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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汽车数量的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第三条单位或者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小汽车指标按取得方式分为增量指标、其他指标、更新指标。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通过摇号、竞价或者直接申请取得增量指标。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
2、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请取得其他指标。单位或者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让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后,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取得更新指标。第五条小汽车指标按使用类型分为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普通小汽车指标。纯电动小汽车指标用于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用于混合动力小汽车或者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普通小汽车指标用于普通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或者纯电动小汽车登记。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纯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列的纯电动小汽车、燃料电池小汽车,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许可原装进口的纯电动小汽车、燃料电池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
3、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列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小汽车。普通小汽车是指除纯电动小汽车和混合动力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小汽车。第二章指标申请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的,应当向本市指标管理机构(下称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增量指标、其他指标或者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下同)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者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第九条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第一节指标额度与配置方式第十条增量指标包括常规增量指标和专项增量指标。(一)常规增量指标以
4、1个自然年(12个月)为1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不得跨周期配置;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无配置额度限制。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和竞价方式各配置4万个,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经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核后直接配置。(二)专项增量指标采用阶梯摇号的方式一次性配置,指标配置的数量、时间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研究制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一条常规增量指标配置分类、额度、比例、方式的确定与调整,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道路承载能力、
5、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制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三)申请常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申请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的,凭有效编码直接取得。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1个有效的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类型和一种指标配置方式。(四)申请专项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按申请人累计参与普通小汽车摇号次数确定阶梯数,并根据阶梯数确定摇
6、号编码数量。阶梯数计算方式如下:累计参加摇号1至24次未中签的,为第1个阶梯;累计参加摇号25至48次未中签的,为第2个阶梯,累计参加摇号49至72次未中签的,为第3个阶梯;累计参加摇号73至96次未中签的,为第4个阶梯;累计参加摇号97至120次未中签的,为第5个阶梯;累计参加摇号121至144次未中签的,为第6个阶梯,以此类推。申请人每上升1个阶梯,在摇号中增加1个摇号编码。第二节申请条件第十三条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单位,或者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或者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
7、照,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正常,申请之日起最近连续12个月(注册时间未满12个月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1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5万元以上的。(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正常,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三)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正常,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四)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或者同时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有效的登记证书,且活动状态正常。第十四条单位在1个配置周期
8、内申请小汽车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一)申请之日起最近连续12个月(注册时间未满12个月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1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5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纳税额已用于获取申请编码计入税款总额的,不得再次计入税款总额。(二)不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但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且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
9、亿元以下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1亿5000万元以下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得3个申请编码。(三)不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但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四)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依法纳税的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申请编码数量。第十五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或者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一)本市
10、户籍人员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人员,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1 .持有本市核发的有效居住证,且最近连续24个月以上在本市缴纳(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2 .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3 .深汕特别合作区户籍人员,或者持有广东省核发登记地址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的有效居住证且最近连续24个月以上在本市缴纳(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深汕特别合作区户籍人员;4 .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5 .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卡或B卡,且在本市工作的人员;6 .持有效身份证明,按本市公安机关规定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且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
11、住9个月以上的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者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类或者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下列情形除外:1.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被盗抢骗,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已失去就此车申请其他指标资格的。2.名下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2017年12月31日之前被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标注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揄示申请资格。第十六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可以再申
12、请1个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一)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二)名下仅持有1个有效指标,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三)仅有1个更新指标的申请资格,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以及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的。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单位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办理。第三节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第十八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8日之前公布当月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配置数量,遇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后第1个工作日公布。
13、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撤回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第十九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于每月9日24时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第二十条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居住证信息,审核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及在深居住情况;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信息、名下的车辆信息及车辆更新资格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人才优粤卡信息、非
14、深户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领取地信息;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医疗保险信息;市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机构注册登记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社会组织注册登记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新开工项目投资额信息;市统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信息。信息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信息审核部门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部门审核申请人信息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第二十一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信息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符合资格条件的
15、,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指标管理机构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公布普通小汽车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信息审核部门提交复核申请,信息审核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并告知指标管理机构,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审核部门应当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6个月。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参与配置。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指标管理机构服
16、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6个月。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第二十三条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中,单位指标、个人指标分别摇号。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结束后于指定网站公布摇号结果,生成指标证明文件。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蛰询摇号结果。第二十五条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通过委托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第二十六条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公告应
17、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第二十七条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规则参与竞价。竞买人申请竞价的,按照每个申请编码5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0000元。第二十八条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第二十九条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竞
18、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第三十条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金本息按照约定不予退还。第三十一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指标证明文件。第三十二条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第三十三条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及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指标
19、管理机构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第四节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第三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资格审核通过的,指标管理机构直接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第三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资格审核。第三十六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信息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在归集审核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生成指标证明文件。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
20、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信息审核部门提交复核申请,信息审核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告知指标管理机构;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审核部门应当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由指标管理机构按规定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异议不成立的,信息审核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自行查询配置结果。第四章其他指标管理第三十八条其他指标包括一般其他指标和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第一节一般其他指标第三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一般其他指标,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的情形,且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可以在深圳办理车辆的登记业务。单位登记地址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及深
21、汕特别合作区内。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正常;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或者同时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有效的登记证书,且活动状态正常。第四十条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深自带小汽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1人可以直接申领1个一般其他指标。第四十一条按照本市规定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或者经本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类型人才,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第四项,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1人可以直接申领1个一般其他指标。第四十二条个人因离婚、继承办理本市小汽车转让登记,
22、凭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可以直接申领一般其他指标。车辆办理场上登记后,原车辆所有人不得就该车辆申请更新指标。因交通事故出现车辆损毁且车辆所有人死亡的,凭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可以由其中1名继承人直接申领一般其他指标。第四十三条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小汽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可以直接申领一般其他指标。第四十四条单位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教练出租客运(限巡游出租客运)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小汽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可以直接申领一般其他指标。第四十五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纳入定编管理的车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应材
23、料,通过审核后,指标管理机构发放一般其他指标。第四十六条本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投资单位可以申请一般其他指标。指标使用类型、指标数量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利用外资额等确定。第四十七条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合并、分立或者改制(转型升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让登记的,继受单位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一般其他指标。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级单位需要办理转让登记的,继受单位凭上级单位
24、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一般其他指标。下级单位应当为上级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该类型指标登记的小汽车,相关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通过调拨或者调回的方式为其申领一般其他指标。第四十八条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于2014年12月29日18时后被盗抢骗,且该车已在全国被盗抢骗汽车信息系统登记,如公安部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的,机动车所有人可在该6个月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被盗抢骗证明,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被盗抢骗车辆登记业务,并携带有关材料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一般其他指标。机动车所有人逾期申请的,指标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审核不予通
25、过。指标管理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有关更新指标的发放规定以及本条第三款规定,对报案之时申请人和车辆是否符合申请更新指标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向申请人发放相应类型的一般其他指标;审查不通过的,不予发放一般其他指标。单位名下小汽车可以按实际被盗抢骗车辆数申请一般其他指标。个人名下使用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或者电动小汽车指标登记的混合动力小汽车、纯电动小汽车的,可以按实际被盗抢骗车辆数取得一般其他指标;个人名下登记的普通小汽车或者使用普通小汽车登记的其他车辆全部被盗抢骗,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1个一般其他指标。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本条前三款规定取得一般其他指标后,被盗抢骗小汽车被追
26、回的,应当放弃使用已经取得的指标。指标已使用的,应当在解除车辆“被盗抢骗状态之日起6个月之内,在已用指标登记的小汽车和被追回小汽车中择一办理转让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第四十九条指标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确定一般其他指标使用类型:(一)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确定指标使用类型。(二)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根据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确定指标使用类型,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没有限定车辆类型的,使用类型为普通小汽车指标。(三)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更新指标的规定,确定
27、指标使用类型。第五十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申请信息分别发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审核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指标证明文件;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信息审核部门提交复核申请,信息审核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并告知指标管理机构;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审核部门应当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第二节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第五十一条二手车销售企业应当提供企业基本信息
28、、停放场地相关凭证,向市商务部门办理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市商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给市公安交警、指标管理机构。经备案的二手车销售企业凭拟收购二手小汽车的车辆登记证书向指标管理机构申请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第五十二条具有二手车出口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供拟出口小汽车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出口业务实际需求,经市商务部门审核后,向指标管理机构申请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第五十三条指标管理机构负责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申请审核以及指标配置。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指标证明文件中注明车架号、发动机号等车辆信息,市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车辆信息办理相应车辆的登记手续。第五十四条二手车销售企业的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证明文件中应
29、当注明用于二手小汽车登记,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将车辆登记为二手车待销售二第五十五条使用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登记的待销售二手小汽车超过6个月未出售的,二手车销售企业应当转出或者使用其它类型的小汽车指标登记该车辆。使用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登记的待出口小汽车,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移待出口登记。第五十六条二手车销售企业、二手车出口企业使用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登记的小汽车完成转让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该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第五十七条相关企业使用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登记的小汽车办理抵押贷款及其他变相融资的,应当向市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应当向相关贷款机构书面说明该车辆的登记性质。第五十八条除参加定期安
30、全技术检验、车辆维修、办理车辆登记、消费者试乘试驾外,使用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登记的小汽车不得上路行驶,应当在场内静态停放。第五章更新指标管理第五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更新小汽车的,应当自完成转让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第六十条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申请更新指标的单位,登记地址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及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正常;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或者同时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有效的登记证书,且活动状态正常。个人名下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在市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状态
31、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其名下所有小汽车均不能取得更新指标,但车辆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除外。第六十一条更新指标按类型分为普通小汽车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原车辆最近一次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时使用的指标类型确定更新指标类型,具体规定如下:(一)原车辆使用普通小汽车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或者纯电动小汽车指标登记的,发放对应类型的更新指标;(二)原车辆使用电动小汽车指标登记的,发放混合动力小汽车更新指标;(三)原车辆使用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资格证明文件办理登记的,发放对应类型的更新指
32、标。原证明文件没有标明类型的,发放普通小汽车指标;(四)原车辆使用存量二手小汽车指标办理登记的,发放普通小汽车更新指标;(五)原车辆系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登记的,发放普通小汽车更新指标;(六)原车辆系2014年12月29日18时后登记,但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发放普通小汽车更新指标;(七)用未明确指标类型的其它指标登记的,根据办理登记时其它指标明确的车辆登记类型确定更新指标类型。未指定的,发放普通小汽车指标。第六十二条单位名下小汽车可以按实际车辆数更新。个人名下有2辆以上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的,其中属于使用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纯电
33、动小汽车指标或者电动小汽车指标购买的混合动力小汽车、纯电动小汽车的,可以按实际车辆数取得更新指标;不属于本款前述情形的车辆,申请人只能选择1辆申请更新指标。第六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所列车辆,在办理转让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办理车辆转让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更新指标。第六十四条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经完成转让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该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第六十五条黄标小汽车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转让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34、。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小汽车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转让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产生更新指标。第六十六条本市登记注册的小汽车被执法机关依法没收或者处置后,作出行政决定的执法机关将相关车辆的信息(含车牌号、车架号)书面通报指标管理机构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就该车辆申请更新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审核不予通过。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小汽车转让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不产生更新指标。第六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项所列车辆被找回后办理转让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的,若机动车所有人已经取得增量指标的,不得再就该车申请更新指标。第六
35、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申请信息分别发送相关部门审核,由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指标证明文件;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单位或者个人对相关部门信息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信息审核部门提交复核申请,信息审核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并告知指标管理机构;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审核部门应当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第六章指标使用管理第七十条指标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向申请人送达审核
36、结果或者指标配置结果:(一)向申请人在指定网站注册的账号内发送审核结果或者指标配置结果信息。(二)向申请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告知审核结果或者指标配置结果信息。第七十一条取得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第七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下列小汽车登记业务,除持有有效指标证明文件外,还应当符合市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办理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二)转让登记;(三)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四)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五)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但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六)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车辆需要
37、改变使用性质的。第七十三条夫妻间办理小汽车变更登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一)转入方同时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第四项规定的,无需申请指标,变更登记后,原车辆所有人不得据此申请更新指标。(二)转入方拥有待转入车辆对应小汽车类型的指标,转入方使用该指标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的,原车辆所有人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申请更新指标。第七十四条因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小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汽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指标证明文件。第七十五条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指标获得者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逾期未使用的
38、,视为放弃。以摇号方式获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指标获得者2年内不得参加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摇号。以竞价方式获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指标获得者放弃使用或者逾期未使用的,已缴交的竞价款不予退还。第七十六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的规定,已经相关部门登记并取得公证证明的2014年12月29日18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汽车,应当自取得公证证明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取得指标证明文件,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已取得指标证明文件的,应当自取得指标证明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小汽车转让登记;逾期未完成转让登记的,该指标证明文件失效。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
39、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公证书的车辆,购车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2019年1月11日起1个月内完成相应车辆的注册登记、转让登记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逾期申请的,市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受理。市公安交警部门对公证书和申请登记资料的一致性进行核蛰;经核查,申请办理登记的车辆与公证书载明的交易车辆一致的,予以办理登记,不一致的,不予办理登记。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七十七条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部门的审核工作规则。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核、蛰验等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第七十八条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获得者使用,不得
40、买卖或者转让。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材料,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或者伪造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变造、买卖、变相买卖或者租、借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责任人的指标申请。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未使用指标办理回迁但未在回迁后6个月内改迁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第七十九条市公安交警部门对使用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登记的小汽车静态停放和上路行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定期组织核查或者抽蛰。二手车销
41、售企业、二手车出口企业未按规定申领、使用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以及落实车辆静态停放管理规定的,由市商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1个自然年内超过3次违反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使用规定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其名下的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2年内不再受理其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申请。第八章附则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登记的车辆,至人民法院拍卖公告发布时,被拍卖的车辆及其所有人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更新指标条件的,相关车辆拍卖成交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转让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就该被拍卖车辆获得更新指标。被拍卖的车辆或者
42、所有人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更新指标条件的,买受人应当持有效的相应类别的指标证明文件和拍卖成交法律文件,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转让登记手续。第八十一条企业经营状态正常是指企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社会组织、其他组织活动状态为正常的认定标准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认定。第八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规定的,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汽车。(二)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三)实际缴纳税款总
43、额,是指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合计金额。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四)单位是指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五)黄标小汽车是指2013年6月1日之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且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被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m标准的柴油车。(六)电动小汽车指标,是指指标管理机构根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51号)规定发放的电动小汽车指标。(七)二手车销售企业是指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的企业。(八)待销售二手小汽车是指二手车销售企业收购本市登记小汽车后,使用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将其转让登记至名下静态停放待售出的车辆。第八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以内以上之前之后之内”均包含本数。第八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八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续期的通知(深交规202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