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扫黑除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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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基层扫黑除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XX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从2xx年底全国公安机关第一次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到如今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国打击黑恶势力的专项斗争从未停歇。在黑恶势力猖獗的地方,老百姓有案不敢报、有冤无处申。各种黑恶势力犯罪已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危害社会和稳定。涉黑涉恶问题是复杂的社会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黑恶

2、势力也不断发生新变化、呈现新特征。本文中,将从当前黑恶势力所呈现的新特征,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一、当前黑恶势力的新特征黑恶势力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践踏民主法制,激化人民群众与基层政权的矛盾。在部分农村、城市基层,一些黑恶势力通过威胁、贿赂等手段,逼迫、引诱国家党政机关干部及工作人员参加其组织的非法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政治庇护和帮助,更有甚者利用组织的财力和势力进行形象包装,骗取政治资本,捞取政治光环,直接进入基层政权。黑恶势力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变化,黑恶势力已从传统的采砂、建筑等行业,转向物流、交通,再到非法高

3、利贷放贷平台等领域。黑恶势力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1、黑恶势力从明显的暴力特征转向“软暴力”。早期的黑恶势力,具有明显暴力特征的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是其最基本的犯罪形式,但从近几年盛行的校园贷、现金贷、等网络贷款平台引发的一系列追讨债务的案例来看,有的是由黑恶势力操控,进行“软暴力”催债,如言语恐吓、跟踪骚扰等,他们对违约的借款人采用在学校闹事、电话骚扰亲友等方式给借款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借款人还钱,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2、黑恶势力已经从帮派化向公司化、企业化等表象合法的形式转变。比如前文中提到的吴学占,其本人就曾在XXXX先后成立了XX投资有限公司、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拢

4、聚了郭某、吴某、赵某等十多人加入,逐步发展成为一个涉黑性质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黑护商,为催逼高利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他人,而上述成立的公司只不过是披着合法外衣为这些人非法敛财的工具。3、黑恶势力的组织头目转向“幕后”。一些黑老大和涉黑组织不再直接实施暴力犯罪,有的临时雇佣社会闲散人员、流动人员作案。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具备的四大特征之一就是组织特征,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具备组织特征,要看该犯罪组织是否“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因此实践中,一些黑恶势力被抓获后,往往以实施犯罪的并不是组织成员

5、来否认组织机构的稳定性,进一步逃脱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处罚。二、黑恶势力特征演变的成因分析黑恶势力的生存土壤就是基层腐败这把“保护伞二凡是黑恶势力能够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根本原因在于有一把或多把“保护伞”,一般的恶势力后面也有人支持、纵容。黑恶势力往往通过拉帮结派、行贿送礼、请客吃饭等方式,与公职人员勾结在一起,而一些抵抗力弱的官员为得到“好处”,充当其“保护伞”,甚至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使黑恶势力有恃无恐。还有一些领导干部,担心扫黑除恶影响当地形象和投资环境,影响个人政绩和仕途,不同程度存在不愿打、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等问题,助长了黑恶势力嚣张气焰。政策和立法跟不上社

6、会发展的脚步,黑恶势力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钻了政策和法律的“空子”。当前,个人和一些民营企业到银行贷款的高门槛,导致这部分群体通过正常、公开的渠道筹不到钱,便转而向民间借贷,甚至找一些地下高利贷寻求帮助“渡过难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贷行为。但我国并未对高利贷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高利贷行为不入罪,同时“言语恐吓”“跟脚逼债”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的违法行为并不属于刑事打击的范畴,故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些黑恶势力受

7、高额利息驱使,违规发放高利贷,或者受雇于人,帮忙催逼借贷者还款,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黑恶势力一般具备逃避主流社会控制与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与措施。不论黑恶势力是从帮派化向公司化、企业化等表象合法的形式转变,还是手段从明显暴力转向“软暴力”,究其原因,就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但不管黑恶势力的这些表现形式如何演变,都无法掩盖其“黑恶”的本质特征。三、当前基层扫黑除恶的对策建议扫黑除恶的着力点,除了打击黑恶势力本身,还要打击基层的腐败,查处“微腐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组织建设。这就要求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对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村“

8、两委”人员等,无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毫不含糊,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完善相关立法,适时出台行业政策,摧毁黑恶势力的生存依托空间。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要及时出台政策,完善立法,规范行业的有序良性发展。值得肯定的是,针对当前民间借贷中的乱象,XX年4月16日,国家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通知明确了信贷规则,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通

9、知还规定严禁非法活动,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变相发放贷款行为。最高法也于XX年8月11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通知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务的“套路贷”诈骗新型犯罪行为提出了“应予以刑事打击”的审理思路。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一方面对民间借贷的有序发展起到了规范和指引作用,另一方面也为打击非法借贷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针对黑恶势力更加隐蔽化,逃避打击能力增强的特点,要不被表

10、象蒙蔽,科学把握“打早打小”与刑法适用的关系。打早打小、露头就打,是扫黑除恶工作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提升扫黑除恶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的要求,有助于避免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确保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有些黑恶势力实施的“软暴力”等尚不构成犯罪的涉黑涉恶违法活动,要善用治安、行政等手段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定罪量刑。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以保证打击重点,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是人类的美好追求。涉黑涉恶问题是国家治理无法回避的问题。各类涉黑涉恶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社会无序和混乱,大大影响了社会融合与社会团结,动摇了社会治理的基础。社会控制是法律的基本功能,秩序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价值维度。扫黑除恶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场硬仗,我们要有“不破楼兰终不还”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积极主动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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