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护理院的章程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养老护理院的章程模板.docx(3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养老护理院的章程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养老护理院。第三条本单位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七路与龙苑路与交汇口56号。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资助收入、事业收入、社会捐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本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土地及其地上建筑)举办,深圳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2、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社会资金。第七条本单位由深圳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和深圳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共同举办。第八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民政局。第九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十条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以理事会会议作为决策形式。第十一条本院坚持公益性服务方向,履行政府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托底保障职能,遵循和康复养老护理一体化”的理念,借鉴和引入国内外先进的养老管理体系、护理和康复技术、人才培养和发展的成功模式和经验,为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和其他失能、半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养老护理服务,承担养老服务示范引领、功能试验、专业培训、人才培养、品
3、牌推广和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辐射带动等职能。第十二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保障养老公共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本市老年人提供赡养照顾、介护康复、医疗与临终护理等服务;本市养老护理技术标准制定及宣传推广;全市养老护理培训示教;养老服务应急保障。第二章党的建设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在中共深圳市民政局党组领导下成立深圳市养老护理院党支部,党组织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宣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重视和加强党组织建设,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单位运营管理,发挥把方向、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紧密联系群众,深
4、入基层,听取群众意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开展工作,发挥党在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协调各种关系,化解矛盾,担负起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的责任,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第十四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一)加强党组织建谢口党组织对本单位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二)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对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三
5、)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及党员同志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事业高质量发展;(四)发挥监督保障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决策等在本单位得到贯彻执行;(五)党章党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第十五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二)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肃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第三章举办单位第十六条举办
6、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一)会同主管部门提名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二)监督本单位重大工作决策规范;(三)监督本单位运营管理工作;(四)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第十七条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三)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发展;(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义务。第四章管理层第十八条本单位的
7、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十九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一)决策机构职责:审定本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审定本单位的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和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财务等基本管理制度、运营管理目标、绩效评估结果等事项;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或增补理事;确定本单位院长遴选机制及薪酬、考核奖励办法,组织遴选委员会,任免由理事长提名的院长;审定本单位内设机构设置、撤销的规定及部门负责人任免的方案,决定由理事长或院长提名的副院长、财务总监等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审议本单位工资总额方案;审定本单位的人员招聘
8、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岗位竞聘(聘任)及岗位管理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及按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原则制定的资产管理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审定本单位的薪酬分配方案;听取、审议院长为核心的管理团队的工作报告,并对院长工作绩效进行检查和考评;对本单位执行理事会决议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理事会认为需由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二)产生方式、任期: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由举办单位分别提名推荐4名理事候选人,市民政局和理事会遴选聘任的院长为当然理事;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可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辞职。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三)议事规则:理事会设理事长1
9、名,由举办单位共同提名推荐,经理事会以不少于全部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通过后任命。执行理事1名,由院长担任。理事会可决定其本身的程序。理事会按需召开,召开需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参会方为有效,表决某一事项需由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正反双方票数相同时,理事长拥有最终决策权。理事长职权:确认理事会议题及召开时间和地点;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签署理事会有关文件;召开由院长等管理团队组成的理事长办公会等形式以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弋表理事会签署必要的文件;提请理事会审议院长及副院长、财务总监等人选的任免;组织制定理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发布或授权其他理事发布理事会重要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
10、其他职责;理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理事长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可由理事长指派理事代行其职权。本单位设立监事会,代表国有资产出资方,在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制度约束下,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以及理事会、管理团队和相关制度的运作执行情况。监事会原则上由3名监事组成,由政府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或者法律、审计、财务等业界的“两代表一委员担任,由市民政局推荐。监事长由监事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W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第二十条院长
11、的产生方式和职权:院长产生方式:市民政局会同理事会制定遴选标准,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本单位运营管理团队。运营管理团队负责人即院长,由市民政局根据相关程序聘任,实行合同管理和任期制,院长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院长主要职权:按照理事会决议自主履行职责,接受理事会领导及监事会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行政和业务管理工作,确保机构运营各项工作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定期向理事会汇报经营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人员调配情况及其他重大事宜;组织拟定本单位的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理事会审定后组织计划实施并督促目标达成;组织拟订本单位的运营管理目标、基本管理制度、重要
12、行政规章制度、资源优化配置方案、财务资金分配方案并实施;组织拟定和实施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机构的负责人;负责员工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和管理有关人员,加强团队培训,确保团队稳定性,提升团队业务能力;对本单位运营管理质量和效率负责,引进优秀的管理模式,控制成本,提升效率,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健全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组织拟订本单位的薪酬分配、福利、年金以及工作人员考核等人事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负责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并及时向理事会和主管部门汇报;负责维护相关外联单位的友好关系,代表本单位开展社会公共关系活动,树立良好的机构形象;按照有关
13、规定,承担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纠风、信访、综治维稳、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保密等工作责任;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院长担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内设机构设置及撤销由理事会拟定并组织实施;设立综合管理部、医护部、社工部、康复部、财务组。(一)综合管理部承担文件、会务、接待、党务、人事、宣传、采购、信息化管理、资产及仓库管理、食堂管理、物业管理(保安保洁绿化工程维修)等工作,并承担基建、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消防安全等安全工作。(二)医护部承担老年
14、人医疗照护、慢病管理、生活照料、健康档案、能力评估、家属沟通、服务安全、健康教育等工作。(三)社工部承担老年人教育、健康宣传、心理慰籍、志愿服务、家属沟通、投诉处理、文娱活动、出入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四)康复部承担老年人康复训练、能力评估、健康教育宣传等工作。(五)财务组承担服务收费、预算决算、账务管理、税务票据、资金管理、财务分析等工作。第五章服务对象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服务对象依法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按需享有生活照护、医疗诊治、医疗护理、康复服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权利。不断提高老年人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歧视、侮辱、虐
15、待服务对象。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遵守单位管理规定;依据合同约定享受照料、护理等服务;注意个人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通过规定渠道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按时缴纳入住费用,积极配合院方工作,家属积极探望老人。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一)组织长者委员会,定期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与建议;(二)定期以召开座谈会、网上征询意见等方式征询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三)组建工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本单位明确社工部为服务对象投诉、提出意见的受理部门,通过意
16、见箱、电话等方式接收服务对象的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并规定日期内给予回复。第六章业务运行第二十六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一)依法依规提供养老服务;(二)在市民政局指导下,为老年人提供兜底保障养老服务;(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七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一)结合老年人服务需要,提供“医、康、养、护、社整合式照护,重视老年人生活品质化建设;(二)提供医疗基础服务,为入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监测,链接外部资源,与医院建立医养合作关系,发展远程会诊、紧急就医、老年人健康管
17、理、名医会诊等服务,增加医疗服务力能力;(三)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适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四)建立认知专区、安宁疗护专区,完善分区管理,推行老年大学、园艺服务、中西医特色康复服务等项目,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与幸福感,让养老更有温度;(五)链接社会资源,探索建立智慧化医养管理系统,布设智能化科技服务安全产品,助力服务质效提升。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
18、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严格按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和配置的相关规定执行,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三十条本院全职工作人员在正常学习或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完成的理论研究和应用性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该工作人员和本院共同所有;本院与其他单位合作产生的理论和应用型成果,原则上合作各方共享,具体以书面协议方式明确。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现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
19、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十二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费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本单位每月应编制有关财务报表及财务说明书,年终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本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财务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接受捐
20、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依规为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二)依法变更登
21、记的信息;(三)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四)章程;(五)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第三十七条本单位需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公开;或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本单位的办事大厅、公开栏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三)因合并、分立解散;(四)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第三十九条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全体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当报举办单位审议同意。第四十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应在十五天内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
22、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清算组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本院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举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确认。清算工作结束后,应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二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第四十三条本单位
23、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第十章章程修改第四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23年8月21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养老护理院理事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备案通过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