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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孤寡残疾老人遗产指定管理人案一一江苏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三审理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585民特32号裁判日期:2022.12.07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基本案情杨某某为残疾孤寡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同镇顾氏三兄弟尽心照料其饮食起居,杨某某生病住院期间,三人轮流探望、陪护,并承担住院费用。2021年1月杨某某去世后,顾氏三兄弟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因杨某某去世后财产无人管理,顾氏三兄弟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二)裁判结果太仓市人民法院认为,顾氏三兄弟虽然没有赡养杨某某的法定义务,但对杨某某进行生活上的照顾,给
2、予精神上的慰藉,承担医疗费用,使杨某某得以安享晚年,构成事实上的扶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以分给适当遗产”情形,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2022)苏0585民特32号民事判决,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判决生效后,太仓市民政局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对杨某某的遗产进行清理,于2023年8月24日出具分割决定书,将杨某某遗产分配给了顾氏三兄弟。(三)典型意义遗产管理事关遗产处置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事关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利害关系人在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但未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明确。本案中,法院结合遗产酌给制度,对“利害关系人”范围进行扩大解释,依法认定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人与案涉遗产的妥善保管具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对于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具有重要价值。本案裁判充分发挥司法智慧,对申请人助残扶弱、尊老敬老的善举予以肯定性评价,为后续其因善意付出而分得遗产提供了法律保障,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弘扬守望相助、扶残济困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