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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法院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相联系的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机制,根据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法官员额制实施后,除司法警察以外,适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已经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参照审判辅助人员执行。第三条绩效考核与奖金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依据人员类别和岗位特点分类进行,坚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力求简便易行,方法科学,标准严格,程序规范,过程公开,结果公正。第四条绩效
2、考核与奖金分配工作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以年度为单位,在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第二章绩效考核第五条绩效考核是对公务员年度考核中的工作业绩的考核,是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绩效考核工作不能取代年度考核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也不等同于年度考核结果。第六条绩效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注重制定和使用量化指标,采用加权测算等科学的计算方法,对相关考核内容合理设置权重比例。第七条绩效考核坚持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相结合,以客观性评价指标为主,辅之以一定的主观性评价指标。第八条绩效考核充分考虑不同人员类别和岗位职责的差异,坚持分类考核、突出岗位特点。第一节法官的绩效考核第九条法官的绩效考核以办案实绩
3、为主,根据一定时期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对考核内容及考核指标适时予以调整。第十条法官的绩效考核工作在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第十一条法官的绩效考核,包括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及综合考核等基本内容。实行计分考核的办法,各项考核内容分值之和即为法官绩效考核成绩。第十二条办案数量的考核(60分)。主要考核法官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基础分50分,以核定的办案任务数为基准,完成年度办案任务和结案目标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年度办案任务的,每少完成一件从基础分中扣减1分;未完成季度结案率的,每出现一次扣L5分。超额完成办案任务的,以IO分为基数,以超额案
4、件数占任务数的比值为系数,按照(超办案件数办案任务数)IO计算超额完成任务部分的分值。超额分与基础分相加之和为办窠数量得分。第十三条办案质量的考核(10分)。主要考核法官案件负面指标评价和案件评查得分。(一)案件负面指标评价(5分)。案件出现因法官过错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情形,每一件扣1分,超过5分的从总分中继续扣除。窠件发改系因出现新证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等非可归责于法官的原因造成的,不计入发改案件数。(二)案件评查得分(5分)。以审管办组织的案件质量评查得分换算。在此基础上,每出现1件瑕疵案件扣0.5分,缺陷案件扣1分,不合格案件扣3分,超过5分的从总分中继续扣除。第十四条办案效
5、率的考核(6分)。主要考核法官已结案件延长审限、未结案件延长审限和超审限三个方面。(一)已结案件延长审限的考核(2分)。案件全部在法定(正常)审执限内结案得满分。如已结窠件中有延长审限结案情形的,以2分为基数,以未延长审限结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为系数,按照【结案数延长审限结案数)结案数】X2计算最终得分。(二)未结案件延长审限的考核(2分)。未结窠件中没有延长审限的情形得满分。如未结案件中有延长审限情形的,以3分为基数,以未结案件中未延长审限的案件数与未结案件数的比值为系数,按照【(未结案数-延长审限未结案数)未结案数】X2计算最终得分。(三)超审限的考核(2分)。结案时超审限的每件扣1分;案件
6、在审理过程中,办案系统每提示超审限一次扣05分。扣分超过2分的,从总分中继续扣除。第十五条办案效果的考核(9分)。主要考核法官的案件调撤、信访投诉和司法公开三个方面。(一)案件调撤情况的考核(5分)。个人调撤率达到部门平均调撤率,得3分;高于或低于部门平均调撤率的,按照3+(个人调撤率部门调撤率)2计算最终得分。(二)信访投诉率的考核(2分)。没有信访投诉的得满分。经查实有引起信访、投诉的办案不规范行为的,每次扣0.2分。(三)司法公开情况的考核(2分)。考核内容包括文书上网和流程公开。文书上网考核得分。以1分为基数,以上网文书数与应上网文书数的比值为系数,按照(上网文书数应上网文书数)Xl计
7、算最终得分。超过1分的计1分。流程公开考核得分。根据司法公开的规定要求,以1分为基数,以审判流程中实际在司法公开平台公开的事项数与应公开的事项数的比值为系数,按照(实际公开数应公开数)Xl计算最终得分。超过1分的计1分。第十六条综合考核(15分)。分为团队协作评价、调研得分、纪律作风得分三部分。(一)团队协作评价(6分)。由法官所在部门组织对其配合开庭、合议等法官之间的协作情况,及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评议,部门干警评价意见3分,部门主要负责人评价意见3分,换算相应分值之和为综合评价得分。(二)司法调研(4分)。由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根据司法调研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规定所列项目及计分标准计
8、算得分。调研得分累计最高不超过4分。(三)纪律作风(5分)。主要考核内容为理论学习(2分)、考勤、请销假及会议出勤(3分)等情况。第二节审判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第十七条审判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在院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院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治部)组织实施,本人所在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第十八条审判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以审判辅助人员岗位职责和年度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完成工作量、工作质效、综合评价等三个方面。对工作绩效的评价注重与团队、部门绩效相结合,注重听取辅助对象或服务对象以及部门领导、分管领导的意见。实行计分考核的办法,各项考核内容分值之和即为审判辅
9、助人员绩效考核成绩。第十九条法官助理的绩效考核。承办案件的法官助理绩效考核参照法官执行;其他法官助理绩效考核包括辅助工作数量、辅助工作质效、综合考核三个方面的内容。(一)辅助工作数量(60分)。主要考核辅助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基本分50分。法官助理的辅助工作任务根据所辅助的法官或审判团队的办案任务确定,完成辅助工作任务得满分;未完成辅助工作任务的,每少完成一件从基础分中扣减1分。超额完成辅助工作任务的,以IO分为基数,按照工作量得分=50+(超额辅助办案数辅助办案任务数)X10计算工作量得分。(二)辅助工作质效(10分)。工作质量(4分)。每季度从法官助理辅助对象办结的案件中至少抽查1件,对法官
10、助理的辅助工作情况进行质量评查,。辅助工作质量出现瑕疵的,每发现1处扣0.2分,扣完为止。工作效率(4分)。由所辅助的法官、审判团队对法官助理的工作效率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意见换算相应分值。信访投诉(2分)。经查实有引起当事人信访、投诉的不规范行为的,每次扣05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每次扣1分。(三)综合考核(30分)。综合评价(20分)。由相关人员对法官助理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等进行综合评价。分管院领导评价意见(5分)、庭室领导评价意见(5分)、所辅助的员额法官或审判团队评价意见(8分)换算相应分值之和为综合评价得分。司法调研(5分)。由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根据司法调研考核加分项
11、目及分值规定所列项目及计分标准计算得分。调研得分累计最高不超过5分。纪律作风(5分)。主要考核内容为理论学习(2分)、考勤、请销假及会议出勤(3分)等情况。第二十条书记员绩效考核,包括辅助工作数量、辅助工作质效、综合考核三个方面的内容。(一)辅助工作数量(60分)。主要考核书记员辅助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基本分50分。书记员的辅助工作任务根据所辅助的法官或审判团队的办案任务确定,完成辅助工作任务得满分;未完成辅助工作任务的,每少完成一件从基础分中扣减1分。超额完成辅助工作任务的,以IO分为基数,按照工作量得分=50+(超额辅助办案数辅助办案任务数)X10计算工作量得分。(二)辅助工作质效(10分)
12、。辅助工作质量(4分)。主要抽查卷宗整理、装订、记录、电子卷宗扫描、卷宗归档的质量情况,每季度从书记员辅助的法官办结的案件至少抽查1件进行质量评查,辅助工作质量出现瑕疵,每发现1处扣0.2分,扣完为止。辅助工作效率(4分)。由所辅助的法官、审判团队对书记员的工作效率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意见换算相应分值。信访投诉(2分)。经查实有引起当事人信访、投诉的不行为的,每次扣0.5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每次扣1分。(三)综合考核(30分)。综合评价(20)o由相关人员对书记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等进行综合评价。庭室领导评价意见(8分)、所辅助的员额法官或审判团队评价意见(12分)换算相应分
13、值之和为综合评价得分。司法调研(5分)。由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根据司法调研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规定所列项目及计分标准计算得分。调研得分累计最高不超过5分。纪律作风(5分)。主要考核内容为理论学习(2分)、考勤、请销假及会议出勤(3分)等情况。第二十一条其他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包括工作量、工作质效、综合考核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工作量(60分)完成岗位职责、年度目标任务及领导交办事项,得基本分满分,未完成岗位职责、年度目标任务及领导交办事项的,每少完成一项从基础分中扣减相应分值。此项考核由各部门负责。(二)工作质效(10分)。由考核办组织服务对象对其工作质效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意见换算相应分值。()
14、综合考核(30分)。综合评价(20)O由相关人员对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分管院领导评价意见(5分)、部门领导评价意见(7分)和部门全体同志评价意见(8分)换算得分相加组成。司法调研(5分)。由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根据司法调研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规定所列项目及计分标准计算得分。调研得分累计最高不超过5分。纪律作风(5分)。主要考核内容为理论学习(2分)、考勤、请销假及会议出勤(3分)等情况。第三节考核程序第二十二条绩效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绩效考核以年度为单位,在翌年年初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一并进行。法官绩效考核所需基础数据,主要从审判执行系统中提取,数据统计周期为本
15、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次年初进行。信访、投诉、流程公开情况每季度统计一次,分别由信访办、监察处、信息办等职能部门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提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公示实绩考核部分的基础数据。法官团队协作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审判辅助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考核工作数量、开展综合评价,将考核及评价结果提交院考核办。跨部门进行综合评价的,由考核办负责组织实施。法官、法官助理办案任务数均以标准案为单位计算,其他基础数据均以自然案件为单位计算。(二)对司法调研、理论学习、工作纪律作风的考核,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一并进行,以考核职能部门最终确定的结果为准。理论学习得分由院机
16、关党委负责考核,作风纪律得分由院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分别在考核年度结束后两周内提交考核办。(三)绩效考核成绩由考核办负责合成后,通过所在部门反馈给个人。对本人绩效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四)考核办将绩效考核成绩提交院考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参照其他审判辅助人员执行。第三章绩效考核奖金的分配第二十四条绩效考核奖金的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向一线人员倾斜,不与行政职务、法官等级挂钩;坚持遵循工作实绩导向,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实行差别化发放。第二十五条绩效考核奖金由院考核办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提出分配方案,经院党组会研究
17、后,司法行政装备处负责发放。第二十六条绩效考核奖金分为基础性部分和奖励性部分。其中,基础性部分按各类人员奖金总量的40%核定,按人数、月份平均后逐月发放。奖励性部分按各类人员奖金总量的60%核定,按照具体的分配办法在年终一次性发放。第二十七条绩效考核奖金按照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其他人员三个类别分类核算、分类发放。第二十八条员额法官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按照本人绩效考核得分与奖金基数相乘之积直接确定。员额法官的绩效考核奖金基数二员额法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员额法官绩效考核总分值。第二十九条员额法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员额法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计算方法确定。第三十条院领导的绩效考核奖金按同类人员
18、平均水平发放。即入额的院领导绩效考核奖金按入额法官平均水平发放,其他院领导绩效考核奖金按其他人员平均水平发放。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因调入、调出、退休、辞职、辞退等,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按照当年实际在册或起薪月份予以发放,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根据其考核结果,在岗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全额发放,在岗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减半发放。第三十二条挂职人员的绩效考核奖金由派出单位按所在人员类别平均水平发放。第三十三条法官干警因不遵守考勤、请销假、会议纪律每被通报1次在绩效考核中扣1分,并扣发一个月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扣完的,从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中继续扣除。法官干警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失误,每被通报一次扣1
19、分,并扣发一个月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扣完的,从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中继续扣除。法官干警出现旷工的,每被通报一次扣2分,并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全年旷工累计超过5天的,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旷工累计超过15天按有关规定处理)。事假超过10天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再发放当年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病假超过20天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全年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当年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减半发放,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不再发放当年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第三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发放当年的绩效考核奖金:(一)参加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定等次的(试用期人员除外);(二)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三)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四)个人申请经组织批准脱产培训学习(组织安排的培训学习除外)或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6个月的;(五)具有不得发放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五条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在政纪处分期间及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停发绩效考核奖金;已经发放的基础性奖金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