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docx(2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已经市政府六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宿迁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匚统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等文件精
2、神,决定建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以下简称“城居保丧葬补助金)制度。一、补助对象。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或者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城居保丧葬补助金。二、补助标准。我市城居保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O元/人,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适时提高城居保丧葬补助金标准。三、办理流程。补助对象死亡的,其遗属可以到乡镇(街道)为民(便民)服务中心申领城居保丧葬补助金。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报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将城居保丧葬补助金发放到补助对象或者其遗属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四、制度衔接。城居保丧葬补助金不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重复领取。多领或者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有关规定退回。领取城居保丧葬补助金后,如按政策仍符合当地殡葬基本服务费减免规定或者减免额高于丧葬补助金部分,可以继续按原渠道进行申报减免。五、经费渠道。城居保丧葬补助金由县(区)财政承担。六、加强管理。各县区、市各功能区应当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做好经办衔接,同时规范审核流程,避免基金风险。七、执行时间。本制度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