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2024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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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2月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二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第三次修改,根据2024年2月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四次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管理,提高幼儿保育、教育质量,根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招收3周岁以上(含3周岁)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幼儿园。第三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的

2、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幼儿园卫生健康、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幼儿园管理工作。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第六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二)办园经费有可靠来源;(三)有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和适应儿童保育、教育要求的园舍和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举办公办幼儿园应

3、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办学许可证。第八条幼儿园因故停办或变更名称、类别、隶属关系,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幼儿园在举办期间,应当定期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报送统计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少年儿童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办学性质、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第十一条鼓励单位举办的幼儿园面向社会开放,吸收非本单位子女入园。第十二条幼儿园收费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当使用省级财

4、政部门监(EP)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幼儿园的经费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禁止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第十三条公办幼儿园园长与工作人员的聘用,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园长与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第十四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单位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负责全园的工作。园长在受聘期间,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第十五条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工作,实行分级培训。省小学(幼儿)教师培训中心及设区市、县

5、(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幼儿教育管理干部、园长和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工作。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严禁使用全日制小学教材对幼儿施教。第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保教人员交接班制度,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幼儿食物、药物中毒,患传染病交叉感染以及触电、烫伤、冻伤、摔伤和走失等事故的发生。第十八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每年应当全面检修1次,及时排除险情,确保幼儿安全。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生办园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保育、教育质量低劣的;(四)不执行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的;(五)造成幼儿触电、烫伤、冻伤、摔伤和走失等事故的;(六)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施的。第二十条附设在普通小学的学前幼儿班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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