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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作委员会的名称:校企联合工作委员会,简称校企合作委员会。第二条本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深圳一职与深圳多家公司相关的企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各公司及其它企业在人才培养、职工培训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探索产、学、研相结合道路的合作平台。第三条本委员会的目的和宗旨:以互惠互利为原则,进行深层次,多模式的校企合作的探讨与实践;充分发挥的办学优势和理事单位的生产技术优势,合力打造合格的技能性人才;增强理事单位的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第四条办公地点:本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本委员会采取理事会制度,由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组成;为理事长单位,参
2、加委员会的公司及其它企业为理事单位。根据需要聘请集公司领导为理事长或高级顾问。第六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1 .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2 .制定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制度;3 .筹备、召开委员会年会4 .推选理事长、聘请顾问;5 .决定委员会的其它重大事项。第七条本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其办公地点设在。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宣传、组织等工作。第八条本委员会实行年会制,年会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第三章理事单位成员第九条理事单位成员以邀请与公司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理事单位成员须填写“校企合作委员会理事单位登记表”,并加盖公司公章。具有一定规模且承认本委员会章程的企业,原则上均可加入
3、本委员会。第十条理事会单位成员的权利:1 .享有发展建设的信息知情权;2 .享有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3 .享有毕业生选拔的优先待遇;4 .享有与共同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职工培训合作的权利;5 .其它权益。第十一条理事单位成员的义务:1.遵守本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6 .与保持密切联系,维护互助合作关系;7 .成为学生的实习基地;8 .向推荐兼职教师;5、协助开展专业技术发展调研及其他活动;第十二条理事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秘书处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第十三条理事单位如有严重损害委员会利益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可取消其理事单位资格。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经委员会全体理事单位代表通过后实施。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超过半数通过执行。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企合作委员会理事会。随着形式的发展变化,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必要的非原则性的变通,可经秘书处做出暂时决定,在下一届理事会通过。第十六条本委员会理事单位介绍及合作情况应随时上传至网站,包括校企合作动向、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养成果等。第十七条将向理事单位授牌(校企合作学生实习基地)第十八条理事单位与开展如专业共同建设、课程共建、职工培训等合作项目,校企双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