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凉山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092900 上传时间:2024-03-15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34.7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凉山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凉山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凉山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凉山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凉山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凉山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凉山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2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凉山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凉府办发(2023)3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州政府同意,现将凉山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凉山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14日凉山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四

2、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

3、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第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第七条州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全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推动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第八条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履行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4、资产管理职责,制定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州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九条各县(市)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调整优化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第十条各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三章资

5、产配置第十一条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第十二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牵头制定完善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完善专用资产配置标准,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第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

6、,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五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能够通过现有资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满足业务工作需求的,原则上不得新增配置。确需配置资产的,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同类型的资产原则上不得一边对外出租出借、一边新增配置。第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配置资产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对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本级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其他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可以进行调剂。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八条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利

7、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方式。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担保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担保等。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

8、、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充分履行岗位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台账信息。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

9、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基础上确需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应当经集体决策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物仓管理机制,将低效、闲置资产,举办大型会议(活动)及为临时机构配置的资产等,统一纳入公物仓集中管理、调剂使用。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七条资产处置包括无偿划转、有

10、偿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方式。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并经本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论证后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发生分立、合并、

11、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捐赠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同一部门内部各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第三十三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预算及绩效管理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

12、、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第三十六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收入,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对外投资收入,应当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

13、、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第三十八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杜绝无预算支出,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加强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第四十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绩效指标和标准,推动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是资产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合理设定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目标及指标,按要求开展绩效评

14、估、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运用,提升资产管理质效。第四十二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实施资产绩效监控全覆盖,财政部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具体组织实施,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按照单位自评、重点复核、综合评定的程序实施,必要时可以选择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通报评价结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七章基础管理第四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

15、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第四十五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先按估值确认资产价值并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第四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价值的依据。第四十七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

16、任。第四十八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第四十九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第五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有偿转让、拍卖、置换,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一)根据本级政府部署

17、要求;(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第五十二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按照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相关信息,同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五十三条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五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

18、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注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相应资产权属登记。第五十五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以及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业务融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推行资产管理事项线上办理,提升资产管理信息化能力和水平。第八章资产报告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五十八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19、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五十九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涉及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的填报口径和量价统计方法,由州本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第六十条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报告相关内容应与本单位财务报告保持衔接。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本级政府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内容应与本部门财务报告保持衔接。第六十一条县

20、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相关内容应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保持衔接。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下级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上一级政府提出的监管要求,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落实情况。第

21、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六十六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22、。第十章附则第六十八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九条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七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同时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一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七十二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行政事

23、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凉山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促进资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保障州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州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州级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

24、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第四条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第六条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完善国有资产管

25、理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三)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对国有资产实施科学规范管理;(四)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机制,对国有资产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五)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州财政局是全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的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八条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受州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三)审核或审批

26、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四)负责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产权界定、清查核实、纠纷调处等工作;(五)负责督促州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六)建立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七)按照规定报告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州级各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州财政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对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

27、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四)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绩效管理和信息系统使用等工作;(五)督促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六)汇总、编制和报送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七)协调解决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州级各单位负责对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承担管理主体责任,接受州财政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

28、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及国有资产收入上缴工作;(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六)编制和报送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配置管理第十一条资产配置是指州级各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第十二条州级各单位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原则,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第十三条州级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资产:(一)因机构调整

29、、人员编制、工作职能和任务增加等使得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确需配置的;(二)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重新配置的。第十四条州财政局应当会同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完善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州财政局和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完善专用资产配置标准,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节能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第十五条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标准,己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合理配置;没有标准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超标准配置的,应当通过充分论证后,按

30、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十六条州级各单位能够通过现有资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满足业务工作需求的,原则上不得新增配置;确需配置资产的,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不能调剂的,可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同类型资产原则上不得一边对外出租出借,一边新增配置。第十七条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产配置事项,部门预算批复后,由州财政局抄送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产配置事项,应当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第十八条州级各单位需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第十九条州级各单位需通过购置、租用方式配置资产的,按部门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通过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按基

31、本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资产使用是指州级各单位对直接支配的资产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第二十一条州级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担保等。第二十二条州级各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原则上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公开招租,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因履行职能或者公益事业、公共服务等需要,确需非公开协议出租的,原则上应当进行集体决策和资产评估,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可采取非公开协

32、议方式出租。第二十三条州级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出借国有资产,确需出借国有资产的,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州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其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因履行职能需要,确需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合作的,经集体决策和资产评估,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州级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其

33、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州财政局后报州政府审批。第二十六条州级各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第二十七条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负责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建设,引导和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的国有资产调剂使用。州级各单位应当将超标准配置、闲置、办节办会等形成的资产,无偿划转公物仓统一管理,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州级各单位需要配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调剂或借用,公物仓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再按规定进行采购。第五章处置管理第二十八条资产处置是指州级各单位对所直接支配的资产转移、核销部分或者全

34、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者用途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方式。第二十九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绿色环保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三十条州级各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处置:(一)低效运转、长期闲置或者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后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三)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四)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六)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

35、需处置的资产;(七)罚没或者按照规定应当上缴的资产;(八)其他依照相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第三十一条州级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跨级次无偿划转资产,确需划转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三十二条州级各单位采取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方式处置资产的,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一)房产、地产处置。评估价值300万元(含)以下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后审批;评估价值300万元以上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后报州政府审批。因安全、城市规划、重点项目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国有房屋,涉及国有资产处置事宜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其中重点项

36、目建设需要拆除国有房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征求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二)车辆处置。公务用车处置,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审批。(三)股权、债权处置。原值和评估价值均在300万元(含)以下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州财政局后审批;原值和评估价值之一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州财政局后报州政府审批。(四)一般资产(除房产、地产、车辆、股权债权以外的固定资产)处置。每批次金额300万元(含)以下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审批。每批次金额300万元以上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州财政局后报州政府审批。(五)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处置。原值300万元(含)以下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

37、批;原值300万元以上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州财政局后报州政府审批。(六)州级各单位本级之间无偿划转资产,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第三十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州级各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转让、置换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以市场化方式处置的,应当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第三十四条经批准报废处置的电器电子设备,应当统一定点回收,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随意丢弃、处置。涉密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机制,提供国有资产处置服务,提高资产处置效益。第三十六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

38、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基础管理第三十七条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加强国有资产数据管理,建立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实时掌握和动态调整州级各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方面的信息、数据,推行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线上办理,实现国有资产信息、数据资源共享。第三十八条州级各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州级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完整准确登记资产卡片信息,不得形成账外资产。调剂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资产等应经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调整信

39、息系统相关数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资产卡片信息数据。第四十条州级各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和账卡相符。第四十一条根据国家、省、州有关部署要求进行资产清查的,由州财政局会同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情形进行资产清查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州级各单位组织实施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将清查结果报批或者备案。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一)根据国家、省、州有关部署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统一组织资产清查;(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

40、、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重大流失;(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第四十三条州级各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调整相关账目;因资产管理、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处理后,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调整相关账目。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按有关权限和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州级各单位

41、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完成登记入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先按估值确认资产价值并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账面价值。第四十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州级国库。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州级国库。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

42、一管理。第四十六条州级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软件正版化相关要求,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管理。第四十七条州级各单位应当加强数据资产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第四十八条州级各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国有资产,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第四十九条州级各单位应当积极探索推进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七章绩效管理第五十条州级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行年度评价,必要时可以选择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第五十一条州级各单位应当履行资产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按照单位自评

43、、重点复核、综合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第五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一)职能职责设置情况;(二)制度建设情况;(三)基础管理情况;(四)配置标准和配置计划执行情况;(五)资产使用和对外投资情况;(六)资产处置和收入归缴情况;(七)资产盘活情况等。第八章资产报告第五十三条州级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工作报告、资产清查报告等。第五十四条州级各单位应当编制国有资产管理年度工作报告,按规定报送本单位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五十五条州级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规定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

44、实施情况;(三)资产总量、结构和变动情况;(四)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情况;(五)推进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六)资产盘活工作情况;(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第五十六条州级各单位根据国家、省、州有关部署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应当编制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按规定报送。第五十七条州级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年度工作报告、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州级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年度工作报告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州财政局、州审计局等部门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州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监察机构依法督促州级各单位

45、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第五十九条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州级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专业力量或运用社会审计资源等开展专项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对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并进行通报。内容主要包括:(一)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二)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履行岗位责任情况;(三)资产账卡和档案等基础管理情况;(四)资产配置标准、配置计划执行情况;(五)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管理情况;(六)资产处置方式、程序、收入管理等情况;(七)闲置低效资产盘活情况;(八)其他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第六十条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通

46、报监督检查情况,反馈专项审计问题,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通报和反馈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第六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管理监督,督促落实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和监管要求,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第六十二条州级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负责落实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和监管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

47、举人、控告人。第十章责任追究第六十四条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和州级各单位应当根据职责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州级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处分:(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二)未经审批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九)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第六十六条州级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隐匿或者非法直接支配国有资产;(二)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三)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四)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