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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调阅监督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案件档案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第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建立健全查阅登记簿,做好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的管理。本局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可直接查阅,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印档案资料的,应经案卷档案保存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四条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有关单位因
2、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案件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到案卷档案保管单位查阅、复印。第五条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案卷档案保存单位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行政执法结论性件。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第六条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第七条除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且经案卷档案保存科室负责人批准借阅外,行政执法案卷档案一律不得外借。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
3、卷的,按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第八条对查阅的案卷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行政执法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第十条申请人查阅、复制已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申请查阅、复制的,由该案件主办人参照本规定第四条办理。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执法决定书的,由该案件主办人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办理。第十一条外地市场监管部门来函索要案件档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由案件主办人按规定复印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案件资料的查阅、复印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三条查阅行政执法档案资料,查询人无需交纳查询费,但需要复制查阅档案资料的,复制费用由复制申请人自行支付。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案件档案查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