听证;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本单位服务对象为献血者、用血者和临床用血单位。保障献血者、用血者和临床用血单位知情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结合单位实际,完善员工聘用、岗位聘用管理,明确职工代表大会为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及有关职权。完善质量监督管理,畅通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等诉求表达渠道和承办机制;涉及服务对象利益的政策和管理规定

9、,应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第六章业务运行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本单位业务。第二十六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一)依照国家、省、市颁布制度及规定开展采供血工作;(二)按照上级编制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甲地市献血者招募、血液采集与成分制备、检测、储存、供应、科研等相关工作;()通过日常采供血及相关业务,保障甲地市内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和血液安全;(四)开展专业输血技术培训,提升甲地市临床用血水平;(五)普及血液常识,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血液科普活动。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

10、理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财务管理的任务包括合理

11、编制单位部门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部门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应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三十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支审批制度、采购内控制度等财务监督制度遵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由举办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按于部管理权限,

12、由举办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一)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三)法人登记事项;(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

13、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

14、进行处置。第十章章程修改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三)本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2023年9月19日经本单位支部委员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甲地市中心血站支部委员会。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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