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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各部门收费行为,强化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价格管理责任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医疗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精神及市卫生局关于“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医院向群众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销售、医用材料消耗等医疗服务而发生的收费行为。二、医院发生下列行为的,列入责任追究制度的范围。(一)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二)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S)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四)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五)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
2、费;(六)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七)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A)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九)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十)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疗价格政策(十一)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三、责任界定和追究依据以现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药品价格为责任界定依据,医院违反价格规定,患者与医院自行协商处理的,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处理依据;患者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以同等级物价部门(物价检查所)的法律文书为责任追究依据。四、责任追究程序1、患者对医院收费如有异议,可向医院相关部门提出或向收费管理职能部门投诉;2、各相关部门受理患者投诉后,应认真进行自审,并将自审情况及时向患者反馈(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0);3、根据自审,属医院违反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应与患者进行协商解决,并根据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4、患者与医院自行协商不能或直接要求政府部门解决的,医院在收到上级部门的处理决定后,应于收到法律文书15天内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