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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中医药振兴发展的有关部署精神和上级工作要求,以及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支持中医药能力提升(一)支持中医医院建设。支持市中医院巩固提升“三级甲等中医院”创建成果,实施就地改扩建工程,在紫帽院区预留发展用地。支持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磁灶中心卫生院)“二级甲等中西医结合医院”创建工作,走以康复医疗为特色的高质量内涵式发展路子。(责任单位:市卫健局
2、、发改局、自然资源局、梅岭街道、紫帽镇、磁灶镇)(二)支持联诊中心建设。实体化运行市中医联合诊疗中心,支持全市高、中级职称中医师按照规定注册到中医联合诊疗中心进行多点执业,将中医联合诊疗中心打造成集“中医诊疗、学术交流、传承教育、科研创新、文化传播”权威平台。(责任单位:市卫健局)(三)支持重点专科建设。支持全市医疗卫生单位中医临床专科争创国家中医临床重点专科、省级中医重点专科、市级重点专科,每成功争创一个国家中医临床重点专科、省级中医重点专科、市级重点专科,分别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卫健局、财政局)(四)支持旗舰科室建设。推动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适时向省卫健委申
3、报全国中西医协同“旗舰”科室建设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后,每家一次性补助30万元。(责任单位:市卫健局、财政局)(五)支持村中医阁建设。将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融入“党建+”邻里中心卫生健康服务工作,创建100家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阁,每家一次性补助5000元;在创建100家村级中医阁的基础上,评审20家示范中医阁,通过评审后每家再一次性补助1万元。(责任单位:市卫健局、财政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二、优化中医药服务环境(一)完善工作体系。在市卫健局设置中医药管理科,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组建专班负责将中医药内容纳入卫生监督、质量监测、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健康教育工作。支持中医药学会建
4、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责任单位:市卫健局、编办)(二)优化准入制度。对具有中医特色的医疗机构,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将中医诊所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承诺件改为即办件。(责任单位:市卫健局)(三)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申报创建省级、市级精品中医馆或示范中医馆,对成功获得省级、市级精品中医馆或示范中医馆的单位,上级有明确要求配套补助经费的以上级文件要求执行,没有明确配套经费的,每家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卫健局、财政局)(四)增强就医体验。由市中医药学会牵头,完善我市中医药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就诊流程,支持医疗机构引进中医类智能化诊疗设
5、备,切实增强患者就医体验,提高患者满意度。(责任单位:市卫健局)(五)强化监督管理。实施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分类监管、诊所诊疗监督系统线上监管等措施,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监督管理。整治“下猛药、乱开方、乱收费”行为,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中医药相关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分局)三、扶持中医药科研创新(一)健全协同联动机制。科技、卫健部门要建立完善协同联动机制,依托市中医药学会制定中医药科研规划,积极争取上级中医药专项科研立项名额。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医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中医药科研创新课题研究,加强临床与科研融合发展,推
6、动中医药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卫健局、科技局)(二)设立公共创新平台。参照我市引进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有关管理规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引进中医药大学在设立中医药健康管理研究院,按照“产、学、教、研、医”一体化定位,加快培养复合型中医药人才。(责任单位:市卫健局、科技局、财政局)(三)激励开展科研攻关。对获得市级以上的中医药科研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进行100%配套补助,配套补助经费最高为200万元。对获得中医药领域各级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对联合国内高校申报的或获得各级(包括高校校管课题)中医药类别科研项目立项后,每个项目市财政奖励1万元,所在单位予以奖励1万
7、元。(责任单位:市卫健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四)扶持成果转化落地。推动相关中医药科研项目成果与本土养生、旅游、食品、运动器械等产业融合发展,对促成中医药科技成果在转移转化,且技术交易成交金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机构,按其促成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需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技术经纪(理)人促成中医药科技成果在转移转化的,按其促成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需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卫健局、科技局、财政局)四、实施中医药人才工程(一)积极引进培育。支持各医疗卫生单位引进
8、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团队,实施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计划、青年项目。在中医药学会设立青年委员分会。每年补助市中医院50万元,统筹用于市中医联合诊疗中心、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慢病管理中心、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西学中”培训基地开展工作。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老中医药专家继承(传承、师承)工作指导老师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基层老中医药专家继承(传承、师承)工作指导老师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支持建立学术传承团队,招收有潜力的青年人才传承培养。(责任单位:市卫健局、财政局)(二)提升福利待遇。各公立医疗单位应适当倾斜中
9、医诊疗技术绩效占比,确保中医师的人均绩效工资不低于同级别西医师。提高中医师中医辨证论治费的分配比例,对于新入职中医师,从入职后第一年至第五年,所在单位100%将中医辨证论治费直接分配给中医师个人;从第六年起,所在单位应将不少50%中医辨证论治费直接分配给中医师个人。对全市公立医疗单位通过院内信息系统或互联互通平台开具中药饮片(含颗粒剂)处方进行经费补助,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每张处方补助4元,市直医疗单位每张处方补助2元。(责任单位:市卫健局、财政局)(三)优化晋升措施。将初级、中级、副高级中医师在晋升职称前五年内开具5000张、IOoOO张、15000张中医处方进行加分倾斜,在同等条件下相关医疗机
10、构应当优先考虑职称晋升、评先评优。支持医疗机构对长期(连续5年及以上)在基层服务的中医师、对承接带徒任务的高年资中医师在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进行加分倾斜,在同等条件下相关医疗机构优先考虑职称晋升、评先评优。(责任单位:市卫健局、人社局)五、推动中医药产业发展(一)推动中药材种植业发展。对有条件的镇、村、企业或单位利用非耕地开展20亩及以上的中药材种植基地建设的,每年每亩给予500元补助,每个中药材种植基地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支持有条件的镇、村开展自采、自种、自用中药材,种植规模达到20亩及以上的可以享受上述中药材种植补助政策。中医药企业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
11、,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二)支持中药制剂研发推广。支持各医疗机构加入市中药制剂中心联盟。支持市中医院与上级医院合作,作为上级合作医院的医联体单位,共享上级医院的院内制剂。适时在市中医院紫帽院区规划建设区域中药制剂中心。新增备案成功可以推广的院内制剂且年销售额不低于50万元的,对每个品种一次性补助10万元(每个单位当年最高补助50万元)。支持市中医药学会研究推出一些常规使用确有疗效的中医协定处方,并在市中医药学会成员单位进行推广使用。(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六、实施中医药传播计划(一)完善传播机制。市中医药学会牵头,每年开展医疗机
12、构青年中医师培训教育、学术交流、论坛讲座,举办中医药爱好者研习班,常态化开展“六进”(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村社、进家庭、进养老机构)活动,定期制作印发中医药工作动态信息。(责任单位:市卫健局)(二)建设宣教基地。积极创建省级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对通过省级验收的,市财政按照实际投入建设经费的50%予以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卫健局、财政局)(三)推动文化传承。鼓励中医医院与高等院校开展中医药文化研究工作,实施中医药经典普及化项目。支持医药机构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统医药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13、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卫健局、财政局、文旅局)七、完善中医药投入机制(一)持续加大市财政支持力度。在2023年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经费420万元的基础上,根据财力增长实际情况逐年增长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经费投入,力争到2024年增加至525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健局)(二)积极争取上级项目和经费。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关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项目和经费,市财政按照上级要求予以经费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三)鼓励设立学科和人才基金。积极倡导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医药学科和人才基金,用于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培育引进、科研项目保障的推动落实。(责任单位:市卫健局、民政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八、其他事项(一)除特别规定外,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符合本措施中多项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或是其他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原则上采取“就高不重复”办法给予认定。(二)本措施由市卫生健康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三)本措施自2023年12月24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之日符合条件的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