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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第三条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第四条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组织。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由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名,主要由校办、教务部、学务部、招就处
2、等部门负责人及学校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负责人,提出申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安排复查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三)将复查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第三章申诉处理程序第七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第八条学生申诉的提出。学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决定书应当包括学
3、生基本信息、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和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申诉日期和申诉人签名,并附上处理或处分的决定书复印件,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从处理或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或处分决定无法送交的校内公告视同送交。第九条申诉受理的条件:(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三)申诉方提出学
4、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第十条对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第十一条受理申诉的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安排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组织进行复查的工作,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内容和要求,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5、管理规定和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就学务部处理处分的程序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依据是否明确、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分是否适当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不同的处理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第十二条申诉处理意见必须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大会,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第十三条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申诉处理意见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作出决定的部门研究决定。第十四条申诉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第十五条复查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诉人,并告知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十六条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X年X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