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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常熟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应急规字20231号)各镇(街道)、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有关单位:现将常熟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常熟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12月1日常熟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据苏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苏安2018)104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9)12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
2、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约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实际管理者,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促进整改的谈话。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实际管理者进行约谈。(一)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经督促整改后仍未能及时有效治理的;(三)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组织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四)发生事故后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不力,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五)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需要约谈的
3、情形。上级已进行约谈的,原则上不再另行约谈。第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实际管理者进行的约谈,由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书面提出建议,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汇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第五条约谈经批准后,由市应急管理局书面通知有关板块和单位,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需提交的材料等。第六条被约谈的单位应根据约谈通知准备书面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第七条约谈实施程序:(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被约谈方作出书面承诺;(四)形成约谈纪要。第八条被约谈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市应急管理局需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跟踪闭环。被约谈后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的,由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九条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法规科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