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全文及基准.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091581 上传时间:2024-03-15 格式:DOCX 页数:95 大小:338.9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全文及基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5页
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全文及基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5页
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全文及基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5页
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全文及基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5页
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全文及基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全文及基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全文及基准.docx(9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及承接下放水行政处罚权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决定是否

2、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第四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裁量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裁量权。(二)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不得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种类、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使裁量权应当兼顾纠正违法行为与教育行政相对人,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

3、。行使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第五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优先适用效力高的规定;(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且不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新的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法律适用的其他规定。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

4、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七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有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予行政处罚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启逾期之日起计算,依法作出处罚决定。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所需时间合理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查处列入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的违法行为,按照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裁量档次执行。同一违法行为,设区的市以地方性法规规定具体处罚尺度的,按照本地区地方性法规规定执行。适用裁量权基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在

5、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调整适用基准或情形,但必须经集体讨论,并充分说明理由。第九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一般可以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等四个档次。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

6、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裁量权基准中列举的不予处罚情形。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十一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七)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八)尚未完全丧

7、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上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按照裁量权基准以较低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二)擅自转移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的;(三)作虚假陈述的;(四)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的;(五)围攻或者煽动他人围攻执法人员的;(六)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七)违法情节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八)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较大的;(九)胁迫、诱骗、教

8、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十)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十二)三次及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十三)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环境污染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实施违法行为的;(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有上述从重处罚情形的,按照裁量权基准以较高(较重、严重)档次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有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9、。第十五条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适用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本规则及裁量权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参照依据,但不得直接引用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第十六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七条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水行政处罚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罚决定。涉及

10、拟作出数额较大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决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决定的,还应由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组织进行集体讨论。第十八条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执法人员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或者从重处罚。第十九条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上级水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不定期对其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

11、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第二十条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第二十二条本规则及裁量权基准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doc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目录一、水文水资源1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1)2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1)3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

12、拖欠水资源费行为的处罚(1)4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2)5 .对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行为的处罚(2)6 .对黄河流域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2)7 .对黄河流域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处罚(3)8对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行为的处罚(3)9对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3)(4)(4)(4)(5)(5)线计量设施的

13、处罚10.对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IL对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行为的处罚12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处罚13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处罚14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处罚15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5)16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5)17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6)18 .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处罚(6)19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

14、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处罚(6)20 .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处罚(7)21 .对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处罚(7)22 .对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7)23 .对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行为的处罚(8)24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处罚(8)25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行为的处罚(8)26

15、 .对违反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相关规定,虚假墙艮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监测物展取用水敲据或者水库运行情况等缴例处罚(9)27 .对违反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相关规定,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的处罚.(9)28 .对违反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相关规定,超计划取用水的处罚(9)29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等禁止性行为的处罚(10)30 .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固定工作场所,不具备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装备等条件,从事水文活动行为的处罚(10)31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以及非法向社会

16、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11)32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11)33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行为的处罚(11)34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12)35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12)36 .对黑河干流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月水量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及实施方案、实时调度指令等行为的处罚(12)37 .对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12)38 .对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13)39 .对

17、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定规模未依法申请取水许可的处罚(13)40 .对自治区境内矿产资源开采疏干排水企业未建设地下水水位自动监测设施或者未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的处罚(13)41 .对自治区禁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在限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行为的处罚(13)42 .对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或者抽取难以更新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物Il用项目的处罚(14)43 .对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的大中型农业灌溉建设项目未将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启用的处罚(14)44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的处罚(14)45 .对供水单

18、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或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等行为的处罚(15)46 .对用水户擅自改变用水用途、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或盗用公共饮用水等行为的处罚(15)47 .对在水源井周边钻凿非生活用水井、修建水源工程或使用饮用水供水工程进行灌溉等行为的处罚(16)48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擅自使用地下水;工业企业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直接排放;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酒类等产品的企业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尾水回收利用;水上娱乐、游泳场馆、高尔夫球场和人工滑雪场等

19、经营场所未安装节水设施;景观河、人工湖使用地下水、自来水等行为的处罚(17)49 .对洗浴、洗车等经营场所未采用节水技术或者未安装节水设施的处罚(17)二、河道管理50.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18)51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19)52 .对逾期不拆除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行为的处罚(19)53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

20、准围垦河道等行为的处罚(20)54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21)55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21)56.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而影响防洪行为的处罚(22)57 .对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或者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等行为的处罚(22)58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湿地的保护、修复、

21、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22)59 .对已登记的大坝有关安全的数据和情况发生变更而未及时申报换证或在具体事项办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23)60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行为的处罚(23)61 .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23 )62 .对自治区境内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区域违规建设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设施的处罚(23)63 .对未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处罚(23)64 .对水库、水电站、水利枢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保障河湖合理生态流量(水量)的处罚(24)三、防汛抗旱65 .对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24)

22、66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等行为的处罚(25)67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25)68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处罚(26)69 .又寸侵占、水不口iAj丁/y的处*u(26)70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行为的处罚(26)71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26)四、水土保持72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

23、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行为的处罚.(27)73.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行为的处罚(27)74.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28)75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28)76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行为的处罚(29)77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的处罚(29)78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

24、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砰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处罚.(30)79 .对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处罚(30)80 .对在黄河流域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行为的处罚(30)81 .对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的处罚(31)82 .对在黄河流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处罚(32)五、水利工程83 .对水利领域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等行为的处罚(32)84.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以及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

25、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33)85.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处罚(34)86.对水利领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等行为的处罚(35)87.对水利领域将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承包的工程转包、转让或者违法分包,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等行为的处罚(36)88.对水利领域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等行为的处罚(37)89.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

26、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37)90.对水利领域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处罚(38)91.对水利领域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处罚(38)92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在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38)93 .对Z网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件,相关规划,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水工程勘察、设计文彳

27、书亍为的处罚(39)94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处罚(39)95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行为的处罚(40)96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40)97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行为的处罚(41)98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

28、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处罚.(42)99.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行为的处罚(42)100 .对在水利领域工程建设活动中索贿、受贿、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43)101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处罚(43)102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利用工作便利与相关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处罚(43)103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等行为的处罚(44)104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利

29、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相关单位财物,与相关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处罚(44)105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44)106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等行为的处罚(45)107 .对水利领域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等行为的处罚(45)108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等行为的处罚(45)109 .对水利领域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

30、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罚(46)110 .对水利领域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行为的处罚(46)111 .对水利领域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的处罚(46)112.对水利领域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处罚(47)113.对水利领域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行为的处罚(47)114.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

31、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处罚(48)115.对水利领域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处罚(48)116.对水利领域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的处罚(49)117.对水利领域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匕俄、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行为的处罚(50)118.对水利领域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

32、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处罚(50)119.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51)120.对水利领域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等行为的处罚(51)12L对水利领域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等行为的处罚(52)122.对水利领域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

33、款利息行为的处罚(52)123.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52)124.对Zl剂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罹果等行为的处罚(53)125.对水利领域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等行为的处罚(54)六、安全生产126.对水利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等行为的处罚(54)127.对水利领域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处罚(55)

34、128.对水利领域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处罚(55)129.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行为的处罚(56)130.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56)131.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56)132.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3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等行为的处罚(57)133.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行为的处罚(57)134.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制定应急预案等行为的处罚(58)135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处罚(58)136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5

36、9)137.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59)138.对水利领域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z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行为的处罚(60)139.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等行为的处罚(60)140.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处罚(61)141.

37、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61)142.对水利领域高危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行为的处罚(61)143.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62)144.对水利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62)145.对水利领域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行为的处罚(62)146.对水利领域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行为的处罚(62)14

38、7.对水利领域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等行为的处罚(63)148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等行为的处罚(63)149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63)150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等行为的处罚(64)151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64)七、行政许可152 .对水行政许可申请人

39、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64)153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65)154 .对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水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行政许可等行为的处罚(65)155 .对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行为的处罚(66)附表: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依99coZ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权力事项名称处罚具体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参考来源)处罚标准考量因素类型1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40、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轻微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他表水取水能力不满60立方米/小时,或者她下水取水能力不满6立方米/小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1 .地表水或地下水每小时取水能力2 .主观整改情况水文水资源一般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地表水取水能力在60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120立方米/小时,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在6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15立方米/小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地表水取水能力在120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150立

41、方米/小时,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在15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20立方米/小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地表水取水能力在150立方米/小时以上,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在每小时2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在地下水禁采区内违法取用地下水;限期内未采取补救措施。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2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取水许可和

42、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轻微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不满10%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L擅自扩大取水量的比例2.主观整改情况水文水资源一般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在10%以上不满30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在30%以上不满50%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在50%以上的;擅自更改取水

43、地点、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取水方式;在地下水禁采区内违法取用地下水;限期内未采取补救措施。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3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轻微逾期10天以内。处应缴或者补缴

44、水资源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L逾期缴费时间2.配合调查情况水文水资源一般逾期10夭以上15天以内。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较重逾期15夭以上30天以内。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严重逾期30天以上。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序号权力事项名称处罚具体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参考来源)处罚标准考量因索类型4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

45、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擅自投入使用的时间不满15天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L擅自投入使用的时间2.配合调查情况水文水资源一般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擅自投入使用的时间在15天以上不满30天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擅自投入使用的时间在30天以上不满60天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未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或者在贲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擅自投入使用的时间在60天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对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

46、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轻微责令期限内改正或逾期10天内改正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逾期改正时间2.主观整改情况水文水资源一般逾期10天以上15天以内改正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逾期15夭以上30夭以内改正的,且未造成严重后O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逾期30天以上改正的;逾期拒不改正,或者虽已改正,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6对黄河流域未经批准搜自取水的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