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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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核同意,在县市场监督管理或民政部门登记,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艺术表演类以及与文化艺术相关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I。从事文化艺术校外培训不在机构类别标准的不实行准入制度,暂不适用甲地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二、设立原则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发展美育教育,坚持教育公益属性,以文化人。三、举办者条件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并具备相应条件。(一)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二)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三)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四)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五)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办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

3、、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四、机构名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干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一)名称一般表述为甲地县XX乡(镇)XX艺术培训中心”、“甲地县XX乡(镇)XX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明确至具体培训项目,如舞蹈培训、美术培训等)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本细则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符合要求的,可以沿用;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更名。五、注册资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5万元人民币。六、场地设施文化艺术类校

4、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使用易燃易爆可燃夹芯彩钢板进行搭建、分割;在场地建设方面,原建筑主体必须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如果场地装修必须申请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再提供房屋产权材料,还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不少于2年。在场地建设方面,原建筑主体必须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如果场地装修必须申请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

5、5层,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办学场所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三)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实训工位设置充足。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其中:1、音乐和语言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相应的教学设施。2、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满足培训需求,地面应铺设专用地胶(

6、或者专业地板),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3、美术类培训教室应具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或采用高显色性光源,避免眩光。(四)申请设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1、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2、应通过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培训人员人身意外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3、不得招收寄宿学生,也不得提供或变相食宿服务。4、应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且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七、组织建设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机构性质、规模,人数等建立决策机构

7、、监督机构,按照要求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八、从业人员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执行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二)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教师资格证,或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文化艺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虬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o(三)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并根据办学规模增大而增加;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

8、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四)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各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五)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九、培训活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使用和公示“办学审核同意书”、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照,按照证照所确定的经营(业务)范围、经营(培训)场所等事项开展培训活动,证照需要延期的,需按照规定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有效期延续申请、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和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办学审核同意书”。以非法手段取得“办学审核同意书”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课

9、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应制订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内容,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落脚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培训。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订与培训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选用正式出版物,须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选用自编材料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使用选用及人员资质审核等内部

10、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材料的内部全面审核,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遴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在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予以审核。县教育和体育局协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开展抽查、巡查、培训材料应递交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报备、并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制订招生简章,自觉接受监督。不得以暴力、威胁、欺诈、诱骗、虚假承诺等手段强迫或引诱学生接受培训。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坚决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

11、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不得在主流媒体及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校园周边等线上线下空间刊发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广告。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培训对象)合法权益。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向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收集与培训无关的信息,不得泄露其

12、掌握的培训对象及其监护人的信息。十、安全责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建筑质量、消防、食品、治安保卫、卫生健康、疫情防控、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履行本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落实安全防范和疫情防控措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十一、规章制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消防、疫情、防汛等)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

13、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十二、审核审批流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依据行政职能实行属地管理,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按照“一点一证”审批,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按照以下流程审核审批登记后开展培训活动。(一)名称预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举办者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县民政局递交登记申请书。(二)设立申请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先核准后,向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设立培

14、训机构,取得“办学审核同意书”、举办者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1);2、培训机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消防、疫情、防讯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物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3、从业人员身份证、从业资质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填报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o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全部从业人员;4、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的有效证明材料;5、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

15、教材,自编教材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填报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附件3);6、举办者、培训机构法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承诺书和无犯罪记录证明;7、场所、设施符合住建、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材料;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明材料;租赁场所的,除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协议);8、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总面积、层高,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场所安全出口,标明必备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符合国家标准;提供视频监控全覆盖材料;9、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

16、,应当提交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10、疫情、安全等应急处置方案;11、其他需要提交的佐证材料。(三)审核1.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5)。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论。2 .审核。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填写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实地检查表(附件4),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附件6)。3 .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微信公众号“甲地文旅”公示7个工作日。4 .

17、备案。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办理结论。同意设立的,出具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附件8)。(四)法人登记办学审批通过后10日内,举办者持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核同意的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县民政局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五)资金监管及平台录入举办者在完成法人登记后15日内,持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到托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

18、协议,办理银行监管账户,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全额纳入培训机构收费专用账户并缴纳风险保证金,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合注册账号,录入培训机构相关信息,纳入平台监管。对存在拒不办理资金监管、平台录入或平合资料填报不完善、课程不上架等情况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者可注销其办学审核同意书。(六)备案办结举办者在签订委托监管协议,资金纳入银行和平台监管后,向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交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和委托监管协议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监管平台上确认机构核验通过后,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附件7),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七)变更和注销培

19、训机构法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审核部门同意后变更手续。不再从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应主动到审批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十三、收费管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落实校外培训收费管理政策。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一)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一次性收取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超过3个月。(二)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取培训

20、费用,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收取培训费用时不得捆绑贷款、保险等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的内容,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十四、加强监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资金实行“双重监管”制度,即风险保证金监管和预收费资金监管。风险保证金监管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银行和培训机构签署三方监管协议,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且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不能擅自提取风险保证金。预收费资金监管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校外

21、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教监管(2022)25号)执行,实行全额动态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文化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文化艺术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会同公安、消防、住建等有关部门对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实施管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与行政审批部门共享。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依法依规处理,直至吊销“办学审核同意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十五、附则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范围为面向6岁以上的普通小学、初中及高中阶段学生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新审批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成人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本实施细则前已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I机构,须按本实施细则在2023年4月30日前重新审核登记,逾期不进行审核登记的,按照非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甲地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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