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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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沿海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海上宁德”,全力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和国家海洋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海域海岛管理,严控新增围填海,强化项目用海和自然岸线监管,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海用岛行为,规范养殖用海行为,促进我市海域海岛管理秩序更上新台阶,结合宁德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福建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后,沿海县(

2、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做好市、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省级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衔接,加快推进报批进程,确保将承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用海审批事项纳入城镇开放边界。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制度,坚持规划引领,做到要素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项目在前期选址、选线、核准工作时,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自然岸线等敏感区域。市、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后,沿海县(市、区)政府对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项目用海,不得上报或审批,并及时调整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的,要依法依规做好论证报批工作。二、严格保护自然岸线在省下达新一轮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任务前,沿海县(市、区)政府以新修

3、测的自然岸线长度作为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纳入沿海地方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沿海各地要将海岸线修测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筹划定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类岸线并实行分级保护,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对破坏自然岸线的违法行为,督促违法用海主体限期整改并组织修复。要建立自然岸线储备库,组织对新修测的海岸线进行全面摸排,对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岸线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岸线,纳入自然岸线储备库,并组织开展工程修复,及时上报认定,确保当地自然岸线保有率不降低,多出的部分可用于重大、民生项目占补使用;同时,对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新产生的岸线尽可能修复为生态恢复岸线,

4、满足项目占补平衡。三、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沿海县(市、区)政府要落实海岛保护法以及无居民海岛保护开发利用有关规定,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全面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要做好无居民海岛岸线勘测工作,全面掌握无居民海岛岸线位置、长度、开发利用等基本情况。要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海岛分类管理情况,按照主导功能分类推进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对海洋发展类无居民海岛,按照开发进度开展单岛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科学编制开发利用总体方案和项目用岛论证报告。沿海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海岛保护法赋予的职责,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对辖区内无居民海

5、岛保护工作开展全覆盖监测,严格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及时发现并制止未经审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活动。四、加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沿海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每个项目确定一个领导、一个工作小组、一个推进计划,每月通报”的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倒排工作进度,切实推进继续填海工程,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已批未填”类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填海工作。沿海县(市、区)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符合条件的海域使用权人提出退还海域使用金申请的时限不得超过2024年底。“未批已填“类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均已上报自然资源部审查,各地要做好跟踪对接,提前

6、做好备案通过后的项目用海报批准备工作,对已经通过备案的,抓紧上报审批项目用海,确保有限的空间发挥更大效益。五、强化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加强滨海湿地整治修复。坚持陆海统筹,实施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强近岸海域综合治理,从源头上控制和改善滨海湿地环境质量。加快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修复工作,原计划拆除恢复海域原状的,要抓紧组织实施拆除。沿海县(市、区)政府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提出的生态修复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并严格落实实施主体、资金投入、年度任务、监管措施等内容。对中央环保督察、国家海洋督察提出的围填海涉及生态修复问

7、题,各地尽快整改到位。依托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积极谋划海洋生态修复项目,重点突出人工岸线生态恢复工作,争取上级海洋生态修复项目补助资金。六、规范养殖用海管理沿海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和宁德市海水生态养殖管理规定要求,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稳妥有序的原则分类处置现有养殖用海,分类管控新增养殖用海,严格控制新增围海养殖用海规模,支持深远海养殖用海和海洋牧场用海,对新发展的湾外深远海网箱养殖,5年内免征海域使用金。沿海地区养殖用海要依法全部纳入管理,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缴纳海域使用金。积极推进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海域使用权)和养殖证

8、(以下简称“两证”)发放工作,沿海乡镇、村擅自对外承包海域的行为要立即停止。原则上到2025年底实现“两证”应发尽发,在渔民传统养殖海域核发“两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渔业生产者,切实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各类养殖用海者的合法权益。七、落实地方主体责任沿海县(市、区)、乡(镇)政府是加强海域海岛资源保护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第一责任人。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县、乡两级网格化监管责任机制。沿海县(市、区)政府要从围绕实现“六个宁德”总体目标的需要出发,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涉海的中央环保督察和海洋督察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严格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9、。要建立健全财政性资金对海洋管理投入的正常增长机制,各级分成的海域使用金要集中用于海域使用管理、海洋执法和海域监管能力建设等,有效增加公共财政对海洋管理投入,全面提升我市海域海岛综合管理的水平八、强化海域执法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要全面履行海域管理职责,会同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积极向地方政府报告海洋执法开展情况,强化各涉海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与自然资源部宁德海洋中心共建机制,形成资源共享、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齐抓共管局面。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辖区内项目用海、自然岸线、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用海用岛的活动。各级海洋执法机构要全面落实岸段负责制度、信息员制度、海监执法日志制度、层级监督制度等各项制度,强化海域、岸线巡查和疑点疑区核查,确保海域监管无盲区。自然资源部门和海洋执法队伍、乡镇综合执法队伍要加强沟通联系,进一步强化执法力量,形成执法监管闭环,共同做好海洋执法监管工作,严格保护海域海岛资源。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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