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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首都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京卫科教字20012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二、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以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
2、义务。三、组织管理:1 .在医院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科教处负责贯彻落实北京市继续教育委员会的计划和要求,组织本院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制定本院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2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列为科室考核内容,设专人管理,各科室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科主任要做好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鼓励、监督和组织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3 .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安排,接受考核,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同时,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四、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与形式:1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
3、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2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应有明确的目标,制定自学计划,每年提交专业综述一篇,科主任根据综述质量授予自学分。3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五、继续教育评定:1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项目级别分为I类学分和11类学分。国家级项目、市级项目、省部级(北京
4、市)及以上科技成果为I类学分;区县级项目、医院自管项目、自学及发表论文、译文、出版著作、音像教材等其它形式的活动为II类学分。2 .不同级别的医院,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I、11类学分要求亦不同,对三级医院的要求:I类学分10分,11类学分15分。学分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科教处每年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行审验一次。3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职务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六、经费:继续医学教育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种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等其它途径筹集继续
5、医学教育资金。卫生技术人员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七、奖励与处罚:1 .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2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在接受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本人。3 .单位违反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侵犯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权利或卫生技术人员提供不真实学分的,由科教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与科室质控挂钩。4 .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单位统一安排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或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制度,
6、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标者,结合本院质控要求,扣本人奖金及科室质控管理分。5 .学分审验中,经核查发现学分记录、学习内容虚假者,所获学分一律作废。八、附则:1 .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毕业生按医院关于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考核的规定执行。2 .其他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结合岗位、职责的需要可选择参加卫生法律法规、医学伦理及岗位培训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内容的学习,年度不低于25学分,无项目类别及学分类别的要求。学分记录作为卫生技术职务聘任和职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鼓励达到退休年龄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本院执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3月15日医院印发的北京铁路总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及北京铁路总医院卫生专业继续教育活动计分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