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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教基(2021)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8)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条件达标、资质健全、管理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
2、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各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此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管理和扶持奖励办法。二、认定条件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四条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依法登记。第五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幼儿园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开展党的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幼儿园应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第六
3、条幼儿园应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预决算制度,实行园务、财务公开,有独立的对公账户,且账目清楚。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第七条幼儿园应当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要求,配备教职工,保证教职工与幼儿以及保教人员与幼儿的比例合理,且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教职工工资待遇参照当地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职工的工资收入,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足额足项缴纳社保。第八条幼儿园的经费
4、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严格落实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陕发改价格(2021)390号)相关要求,不得违规乱收费。第九条在市级教育、发改、财政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商发改、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不同等级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送同级县(区)教育、发改、财政部门备案。第十条坚持儿童为本,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
5、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教基(2021)4号)的要求,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无小学化倾向,有幼小衔接的具体措施,并能够有效落实。第十一条办园规范,无乱收费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三、认定程序第十二条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4月底前向其教育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第十三条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5月底前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料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
6、园名单,并将认定结果汇总后上报市教育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市教育主管部门在收到各县(区)初评结果一个月内,应对各县(区)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第十五条市级审核通过后,每年7月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发文认定,同时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称号。第十六条各市教育主管部门每年8月底前将分县(区)汇总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认定文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四、保障措施第十七条省级统筹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对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工作予以奖补。各市、县(区)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制定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
7、策,安排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资金。参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依据提供的普惠性学位数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培训教师、教研指导、配备玩教具、财政补助等方式进行综合奖补,形成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长效机制。土地按教育用地方式供应、且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可享受租金优惠,县级政府应与开发商以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租金金额,同时报上级政府备案。第十八条按照相关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激励政策。第十九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等从业人员培训,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安排,参加人数不少于培训总人数的40%。第二十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帮扶指导力度,建立省级
8、示范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等优质园对口帮扶机制,定期开展结对帮扶、联合教研、跟岗带培、到园支教等活动,帮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五、管理监督第二十一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五年。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减免租金、补充玩教具、增添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培训教职工,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落实年检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年检不合格且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要求取消办园资质;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等,一经查实,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收回当年补助资金。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六、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2017年10月印发的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7)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