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儿童医院禁止“小金库”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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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女儿童医院禁止“小金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严肃财经纪律,营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确保医院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禁止“小金库”、“账外账”的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或以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移资金、私存私放,不将资金纳入医院财务管理的行为,均属于“小金库”。第三条: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预防和制止“小金库”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对预防和制止“小金库”负总责。第四条:各科室均属于医院分支部门,不得在银行单独开立银行账户,所有收支均应由财务科集中管理与核算。第五条:各科室的所有收支均应

2、纳入医院财务科集中核算,不得将应属于医院的各种收入存放在院外其他单位,也不得以小集体或私人名义在银行储蓄所开户存储。第六条:医院财务科是全院票据的唯一管理部门,各科室取得的各种收入均应由财务科统一安排收取。严禁外购收据和私自印制收据。第七条:对因公采购药品、设备、图书、资料、报刊等对方付给的折扣、佣金等资金,必须如实上交财务科,严禁以各种名义私存私放,私设“小金库”。第八条:科室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应按收入发生额如数上交医院。在医院检查中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全额上交医院外,对该科室处以“小金库”资金数额2倍的罚款。罚款从该科室月度或年度考核奖金中扣除。第九条:对违反国家规定,私设“小金

3、库”并已经支用的资金,凡属被私分、贪污的款项必须如数追回;凡属被用于职工奖励、补贴、津贴和发放实物的部分,应如数扣减科室月度或年度考核奖金。第十条:对私设“小金库”的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医院将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医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对“小金库”行为的举报人可以进行奖励。凡根据举报线索检查确认存在“小金库”行为并将“小金库”资金上交医院的,应对提供举报线索的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为被举报科室实际上交医院“小金库”资金数额的3%,最高不超过1万元。奖励资金来源,从收缴的“小金库”资金中列支。第十二条:医院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院内各科室资金情况,每年进行检查。对发现有“小金库”行为的,必须及时报请医院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三条:各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国家有关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本制度由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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