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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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荆楚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湖北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助力湖北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根据商务部等5部门印发的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老字号,是指在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在本省范围内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第三条省商务厅负责湖北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称相关部门)

2、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湖北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湖北老字号企业。第四条湖北老字号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湖北老字号示范创建以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第二章示范条件第六条湖北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品牌创立时间在40年(含)以上;(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湖北地域文化特征;(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

3、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第七条湖北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湖北境内依法设立;(二)依法拥有与拟申报为湖北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拟申报为湖北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三)主营业务经营时间累计达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四)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六)

4、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八条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湖北老字号名单(申报数量过少时可合理调整认定时间)。湖北老字号的申报与认定工作具体安排由省商务厅发布通知。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向住所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县、市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逐级正式行文进行申报。具体材料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二)品牌或字号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五)品牌历

5、史价值和文件价值的介绍材料;(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名单并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推荐意见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第十一条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6、,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提出拟认定的湖北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第十二条省商务厅在厅网站对拟认定的湖北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省商务厅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有关机构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第十三条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认定为湖北老字号,并向社会公布,由省商务厅依据本办法授予湖北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湖北老字号牌匾。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四条湖北老字号企业名称或其商标等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

7、出变更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变更申请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省商务厅收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核查,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通过省商务厅网站公布核查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第十五条湖北老字号企业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向住所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经营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

8、上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于每年7月30日和2月15日前汇总报送省商务厅。第十六条湖北老字号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对湖北老字号开展一次复核工作。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按本办法规定,视情况提出约谈整改、暂停使用湖北老字号标识及牌匾、取消湖北老字号称号等措施。第十七条湖北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一)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报送变更信息的;(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报送经营情况的;(三)湖北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规范的;(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五)因违反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对涉及

9、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第十八条湖北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省商务厅暂停其湖北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省商务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作出暂停其湖北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一)被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约谈,3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质量问题、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一定负面社会影响,影响湖北老字号形象的;(三)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整改完成后,由住所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整

10、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认为整改到位的,可以作出撤销暂停其湖北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第十九条湖北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省商务厅取消其湖北老字号称号,并收回湖北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省商务厅经核查属实的,可以作出取消湖北老字号称号,收回湖北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

11、手段骗取湖北老字号称号的;(五)被暂停湖北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六)其他不符合湖北老字号和湖北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第二十条省商务厅作出暂停或取消湖北老字号称号并收回湖北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在省商务厅网站公布。被取消湖北老字号称号的,其经营主体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停止使用湖北老字号标识,清理、销毁和注销自身使用的有关湖北老字号标识,上交原有牌匾,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湖北老字号。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一条各市州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第二十

12、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冒用或滥用湖北老字号标识及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湖北老字号,无需重新申报,但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老字号”认定办法的通知(鄂商务发(2014)131号)同时废止。附件:湖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附湖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湖北老字号信誉,加强对湖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湖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湖北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湖北老字号标识和

13、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第三条湖北省商务厅对湖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湖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第四条湖北老字号标识适用于湖北省商务厅认定的湖北老字号及湖北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湖北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湖北老字号标识和文字。第五条湖北老字号标识属湖北省商务厅所有,由标准图形和“湖北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湖北老字号标识的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见湖北老字号标识标准式样。第六条湖北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

14、一规定的湖北老字号标识。第七条湖北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湖北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八条湖北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第九条湖北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第十条湖北省商务厅统一制作和颁发湖北老字号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第十一条湖北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第十二条湖北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

15、湖北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第十三条被湖北省商务厅移出湖北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湖北老字号标识使用及牌匾的企业,自省商务厅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湖北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湖北老字号标识;湖北老字号牌匾由所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交回省商务厅统一注销和销毁。第十四条湖北老字号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获得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适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第十五条湖北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所有权、使用权等发生变更后,湖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权随之变

16、更,企业应按湖北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规定报湖北省商务厅备案。附:湖北老字号标识标准式样湖北老字号HUbeiT-mehonored Brand湖北老字号HubeiTime-honoredBrand中文字体:方正泰二衙体英文字体:ArialBoldHubeiTime-honoredBrand湖北老字号PANToNE874CCoM50Y90KoPANToNEbckcCoMoYOKOO湖北老字号HubeiTime-honoredBrand苜选标准组合AHubeiTime-honored Brand 湖北老字号湖北老字号 HUbe- Time.honored BrandA湖北老字号HubeiTime-honoredBrand可选标准组合一可选标准组合二可选标准组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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