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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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摘要:预付式消费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互利共赢为目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化技术广泛应用,这种新型交易方式因其便捷而被消费者广泛接受。但在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监管存在漏洞、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等原因,这种基于信用的交易方式被不良商家严重滥用,消费者权益不断受到侵害,且逐年呈现多发高发之势。因此,本文从预付式消费概念、特征、发展现状出发,综合分析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成因,并针对性提出有关对策建议,希望能对预付式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有所帮助,期盼预付消费这种新型交易方式在我国得到持续健康发展。关键词:预付式

2、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绪论(一)研究背景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20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中指出:“办卡消费模式坑很深。办卡等预付式消费已成为投诉顽疾。当前先交费后消费的预付式消费模式已经渗透到生活消费的方方面面,从最初的办卡、买券,到如今的各类付费会员、充值满减等,各行各业的商家都在以各种名目拓展预付式消费的应用场景。此类消费方式,确实能降低消费者的成本,但提前支付也增加了消费者的单方风险,一旦商家倒闭、跑路,消费者损失惨重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22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中指出:“预付安全风险加大。今年上半年,疫情对各类服务业也有较大负面影响。由于美容美发、体育健身、教育培

3、训、儿童娱乐等各类服务业普遍采用预付式消费,因此上半年有关预付式消费投诉案件增长较为明显,并且涉及领域较多”。由此可见,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交易形式,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广泛应用于诸多行业领域,但,因缺乏对这种新型交易模式的有效规制,而引发诸如商家卷款“跑路”等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热点,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一)研究意义预付式消费是商家和消费者基于诚实信用而建立的买卖关系,本应是一种“双赢”的交易形式,能够有效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但在具体实践中,不良商家却利用这一新型交易方式发展过程中的不足,肆无忌惮地干着“圈钱跑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

4、,严重偏离了这一消费模式设计的初衷,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影响了社会安全稳定。因此,分析研究预付式消费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让预付式消费模式回归到正常的发展轨道,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力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安全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二、预付式消费概念、特征和现状(一)预付式消费概念1、预付式消费的概念。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提前向商家支付一定经费后,商家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消费方式。预付式消费发展到今天,实体卡以及虚拟卡片的发放已不再是主要形式,无卡式的预付式消费已经成为消费的主要形式。2、预付卡的分类。根据2012年中国人民

5、银行和商务部出台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预付卡按照发行的主体和适用范围的,可以划分为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二)预付式消费本质特征1、诚实信用为基础。预付式消费双方是基于信用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消费形式,需要全社会良好的诚信体系作为依托和保障,消费者往往是对商家的充分信任的基础上,同时期待获得商品或服务优惠价格,一次性将预付款支付给商家,在正常有序的运行形态下,对于商家,尤其是对小微商家来说,相对稳定的客流以及现金流是其最核心的市场竞争资源之一,这种消费形式可以帮助商家确保客源稳定和资金充裕。所以,商家诚实守信是保障预付式消费形式良性发展的基础。2

6、、互利共赢为目的。一方面,商家为保持稳定的客源,快速积累资金,增加市场占有率,增强市场竞争本领,降低经营成本;一方面,消费者自愿接受先付费后消费的方式,主要是被商家各种优惠福利,享受折扣所吸引。预付式消费形式带来的结果,商家让利于消费者并增加自身竞争力的双赢的目的。(三)预付式消费发展现状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以零售业为代表的商家通过发放购物券、会员卡的形式,吸引顾客拉动消费。直到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中,肯定了商业预付卡对于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明确商业预付卡包括单用途和多用途两类

7、,前者由商务部门管理,后者由人民银行管理,并为规范商业预付卡指明了方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于2012年相继出台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预付卡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的出台有力促进了预付式消费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繁荣。为了规范预付式消费模式健康发展,相继有部分地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专门设置相应规定,意在对预付式消费行为进行规范,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前几年,受到疫情管控的持续影响、行业政策调整、行业竞争的白日化等原因,许多商家都没有逃脱资金链断裂而导致企业破产、店铺关门的命运,各类媒体报道,不良商家“卷款跑路”

8、的现象屡见不现。更为可恶的是,有些商家在跑路前毫无顾忌地向顾客大肆打折出售“贵宾卡”、“会员卡”或“优惠卡”,圈存大量资金并将资金转移至商家关联的银行账户,以据为己有。在美容洗浴、体育健身、教育培训、洗车等多个消费行业普遍存在。因此,必须从顶层制度设计的角度在源头上整治预付式消费的乱象,预防商家失信经营,趁火打劫,保护消费者权益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为了加强监管,上海、北京、甘肃陆续出台了专门规制预付消费的地方性法规来治理这一“顽疾”,比如,2019年7月27日,上海市出台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2021年11月2日,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2022年6月2日,甘肃省出台

9、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二、预付式消费的潜在风险预付式消费如健康发展,对商家和消费者来说,应当是互利共赢的。然而,预付式消费在发展过程中却被不良商家严重滥用。一些见财起义的商家借用预付式消费的形式,来达到圈钱融资的目的,直接撕毁合约、拒不履行义务,或者直接关门转让,破产倒闭,甚至卷款潜逃。主要表现以下风险:(一)合同方面的风险1、不签合同、霸王条款。由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欠缺,商家在引导消费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书面合同避而不签、收款票据或发票拒绝提供,产生消费纠纷后,消费者必然面对举证难、维权难的困扰。商家以自己的从业经验积累,“精心”炮制出一些不公平的条款,随意免除义务扩大自身权益,

10、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加重其义务,双方全责义务明显失衡,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正常保障。这些俗称的“霸王条款”实属于变异的格式条款,最为普遍的是在“会员卡”背后明目张胆地印制有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一经售出后概不退款”“过期未消费自动清零”等等条款。2、故意违约、恶意毁约。商家将店铺转让后,经常出现“新人不理旧账”的问题,后续受让店铺的商家以独立市场主体为由,拒不履行原商家签订的合同、不履行承诺给消费者的优惠条件、更拒绝履行先前约定的赠送服务,甚至重新设置其他不合理消费限制,诸如需要往原账户继续充值才可以享受优惠等等;一些不良商家更以“限时充值返现”、“充值享受折扣”为诱饵,吸引自我保护意

11、识淡薄的消费者大量充值,随后携款潜逃,玩人间蒸发,规避偿债责任。(一)资金方面的风险1、经营者拥有预付款的绝对支配权。在预付式消费的场景下,商家提前收取消费者支付的价款而未实际提供商品或服务,在本质上形成了商家对消费者的一项负债,商家履行义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商家持续偿还负债的过程,当商家向消费者提供了与某笔价款相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商家才完全拥有相对应价款的所有权,在消费者没有得到全部商品或享受全部服务前,消费者仍然拥有全部或部分价款的所有权。因此,在这种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提前支付给商家的价款就存在着潜在巨大的风险。2、消费者缺乏预付款使用知情权。在社会生活中,不少商家资金安

12、全意识淡薄,拒绝接受社会公众对预付款资金使用的正常合理监督,“任性”拒绝消费者办理退卡、退款的权利,拒绝对消费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拒绝或怠于公开预付款使用情况,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三、预付式消费风险成因分析(一)经营者缺乏基本诚信诚实信用本是预付式消费存在的前提。在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情况来看,全社会综合诚信体系建设还在积极的完善构建中,社会整体诚信程度还不尽如人意,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道德修养还有待提高,不足以为预付式消费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规制手段的不完善、惩戒机制欠缺,加之伦理道德背弃,导致一些不良商家面对利益的诱惑,把预付式消费方式当作敛财、暴富的手段,通过虚假宣传、高额返现、各种

13、打折活动利诱吸引消费者,往往消费者踏入陷阱,商家立即变脸毁约,随意降低服务内容、标准和质量,更有甚者“关门停业”、“圈钱跑路”,这些都是十分严重的失信行为,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二)消费者单向承担风险在预付式这种新型交易模式中,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由于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消费者在支付费用前,往往很难判断商家的实际的履约能力,无法预料商家潜在的违约风险。消费者完成支付价款给商家后,商家对资金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预测的资金风险均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付款和接受服务的不完全履约的特征,导致消费者行使权力和商家履行约合同的不确定性。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一旦陷入债务危机或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

14、为,必将导致消费者单向承担巨大风险。(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2012年,商务部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是适格的发卡主体企业,非企业法人不在规定调整的范围内。2001年,浙江出台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单用途预付卡范围中不再限制于三个行业范围,经营主体同时也不再限制于企业法人范围。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诸如美容美发、体育健身、修车洗车、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与消费者生活联系得更为密切。但,遗憾的是截止目前尚未有一部国家层面的法律对这些活跃的市场主体发售预付卡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市场主体发售预付卡的乱象丛生。从法律法规角

15、度观察,由于商家的不诚信产生的欺诈行为受到惩罚性赔偿金额仅为商品或服务价格的三倍,而在具体某一笔预付式消费交易过程中,往往涉及的金额较小,对于商家来说,违法所得远高于违法成本,经营者很容易受到高额利益的诱惑。因此,缺乏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制,从而让不良商家“逍遥法外”。(四)监管还有诸多短板2012年,商务部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要求预付卡相关企业在开展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提交备案材料,办理备案手续,同时规定还对资金存管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根据这些具体规定,预付卡相关企业必须按照预收融资数额,遵照

16、一定比例将融资资金存入第三方银行机构,即使涉事企业出现违规情况,预付资金也能保证安全性,企业也有备用资金为经营不善行为善后。然而由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仅仅对极少部分适格的主体进行了约束,而实际上在众多的开展预付卡活动的相关市场主体中,很少有商家会主动按照规定去办理登记和备案,这必然导致在预付款资金的监管上处于真空状态。另外,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一些不具备资质的商家违规发放会员卡、超范围发行预付式消费卡的情况比比皆是,“资金存管制度”几乎形同虚设。这种疯狂生长的现象不仅给行政监管机构日常监管带来现实难题,同时,众多与之相关的预付式消费法律纠纷频发高发。导致这种状况的出现,除了法律不够健

17、全外,最大的问题在于行政机构职责不明晰、监管合力未能有效形成。(五)维权举证举步维艰消费者是预付式消费的重要参与方,在交易过程中对自身应当具备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但实践中,我们看到绝大多数消费者普遍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缺少理性消费的观念,更缺少维护权益的途径和手段。往往在面对商家的预付式消费活动,特别是大幅降价或优惠的诱惑时,很少有消费者会保持理性和克制通过各种途径对商家的商业信誉、许可资质、售后服务进行调查。在交易时,很少有消费者要求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对商家的口头承诺进行书面记录以及录音录像存证。然而,消费者一旦遇到消费纠纷,才发现缺少相应的证据而束手无策,极易陷入举证难的困境。既无法

18、向法院提交正式有效的合同文件,更无法提供商家的准确信息和以往消费的交易凭证。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应退款款项的维权成本往往远高于维权收益。四、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在我国现阶段,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个体道德素质还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下,要确保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得到维护,必须紧紧围绕民法典合同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和原则,从国务院层面制定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行政法规,对商家主体资格、资金监管使用、合同审查备案、监管体系和各自职能、对消费者普法义务等进行明确,指导、倒逼地方政府借鉴上海、北京、甘肃的做法,抓紧修订和制定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相关法规,从立法的角度全

19、面规制预付式消费中出现的各种乱象,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一)制定完善法规在预付式消费这种新型交易模式下,消费者一次性付费之后,往往会被动承担单向巨大的交易风险。由于消费者消费选择权长期受商家限制,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弱势的消费者倾斜式保护。预付式消费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法律的完善要着重在打击失信方面予以加强。在预付式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等性的特征关系,需要通过法律来调解交易之间的公平,经济社会中市场虽然有自我的调节功能,但它体现得更多的是形式上的公平,必须通过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才能实现实质公平,从而实实在在地来保障作为消费者的人民群众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受损。1

20、、对单用途预付卡监管立法。预付式消费虽然是一种新型消费模式,但其实质还是一种合同关系,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对预付式消费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制均有原则性的规定,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预付式消费有关的行政法规。从国家层面来说,建议以国务院名义制定预付式消费监督管理条例,抓住预付式消费立法的源头,对现实生活中与消费者紧密相关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商家的资质条件、双方的权利义务、预付资金的所有权归属、银行第三方存管机制和消费者权利救济途径等进行全面规定,将所有涉及预付式消费的商家、预付式消费重点环节和节点纳入管控。从地方政府层面来说,各省、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属

21、地实际,“对症下药”精准地制定具体的行政法规,大可借鉴上海、北京、甘肃等地的经验,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行政机关在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管职责,明确具体监管对象,统一将从事与预付式消费方式的商家,尤其是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都纳入到预付卡监管范围。这样既能让执法机构有法可依,也能将参与预付式消费的市场主体纳入监管的范畴。2、实行预付式经营许可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从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暴露出来的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以及直接侵害消费者财产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同时规定了法律没有设定行

22、政许可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因此,建议对申请从事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商家实行许可制管理,对发卡主体设立法定门槛,并建立保证金制度,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如商家注册资本实缴数、实际经营状况、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信用记录等,为预付式消费商家戴上“紧箍咒”,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实背景下,由于消费者在交易中间接承担了商家单方面传导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只有守信的商家才会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中认真履约,引导商家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3、实行备案格式合同。为了从源头上防止商家在预付式交易中滥用格式条款,可以借鉴房屋租赁交易中的成熟做法,由主管部门监督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通过统一格式合同的制定,让预

23、付式消费参与方商家认识到交易过程中应当约定的条款,另外,对合同签署、履约、调整、转让和终止等各环节事宜进行明确规定,对在交易过程中最重要的交易凭证的预付卡进行规范,切实消除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内容。与此同时,该统一制式的合同还要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留存在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在发生纠纷时也能依据备案合同有效解决矛盾和问题,给监管部门合法介入,行政监管提供有力依据。备案格式合同实行的关键从源头排除了“霸王”条款进入预付式合同的可能性,确实起到对消费者的有效保护,这样能够有效从源头上消除霸王条款和商家的欺诈等问题,以期达到事前预防的目的。必须明文规定,禁止记载类似于“最后解释权归我方所有”、“一经

24、售出概不退款”等条款,以及其他明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表述。只有通过公开、透明、权威的备案格式合同在交易中的广泛应用,消费者也会逐步提升正确判断的能力,商家将更加注重通过提升产品质量、服务体验来吸引消费者。4、完善公益诉讼相关制度。公益诉讼代表的是社会群体利益,它既不是代表个人利益,也不是代表国家利益,在现实生活中,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普遍带有群体性、多发性以及维权难和较复杂等特点,面对商家,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理应通过制定法律和制度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倾斜保护。最高法、最高检也应经常发布拓展预付式消费领域公益性诉讼适用对象、调整范围等有关司法解释,建议考虑把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的重难点问题纳入其

25、中,规范和健全公益诉讼活动,给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5、引入冷静期制度。借鉴电商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只要在交付预付款费用后7日内,消费者就享有单方解约权;即使消费者使用预付费用接受了服务,商家也应在扣除合理消费金额后将剩余预付款一次性返还消费者。北京市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行为指引第13条确认了消费者后悔权就是一个很好的做法。综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和对消费者的保护发展水平,适度扩大消费者签订合同撤回权或反悔权,均是加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大势所趋,也是从某种程度上提醒商家回归注重产品质量和提升服务品质的“正道”上来,而不仅仅只注重营销的“本木倒置”策略上来。消费者在无比诱惑的优惠福

26、利营销套路刺激下,往往会忽略商品或服务本身的问题,自然也失去了理性的判断能力,迫切需要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制约这一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弥补市场对预付式消费的调节能力的不足。6、引入第三方监管账户。预付式消费不仅仅能够帮助消费者有效降低生活成本,也能够提升了消费体验。但在交易的过程中,一旦消费者一次性缴纳预付费后,这笔资金经常被误解为商家的拥有资金绝对支配权和消费者的债权,致使商家以拥有绝对支配权的名义,明火执仗地挪用和侵占预付资金。鉴于此,建议引入第三方监管账户对预付式资金加强监管。消费者的预付费用与商家自有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预付款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不属于商家的企业资产。建议预收资金

27、由第三方金融机构独立托管,托管账户中的预付款以消费者名义开立账户,消费者每消费一笔,商家就即时扣划一笔与之对应的消费金额,未消费的余额还在消费者控制之下。未经消费者同意,商家无权擅自从预付卡中套取资金。(一)发挥协同监管作用在实践中,诸多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地改变、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更替、市场主体之间发生合并、分立、转让、歇业和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变化都有可能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协同监管平台,及时披露商家信息。通过协同监管平台,统一将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全社会同步公开披露,让消费者能够及时接受相关信息,拥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诉权。行政机关

28、在对日常消费投诉较多、存在失信记录、准备申请办理歇业、注销和破产、清算的市场主体;对恶意透支预付款、故意降低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及时暂停其收取预付款的主体资格。诚实信用本是预付消费模式良性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对于预付消费模式至关重要,全社会都应针对预付消费商家建立健全相关的社会征信体系,切实加强外部监督,确实规范行业规则,突出抓好行业自律,真正让失信行为无处容身,真正让“预付消费”健康规范发展。加强信用监管、联动监管,完善退款机制,杜绝商家因经营不善倒闭歇业或是刻意关门,导致消费者预付卡消费卡无法使用而造成损失;管住源头,加强事前、事中监管,才能有效的减少预付卡纠纷,切实保护办

29、卡人的合法权益。建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金融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商家行业类别、经营规模、信用状况等,制定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建立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三)培养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预付式消费是若干次的持续消费行为。消费者理应当在选择这种消费模式之前,对商家的实力、产品质量或服务水平等情况,在充分调查及认准商家的情况下,再做出理性的选择,并将预付款控制在理性范畴,不要经受不住诱惑,一时购买金额较高的预付卡,而承担较大的风险。消费者不可盲目相信格式合同,在签约之前充分阅读和详细了解合同内容,譬如预付卡种类、如何使用、时间规定、限制前提、附加条款等,对于不理解的部分内容

30、,要求商家用书面形式予以解释,对其中不合理的条款,有权要求商家做出必要的更正,若不能协商一致,应果断拒绝这种消费方式。部分消费者遇到商家提供产品质量出了问题、服务态度恶劣的情况时,往往会因为纠纷的金额不多,而自己放弃维权,给不良商家继续侵害其他消费者提供了“底气”,甚至存在部分消费者在商家拒绝履约、关门歇业、卷款跑路时,从而放弃维权。实践告诉我们,消费者应当善于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旦遇到商家涉嫌违法或者跑路时,应果断投诉或举报,由行政主管部门介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起诉,这样,不仅用行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整治预付式消费市场乱象。五、总结构建安全的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已经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也一定程度地刺激了经济发展。但从现实生活中看,有必要给这匹“脱缰的野马”拴上法治的缰绳,让这种消费模式更好地服务经济的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和需要。法治是和谐稳定的基础,行政机关完善立法,多方主体各司其职,共同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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