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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项目招标文件或官网资料可以作为投诉材料吗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的委托,对检验设备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购金额为523.5万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最终确定B公司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参与投标的A公司认为B公司所投产品相关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向该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就质疑进行答复。A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公司的投诉事项有两个,认为有两种设备的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一是多功能双系统离子色谱仪技术参数不符合。A公司投诉书称,B公司所投产品X不满足招标文件1.9.5参数要求;B公司所投产品X不满足招标文件L9.6参数要求;B公司所投产品X不满足招标
2、文件L10.4参数要求。二是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的技术参数不符合。A公司投诉书称,B公司所投产品Y不满足招标文件3.2.13参数要求。该市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证据)材料、招标文件和第一成交候选人投标文件进行了逐一核实。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A公司投诉事项一的证据来源是产品X官网上下载的资料;投诉事项二提供的证据和公证书有两个,一个是另一个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质谱范围为3-258amu,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质谱范围为2-280amu的技术参数不同。还有一个是产品丫的彩页资料,该彩页资料并非来自官网,而是来自于分析测试百科网。该市财政局认为:一是投诉人对产品X不
3、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投诉,其证据虽然来源于产品X官网,但依据产品X官网的免责声明,不能证明产品X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为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针对此项目投标产品X技术指标投标专用章的证明,证明其技术参数是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二是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产品Y的质谱范围不满足招标文件3.2.13技术参数要求,而被投诉人提供的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针对此项目投标产品Y部分指标参数投标专用章的说明函,再次证明所投产品Y是满足招标文件3.2.13技术参数要求的。综上所述,财政局做出以下决定:根据政庖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
4、投诉。问题引出其他项目的招标文件或者产品官网下载的信息,是否可以作为投诉的证明材料?专家点评质疑投诉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救济制度,对于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可见,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的“门槛”非常低,且几乎是无成本的。然而,随着供应商法律意识的增强,供应商质疑投诉的随意性较大,无效质疑投诉数量日趋增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
5、称“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明确的请求”很好理解,就是供应商在质疑或投诉书中提出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财政部门对其予以支持的主张,也就是供应商希望通过质疑、投诉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而不是情绪化的质问,或者空洞的“喊冤”。“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能证明供应商的请求成立的必要材料。一般情况下,供应商发现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证据比较困难,提出质疑时在客观上很难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这就需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再进行深层次的调查。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质疑、投诉是有明确请求的,那就是B公司所投产品相关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认为其投
6、标无效。但是,A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为B公司参与的其他项目的招标文件和官网下载的资料,甚至还有不能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分析测试百科网的数据。B公司在被投诉后提交的答复中,提供了产品X中国有限公司的证明文件和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针对此项目投标产品Y部分指标参数投标专用章的说明函,上述证据材料中,B公司的证据材料效力层次明显要高于A公司。这里提到了证据效力,又称证据能力,指它在法律上的证明资格。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最高。总的来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财政部门对证据
7、的认定,不是单纯的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而是综合判断的。在接到质疑投诉后,财政部门会对这些证明材料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对采购活动作出处理,同时处理相关责任人。法规链接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
8、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
9、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十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第十七条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