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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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佛房金管(2023)71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12月29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遵循房住不炒、租购并

2、举、公平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第四条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公积金中心可根据需要委托银行等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考核。第二章提取情形第五条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以下简称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三)在本市租房自住;(四)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拥有所有权、性质为

3、住宅的房屋,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再交易住房等,房屋所在地应当为职工夫妻其中一方的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第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应当在个人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账户:(一)离休、退休;(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出境定居。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第三章提取条件、时限和额度第七条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一)提取条件购买自住住房且所购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可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二)提取时限购

4、买自住住房的,应当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购买日期起一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三)提取额度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提取的住房有两名以上产权人且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份额的原则上均等计算。职工申报提取的住房如曾在异地提取,应当扣减其在异地已提取的额度。第八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一)提取条件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并按月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二)提取时限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应当在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每月可提取一次。贷款结清后,如住房未出售且额度未提取完毕的,可在结清后一年以内申请提取一次。(三

5、)提取额度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该套住房还款本息。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以下简称公积金冲还贷)的,其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本息不计入可提取额度中。提取的住房有两名以上产权人且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份额的原则上均等计算。职工申报提取的住房如曾在异地提取,应当扣减其在异地已提取的额度。第九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一)提取条件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造房屋自住的,可申请建造自住住房提取。对住房全部拆除并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可申请翻建自住住房提取。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住房危险性鉴定已达到C级或D级的,可申请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二)提取

6、时限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自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三)提取额度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其中涉及装修部分的支出不计入可提取额度。提取的住房有两名以上产权人且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份额的原则上均等计算。职工申报提取的住房如曾在异地提取,应当扣减其在异地已提取的额度。第十条在本市租房自住提取(一)提取条件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二)提取时限提取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往前追溯。同一提取年

7、度内职工符合多种租房提取情形的,只能以其中一种情形申报提取,可选择按年提取或按月提取。提取时应当明确租赁时间段,且只能申报当前提取年度的租赁时间段,不得重复申报。(三)提取额度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具体金额按照租金缴纳佐证材料核定。租住商品住房的,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核定。每月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月最高可提取额度。多孩家庭(多孩家庭是指现有三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下同)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具体金额按照租房发票核定。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财亥定,月租金大于月最高可

8、提取额度的,超出的部分不计入可提取额度。同一时间段内一个多孩家庭只能以一套住房申报提取。对于上述三种租房提取情形,已申报提取的剩余额度均不计入下次申报的可提取额度中。公积金中心于每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当年度租住商品住房、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最高可提取额度。第十一条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一)提取条件2022年1月1日后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对拥有产权的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实施加装电梯,并符合本市加装电梯相关规定,可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自建房、别墅加装电梯不属于可提取范畴。(二)提取时限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自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申请,可

9、提取一次。(三)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累计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所分摊的用于支付加装电梯的费用,具体分摊的费用按职工提供的出资佐证材料核定,产权人可协商确定各自的可提取额度。第十二条离休、退休提取(一)提取条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提取。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在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退休凭证后提出申请。申请时职工个人账户应当为封存状O(二)提取额度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第十三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一)提取条件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申请时职工个人账户应当为封存状态。(二)提取额度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第十四条出境定居提取(一

10、)提取条件职工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请提取。出国工作、进修、学习等非定居的情形不属于可提取范畴。申请时职工个人账户应当为封存状态。(二)提取额度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第十五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一)提取条件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时职工个人账户应当为封存状态。(二)提取额度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第十六条职工不得以下列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写字楼、商铺、商用公寓、车位等非住宅;(二)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情况;(三)本人及其配偶在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

11、房贷款本息;(四)与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除外),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五)以赠予、继承、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六)出售住房个人拥有的产权后再次购买同一住房产权;(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提取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职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个人账户内的资金被全额冻结的;(二)因违规提取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违规情形等原因被限制提取的;(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连续三期以上逾期的(公积金冲还贷以及逾期已还清的不受此条件限制)。第十八条职工同时符合多种住房消费情形的,仅可用一种情形申请提取。职工以同一种住房消

12、费情形申请提取的,每次提取应当满足相应的时间间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不包括公积金冲还贷)、在本市租房自住的按月提取,应当间隔1个月以上,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在本市租房自住的按年提取等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的,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第十九条职工已申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仍符合提取条件且有剩余可提取额度,职工申请以不同住房或不同提取情形提取时,应当重新核定个人可提取额度,原已申报提取住房的剩余可提取额度既不进行累加,也不可再次提取。第二十条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每次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当留存不低于500元整。第四章业务办理第二十一条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

13、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根据提取情形提供以下材料。(一)购买自住住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当提供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已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或专用收据。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购买拍卖住房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或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当提供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借款合同、还款利息证明(提取利息部分

14、时应当提供)。(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发票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住房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四)在本市租房自住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佐证材料、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的无房产佐证材料、婚姻状况佐证材料。租住商品住房的,应当提供提取申请人及其配

15、偶在本市的无房产佐证材料、婚姻状况佐证材料。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应当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租房发票、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的无房产佐证材料、婚姻状况佐证材料、亲子关系佐证材料。(五)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出资佐证材料(如业主签字的费用分摊明细等,用于证实加装电梯费用分摊情况)、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六)离休、退休应当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佐证材料,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免提供。(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佐证材料。(八)出境定居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批准出境定居的有效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第二十二条

1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账户存储余额的,应当根据以下情形提供材料。已故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内且不存在继承公证、订立遗嘱、遗赠情形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提供职工的死亡佐证材料、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已故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内且存在继承公证、订立遗嘱、遗赠情形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提供职工的死亡佐证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遗嘱、遗赠协议等相关材料。已故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大于5万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提供职工的死亡佐证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两人以上以法定继

17、承方式共同继承职工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的,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的声明。第二十三条职工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提取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提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同时提供监护证明材料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经职工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申请材料信息的,职工可无需提供相应的纸质材料。第二十五条职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应当对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公积金中心有权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单位及职工应当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申请

18、材料发生变更的,公积金中心及时以办事指南的方式进行公示。第二十七条公积金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告知职工。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三个工作日以内。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将于三个工作日以内划账。第二十八条公积金中心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提取资金,提取资金应当划入公积金中心与职工约定的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确有特殊原因(如死亡、司法协助等情形)的,可依申请划入第三方账户。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或中止提取审核:(一)职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提取条件的;(

19、二)职工拒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三)职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四)公积金中心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无法进行提取审核的。第五章监督与罚则第三十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情形,不得以伪造变造材料、出具虚假证明、隐瞒提取申请信息、虚构事实等方式违规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存在违规提取行为的,应当限制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其中,提取未支付的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后解除限制,已支付的自全额退回违规提取资金之日起3年后解除限制。第三十二条对于违规提取的职工,由公积金中心记载其失信记录,失信记

20、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核实调查和资金追回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可按原提取相关规定继续提取;若在本办法实施后更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以上”、“以内”包含本数,“大于”、“低于、“超过”不包含本数。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关丁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通知(佛房金管(2010)4号)、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佛山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佛房金管(2023)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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