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灯冷泪与家庭责任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寡妇及其生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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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孤加令学家庭B任:清代i水江流域的翔及其生活摘要:清代清水江流域,贞节观念开始普遍流行,存在着大量的寡居妇女。其守寡的开始年龄多集中在15-30岁之间,这与明清王朝“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的政策相一致。但也有例外,30岁以上守节而受旌表的事例也不少见。并且出现了“一门两寡”、甚至“一门三寡”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寡妇们孤灯冷泪,但又矢志抚孤、事奉翁姑,极力地维系着整个家庭在社会中的延续。她们也通过从事女红、纺织、耕种、佣工和典卖家产等方式获取经济收入,以保证其家庭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关键词:清代;清水江流域;寡妇;生活状况;地方志寡妇,辞源将其释

2、为“丧夫的妇人”1。寡妇普遍存在于中国古代社会里,直以来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而为人们所关注。对其专门的学术研究也比较早,20世纪30年代,董家遵就对由汉到宋的寡妇再嫁习俗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考证2O美国学者曼素恩(SUSanMann)1987年发表的从宗族、阶级和社区结构看清代寡妇一文应是最有影响的论述,她集中讨论了亲属关系、社会等级和地方性是如何构建了-个相互作用的社会结构,正是这一结构促成了地方社会对于中央政府旌表寡妇政策的积极同应。参见SusanMann1wWidowsinKinship,Class,andCommunityStructureofQingDynastyChina1nTheJou

3、rnalofAsianStUdieS,Vol.46,No.1,1987,pp.37-56.伊沛霞在1993年出版的中国妇女史经典之作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一书,又专辟妇女寡居生活一章,细致地讨论了宋代妇女的寡居生活(参见伊沛霞著,胡志宏译: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6179页)。之后,学术界也积极开展了对于寡妇群体的研究,尤其着力于寡妇的权利与地位。相关研究成果有:蔡凌虹明代寡妇烈女旌表初探,福建论坛1990年第6期;姚红从寡妇财产权的变化看两宋女子地位的升降,浙江学刊1993年第1期;夫SB:中阈明清代扮CT盲寡嫦G地位占强制再婚乱雪,前川和也编家庭世

4、带家FE工蕖化以前G世界,三才、nt7害房1993:顾盼、张纯宁明代徽州妇女继承、处置夫家产业之权限以徽州散件卖契为例,东吴历史学报第9期2003年;黄启昌、赵东明关于宋代寡妇的财产继承权问题,文史博览2006年第18期;汪兵、汪丹论中国守节寡妇的权利,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李莎清代寡妇的民事权利初探,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6月。同时,也开始注意对地方史志、民间文献尤其是契约文书与族谱资料的运用。代表性的论著有:陈瑛琦明清契约文书中的妇女经济活动(台明事业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版)、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郭松义、定宜庄清代民间婚书

5、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当然,直接针对寡妇生活状况、经济来源的研究,也逐渐出现。例如:阮春林初探明清节妇生活的经济来源,抚州师专学报2001年第1期;陶道强、刘正刚明清寡妇生活浅探,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张盛秋清代湖北寡妇生存状态研究,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6月;高丽娜明代守寡妇女生活研究,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6月:胡静地方志所见清代甘肃寡妇的生活状况探究,档案2011年第1期;概观以往的研究,以寡妇为研究对象的成果并不少见,也可以发现,寡妇的研究有地方化的趋势。

6、但对于清代清水江流域寡妇的研究甚少,仅笔者曾通过对契约文书的梳理,论述了女性在人生各阶段的权利,并也考察了寡妇具有财产独立处置的权利。参见吴才茂:从契约文书看清代清水江下游苗、侗族妇女的权利地位,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最近,陈雁也有专文讨论清水江流域寡妇的财产权及奸情。但作者在结尾时也说,有待佐以族谱、地方志、墓志铭的史料,才能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显然,作者尚未全面利用清水江流域的地方史志对寡妇生活的进行研究(参见陈雁财产与性:清水江文书中的寡妇,清水江文书与中国地方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3年10月23S,第7384页)。因此,我们试图以地方史志为主要史料

7、,考察清代清水江流域寡妇的生活状况,以期拓展该区域的妇女史研究。一、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寡妇现象万历明会典规定:“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万历明会典卷七九旌表,景印四库全书政书类史部三七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617-751617-752页。守节既有名且有利,无论夫家还是娘家均以此为殊荣,尊崇贞节妇女的观念成为一种社会风习而扩大至各个社会阶层。出现了“照耀井闾,乃至僻壤下户之女,亦能以贞白自砥。其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不下万余人”3的景象。清承明制,大清会典就称:“凡妇人夫亡之后,愿守节者,听。欲改嫁者,母家给还财礼。”允禄等监修:大清会典

8、(雍正朝)卷一百五十七刑部律例户律婚姻。并且,清朝法律规定旌表节烈的范围和方法与前朝相比都更为细化,旌表范围有节妇、烈妇、烈女和贞女之分,旌表方法也按照等级差别逐一规定。旌表宗室觉罗妇女,由宗人府具奏,交礼部提请旌表;旌表在京八旗和各省驻防处所的妇女,5由礼部在每年三月内,咨查在京都统,造具事实情册报部,由部核议,分别汇题;旌表直省妇女,由该督抚学政会同具题,并取具册结送礼部,由礼部核议题准后,令地方官给银三十两,听本家建坊;旌表仆妇、婢女、尼僧、道姑,请旌程序与直省妇女同(参见刘纪华:中国贞节观念的历史演变,载高洪兴等编:妇女风俗考,上海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537538页)。于是旌表妇

9、女成为一种风潮,其结果则是守寡现象的增加4o有清一代,受到旌表的贞洁烈妇有100万人5o尽管清代地处边圉的清水江流域,在清雍正朝之前被认为是“化外”之地,即便改土归流之后,也经过了长期的“叛服无常”才最终被纳入到王朝国家体系中来。因此,这种边疆之地守节妇女的旌表工作也常常被认为受到了忽视与滞后6o但阅读这一时期的地方史志,却发现大量旌表妇女的史迹班班可考,为示说明,兹列表如下。表1清代清水江流域守节妇女人数统计府、县寡妇人数资料来源镇远府124乾隆镇远府志卷二十六列女,黄加服等主编: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6辑,巴蜀书社2006年影印本,第236244页本文所利用之清水江流域的地方史志

10、,均据黄加服等主编: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巴蜀书社2006年影印本,下再引者,只注辑数与页码。黎平府770光绪黎平府志人物志第七列女,第17辑,第234-266页开泰县104乾隆开泰县志秋部列女,第19辑,第8086页古州厅50光绪古州厅志卷七人物志烈女,第19辑,第443-447页天柱县137光绪续修天柱县志卷七人物志贞节,第22辑,第271-277页黄平州274嘉庆黄平州志卷八节孝,第20辑,第266-298页由上表可知,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地方志对守节妇女进行旌表已经大量存在。如果说把守节妇女编入方志还只为部分读书人所知的话。那么,修建贞节牌坊更能令大众感受到实际的存在。因此,清政府在

11、清水江流域也修建了大量的贞节牌坊。例如:“邦洞张氏节孝坊”,清嘉庆八年(1803年)为贵州巡抚奏请仁宗皇帝旌表节妇张氏时拨银修建7;等溪贞寿坊”,于清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为褒扬龙氏节操,经贵州巡抚部院题奏建造8;而剑河的“郑杨氏贞节坊”,则建于道光三年(1823年)至于旌表守节妇女的年龄,清水江流域也多与“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的旌表制度相契合。但也亦有例外,比如,对大于30岁而守节者,也有进行旌表者。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一区域守节妇女的年龄情况,兹以地方史志资料统计如下表(表2,表3)。表2清代清水江流域守寡妇女年龄统计表年龄人数府县黄平州镇远府黎平府古州厅施秉县都匀县开泰

12、县天柱县八寨县清江厅总计1411215221621317211418422133116191342186313820641485111111111621115611410382222423168225023212127524024228513101502513155111121361262253912354272425266214828271816106592921321341353044111111330以上369总计272755120479989291638资料来源:(嘉庆)黄平州志,第266-298页;(乾隆)镇远府志,第236-244页;(光绪)黎平府志,第234-266页:(光绪)古

13、州厅志,第443-447页;(民国)施秉县志,第555-559页;(民国)都匀县志稿,第181-184页、第194-197页;(乾隆)开泰县志,第80-86页;(光绪)续天柱县志,第271-277页;(民国)八寨县志稿,第236-241页;(乾隆)清江志,第472页。表3清代清水江流域守寡妇女年龄分布比例表年龄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0比例()0.310.310.470.632.515.9618.185.967.846.277.849.568.467.529.255.492.031.41通过对表2、表3中的数据分析,可有如下结论。首先,清代清水江流

14、域守寡妇女的年龄分布并不均衡。从具体年龄来看,20岁以下,共181人,占28.37%;21-25岁,共239人,占37.47%;26-30岁,共209人,占32.75%;30岁以下的人数占至J98.59%,这与政府“三十以前夫亡守制”能受到旌表的规定相一致。其次,地方志对大于30岁守节妇女的事迹也进行了记载,共计9人,占1.41%。这说明国家的旌表优抚政策对于寡妇守节的选择并不唯年龄是从,也有变通之处。清代作为边疆之地的清水江流域,贞节观念却也逐渐蔓延开来,众多寡妻纷纷效仿,立志守节,导致了“一门双节”“一门多节”的情况也普遍存在。例如镇远府的李张氏:年十九,夫亡,生子清,家贫如洗,以针萧度日

15、。清成立,娶王氏,生子周伯,甫三岁,清以贸易出,竟无归。姑媳苦守,寿皆七十余。乙酉姑媳同旌,奖额其门曰:两世幽贞。(乾隆)镇远府志卷二十九列女,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本,第16辑,第241页。这是典型的一门双节事例,嫦姑青年守志,而媳也青年丧夫,“姑娘苦守”。这种“两世幽贞”的情况当然就成为旌表书写的重要对象。地方志中,关于“一门双节”的记载还有:董氏及其媳刘氏“两世冰霜”(嘉庆黄平州志,第286页)、吴氏及其媳郭氏“冰霜两肃”(嘉庆黄平州志,第288页);张氏及其媳王氏“两世幽贞”(乾隆镇远府志第241页)、王氏及其媳吴氏“两世守孤”(乾隆镇远府志,第242页);袁氏及其姜氏“两世孤孀”

16、(光绪黎平府志,第236页)、欧阳氏与妾朱氏?水霜共凛”(光绪黎平府志,第255页);唐氏及其媳屠氏“两代孀居”(民国八寨县志稿,第239页):黄氏及其媳莫氏“两世孀居”(民国施秉县志,第559页)。更有甚者,一个家庭中竟“一门三节”之事例。例如天柱杨龙氏:二十,归同里岩寨杨昌童为室结缠五载而夫告终。时长子成文、次钢生,甫离襁褓,幼子弥月,节母呼天哀痛,三昼夜水浆不沾,誓从夫地下。戚怜责以大义,始勉强进粥焉。然当时将家计甚窘,餐殖不继。节母日则怡色奉亲先意承志,夜则独处悲怆,深念嫦姑哀朽,膝下诸孤食指颇繁,虽针凿度日,于事何济。又以夫故未久,家遂析爨,内外诸事俱节母一身肩之,其万状,有非言语所

17、能肖者及长媳欧阳氏,次媳龙氏入门,能恪尽妇道,一如节母行事。节母喜曰:此可以继吾志,吾无憾矣。自节母暨氏两世,勤俭教子有方,渐置田产,族戚婚丧,诸亨典质,衣饰必薄意,人有隐需,量力饮之,乡邻感服。(光绪)续修天柱县志卷七贞节,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本,第22辑,第272页。清代清水江流域地方史志中对于守节妇女的记载以及当地留存的贞节牌坊,均已表明,清代的清水江流域彩妇守节已经普遍存在。事实上,从某种把意义上说,旌表妇女也是清王朝经营边疆的策略之一。因为这表现出清王朝对清水江流域私人生活开始干预,这种力度的表彰将对社会习俗和人的观念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以至于清代中期以后,清水江流域也开始遵

18、从教化而贞节观念普遍流行。二、清代清水江流域寡妇的日常生活清代清水江流域,失去丈夫的妇女有两种选择。一是求死。如镇远柯氏:“闻讣,僻踊哀号,誓不欲生,翁姑多方劝之,柯日:妇人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于吾夫死,无子,殆天丧我也。吾从何焉。遂自缢。”(乾隆)镇远府志卷二十九列女,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本,第16辑,第237页。二是求生。事实上,清朝统治者多不认同妇女在夫死之后殉死的做法。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就谕日:“夫死而殉,日者禁之矣。今见京师及诸省殉死者尚众。人命重大何为自殒命其身耶?”清圣祖实录卷一三五,康熙二十七年五月乙亥条。雍正甚至责怪女子殉夫是在逃避责任,所谓:“不知夫亡之

19、后,妇职之当尽者更多安得以一死毕其责乎?清世宗实录卷六七,雍正六年三月壬子条。强调家庭责任的重要性。然而地方志在书写节妇时多表述为先欲求死而后得生,即妇女闻夫死后并开始求死,此时乡邻、翁姑便开始劝阻,寡妇得以生还。例如王氏在丈夫死后“抚尸悲恸屡绝复生,水浆不入口者数日,母姑以抚孤谕,乃隐忍复其”;(光绪)黎平府志卷七列女,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本,第17辑,第253页。又如镇远府汪氏“毁容截发,誓不独生,翁姑哭慰日:尔死谁为尔乳孤儿,氏因强抑里情”。(乾隆)镇远府志卷二十九列女,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本,第16辑,第239页。尽管多数丧夫妇女得以求生,但其面临的生活状况却不容乐观。如一

20、首寡妇歌就唱到:一想我的娘,不该养姑娘。三十岁守空房,越想越心凉。二想我的妈,不该养侬家。三十岁就守寡,越想越复杂。三想哥和嫂,把侬带得好。侄男侄女怀中抱,越想越浮躁。四想我的妹,小侬两三岁。男成双双女成对,越想越掉泪。五想那媒人,不往我家行。五行八字命生成,由命不由人。六想我朋友,不往我家走。相思病儿得在身,难得会朋友。七想我的床,制下红笼帐。鸳鸯枕头对面摆,背时枕头不留郎。八想我的房,好像冷庙堂。一对童儿来烧香,好像女和尚。九想我自己,没得好福气。三十出头就守寡,10婆家不准嫁。十想我的身,要嫁背骂名。活着不如早早死,早死早投生这首歌谣唱尽了寡妇生活的凄惨和孤独。但在家庭责任的压力之下,众

21、多的寡妇还是选择了守节。守节之后,她们面临着更多的生活艰辛。举其要者,她们的日常生活包括:抚孤、事翁姑、从事女红等活动。抚孤。易经说卦传载:“乾天也,故称乎父,坤地也,故称乎母。”可见在中国传统社会里,丈夫对于妻子,就像是天与地,没有了天的支撑,地也将崩塌。因此,丈夫的去世对于妇女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而此时她们生活的唯一动力就是“遗孤”。所以,“抚孤”就成为了守节妇女生活的重要事项,“抚孤成立”也成为守节妇女一生最重要职责,他们不辞艰辛,苦力坚持。如开泰县钱士瀛妻陈氏:“年二十,夫卒,陈容工兼备,家极贫,亲戚劝其再醮,陈辄发指,矢志守节,抚孤成立。”(乾隆)开泰县志秋部列女,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

22、府县志辑本,第19辑,第83页。又如八寨县张李氏:生一子,年十五而夫亡,氏恐坠夫嗣,尽心抚养。虽贫困交加,终无怨言。有欺其孤孀,必侃侃与之理是非,闻其言者,无不屈服。以故她婵有事,必与之谋。既而乡里妇女皆信之,凡与之谋,如置器平地,无不妥帖。(民国)八寨县志稿卷二十七列女,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本,第19辑,第239页。再如黄平州丁良翰妻陈氏:遗幼子学贤,方二岁,父殁,时犹与父并枕而宿。观者无不涕出,葬后家贫甚。氏惟以纺织谋生,坚志守节。学贤甫五岁,即命就外传,夜归读灯下。恒纺织以待之孤蔑,家惟闻机声与诵读声,必至夜分乃已,后学贤补弟子。(嘉庆)黄平州志卷八列女,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

23、本,第20辑,第282页。这些女性身处逆境,而不改其高尚之节操,凭借自己的毅力和对夫家的忠诚,以顽强的意志力,含辛茹苦地把子女抚养成人与成材。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寡妻在丈夫死之后都能够有自己的子嗣,这些无子寡妻,要面临“择子立继”的问题。大清律例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11清水江流域很多寡妻们在丈夫死后无子的情况下,也开始“抚继孤”。如周卜世妻萧氏:“世卒,无子,萧年二十余,翁姑讽改适,誓死不从,抚夫侄以继其后。”(乾隆)开泰县志秋部列女,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本,第19辑,第82页。又如刘宗杰妻潘氏:“夫亡时氏年二十八,遗一

24、子二岁,逾年而子又残,时氏翁姑在堂,见子死孙亡,泣不可仰,氏百端劝谕,翁姑转悲为喜,氏即继堂室为嗣,以慰翁姑。意后翁姑与姑若母女然。”(民国)八寨县志稿卷二十七列女,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本,第19辑,第238页。这些事例表明,清王朝的国家制度,也逐渐影响着边疆之地的民众,并渗透到清水江流域的社会生活中。事翁姑。“翁姑”,也称“舅姑”,是古代已婚女子对丈夫父母的称呼,即所谓的公公和婆婆。杜芳琴曾将节妇的三件大事概括为“孝养舅姑、为夫有后,育子成人”12O家庭的稳定与延续发展,要求妇女代夫行孝,担负其双倍的奉养舅姑的责任。因此,节妇往往既节又孝。这样的例子在清水江流域也非常普遍。例如黎平府:

25、单呈锦妻杨氏,“锦屏人,于归七月而呈锦故,氏年二十三,无子,抚棺痛苦,欲以身殉,以孀姑在堂,无人奉侍,乃矢志守节,朝夕不离姑侧,生养死葬,克尽孝道”;詹士伟妻张氏“年二十七,士伟赴闱,卒省城,张闻讣哀悔欲绝,搬柩之费艰苦万端,奉姑尽孝,邻火姑病,冒火救出”;平英妻余氏,“事翁姑最孝,姑病侍汤药,衣不解带者十余日。既殁,氏抚棺痛哭,竟不起阖:(光绪)黎平府志卷七列女,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本,第17辑,第240、236页。又如镇远府:邓铠妻夏氏,“郡人,年二十,适庠生铠,二十四岁夫亡,矢志守节,奉养翁姑备极,孝敬翁姑殁竭力丧葬,居家严谨,亲常称之工(乾隆)镇远府志卷二十九列女,中国地方志集成

26、贵州府县志辑本,第16辑,第237页。孀妇对翁姑的“孝”,主要表现在顺从和侍疾两个方面,尤以侍疾为最。众多节妇在面临翁姑重病之时,毫不犹豫的“割股”,为其疗伤,可见其对翁姑的孝顺与忠诚。女红。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女红是妇女口常生活的重要内容。所谓“女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妇女所必须具备的“女事”,如纺织、缝纫、刺绣等技艺;二是主中馈”,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要下得了厨房13o而立志守节的寡妇,在日常生活中,除了“抚幼孤”“事翁姑”这些所必须要承担的家庭责任之外。为了度过漫长的守寡生活,女红既是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也时候她们打发寂寞的口常活动。例如,黄平州曹文矶妻张氏,“文矶殁,氏年二十一岁,遗

27、腹三月,生子登堂,矢志守节,家贫。依兄縻生其萃、增生其藻居。登堂稍长,嘱萃与藻代课读,氏茹荼抚养,纺织度日,无异志焉”。(嘉庆)黄平州志卷八列女,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本,第20辑,第291页。又如黎平黄明翰妻朱氏,“郡城人,年二十,翰卒,父母怜其少,令改适已许人,朱闻引刀割发,自缢者三,父母惧乃止,朱自是足不出间,女红资日,食孝养翁姑,抚孤成立”。(光绪)黎平府志卷七下列女,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本,第17辑,第235页。邵伟妻蒋氏,“年二十七,邵亡,姑老子幼,矢志守节,以十指代耕,姑殁内外无所倚,拮据丧葬勉尽大事,氏兄弟见其贫苦,劝之嫁,闭门与绝,常跪泣翁姑夫主位日:望佑我母子,无

28、使离散也。人闻之皆为泣下,自是足不出户,纺绩度日,抚二子,皆成立”。(光绪)黎平府志卷七下列女,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本,第17辑,第235页。通过从事这些日常的女红活动,使众多寡妻的孀居生活平添了一份坚守,伴随其度过那漫长的守寡生活。三、清代清水江流域寡妇的经济来源在中国传统社会里,人们眼中的“妇”是手持苕帚,洒扫庭院,操持家务的女性,而“男”则是手持犁具,耕田在外,男性是一个家庭中经济的主要支撑。那清代清水江流域寡妇们,是怎样来解决其温饱问题的呢?其生活来源的途径有哪些?对于坚贞守志的妇女,清王朝虽然有关于“寡妇”的优恤政策,亦有“清节堂”“贞节牌坊”给予她们精神上的慰籍。但要维持一个

29、家庭的生存与延续,守志妇女还是需要靠自己的双手来从事各种各样的活动,获得经济来源。就清水江流域的寡妇而言,其经济来源的方式多种多样,兹分类述之。第一,纺织。纺织业是中国传统社会的重要手工业部门,而妇女是这个行业的主力军。因此,对于守寡妇女来说,纺织无疑是其经济来源的一个重要途径。在清水江流域,尽管清代是为边疆之地,但寡妇参与纺织事例也不少见。具体参见表4。表4清水江流域寡妇从事纺织情况表姓名主要事迹资料来源张氏庠生徐希文妻张氏,夫卒时,氏年二十五,翁姑俱存,矢志守节,奉翁姑竭诚,尽慎过于人。子抚教诸子皆以谨饬称,恒纺绩,以供家用,言劝不苟非至,戚未尝接见,遇翁姑生祭日具祭,依慕如生存时。孙作德

30、甫六岁即遗,就外传归,必叩其学业,未冠为州庠生。嘉庆黄平州志卷八节孝,第284页吴氏李元棹妻吴氏,思州府康生吴昌虞长女。年十九适縻生元棹,孝事孀姑,甘旨无缺。棹卒,遗二子,一三岁,一甫八月,姑病数年不起,氏日侍汤药,历久不渝,姑卒,葬祭一如礼,皆氏纺绩所营者。后邻里回禄,氏家独无恙,人皆以为孝德所感,卒训二子成立。乾隆镇远府志卷二十六列女,第237页朱氏谢国儒妻朱氏,黎平人,年二十八夫故,姑老子幼,矢志守节,家贫如洗,无一瓦一覆、一陇之植,氏昼夜舂榆,纺绩供口食,无怨,值米价昂,则以饭供姑,己惟啖粥餐飨,或不济则奉姑瓜菜,而己甘揭腹,姑怜之曰:天道如何使我姑媳一寒至此,我且死免为汝累,氏泣,姑

31、亦泣,姑卒欲以身殉,族人谕止之,抚孤成立。光绪黎平府志卷七下列女,第241页欧氏蒋欧氏,左卫靖镇堡人,贡生欧子元之女,兄应显之母也。芳存二旬,凤鸣叶吉,韶龄三九,鹄寡兴悲,藁砧既逝,寸土俱无,幕绩朝舂,以养幼稚,日积月累以置田畴,现年六十二岁,孀守三十五年。光绪古州厅志卷九补遗,第446页尹氏平屯所庠生胡泗妻,年十九泗卒,矢志守节,家贫,纺绩资日,食抚其孤成立。乾隆开泰县志秋部列女志,第83页从上表中,可以看到,纺织成为了明清清水江流域寡居妇女主要职业。在失去男性劳动力的家庭中,寡妇往往是靠纺织来支持生计。同时,清代随着“木材之流动”而兴起的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清水江流域的纺织品也开始外销,还出

32、现了名优产品。如百苗图就载:“洪州苗,在黎平境内,女子善纺织,棉葛布颇精细,多售于市,有洪州葛布之名。”14第二,耕种。在清代的清水江流域,妇女同男性一样,也要从事田间劳作。如有关苗人的风俗中就记录:“黑苗,勤耕樵,女子更劳,日则出作,夜则纺绩。”15作为失去丈夫的寡妇而言,亦不例外。在取得经济来源上,以耕种为代表的农耕生产,同样是众多寡妇取得经济来源的重要方式。例如黄平州曹沂妻张氏,“生二子,夫卒,矢志坚守,家贫无以为资,刀耕火种,抚子成家,真苦节也”。(嘉庆)黄平州志卷八列女,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本,第20辑,第285页。同样的事例又见该书第295页,解能元妻张氏,“矢志守节,家窘甚

33、,春耕夏耨,披星戴月抚育二子成丁。守节三十八年而殁,可谓苦矣”、曹本坤妻李氏“孝奉翁姑,糟糠自茹,水耕火耨,矢志靡他。姑先逝,事继姑尤谨,翁七十余始卒,氏丧葬如礼,抚子成立:镇远府周庸二妻邓氏,“洪武中归周,生二子,彬、政,夫以讨螃懈苗战死,氏年二十六岁,彬甫六岁,政生才四十朝。氏誓节抚二子成立,躬耕读书”。(嘉庆)黄平州志卷八列女,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本,第20辑,第286页。第三,储工。从事储工,也是清水江流域寡妇获得经济来源的途径之一。例如:八寨王胡氏,“王洪高之妻也,于归时年十六,生二子一女,咸丰时丹苗肇乱,夫妇携子女避难城中,城陷即各负一子跳城下,不死乃逃至王家司,其夫因心血过

34、伤而殁,甫三月又生遗腹子。幸女已十三岁,能操作,故得不馁。弥月后,氏即为人偏工,抚其子女,苦节五十年。(民国)八寨县志稿卷二十七列女,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本,第19辑,第238页。值得注意的是,从事储工,寡妇的活动范围或空间发生了变化,时常伴随着人口迁徙的发生。例如,八寨厅王简氏,“王文科之妻也,年十八于归,事翁姑极孝敬。翁姑殁,与夫徙广西。年二十八,夫殁,遗子二,家赤贫,转徙储工抚养子,长适独山,流移八寨,遂家焉,(民国)八寨县志稿卷二十七列女,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本,第19辑,第237页。第四,典卖家产。守寡妇女通过典卖家产来维持生计,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如八寨县志稿中就载:王毕

35、氏,石桥王封之妻也。于归后不数年,家道中落。夫殁,一子零丁,孀姑老迈,奉养无资,氏竭力女红,昼夜不息。内则口餐殖以食姑,外则具束备以教子。数年力不支,遗产陆续售尽,氏与子无立足地。卒无怨言,亲属见其孝慈可嘉,均欢邀相处。氏勤劳倍于义,昔今其子成立,颇能振兴家业。(民国)八寨县志稿卷二十七列女,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本,第19辑,第240页。近年来,在清水江下游地区,发现了大量的契约文书。在这些民间文书当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很多妇女由于迫于生计,而将自己的田地、山场等出卖与人,以此来维持生活。例如:立断卖田约人培亮小寨蒋文必、连同母龙氏母子三人。为因先父运隆,于道光二年将地名南通田一块,约谷十

36、六把,又培浪田上下大小二比,约禾三十把,又培玖Hl一连二址,约禾十二担,三处共田五比,典与买主为业。隙因迩年欠租未上,姜姓欲行投公。文连母子自知理屈,央中丘汜、学山、蒋文炳、姜老谦等,苦求典主怜念母亲年迈,将南通田一垣,谷十六把,退给蒋姓作为五田。左抵冲,右抵小山岭。又下一垣约禾二十三把,上抵李老五田,下抵李先茂田,左抵范李山杉木,右抵小山岭为界。又培玖相连田二:K,计禾口担,上抵李彬田,下抵杨光著田,左抵李仕田,右抵迫坡。二处共田大小四蚯,共禾五十四把。今请中上门将培浪、培玖二处田四土丘出断卖与原典主瑶光姜告兆、瑞老爷名下承买为业,当日三面议定断价纹银八十二两整,亲手领用,分厘无欠。其田自卖

37、之后,任凭买主招人耕种管业,卖主内外人苟不得异言,滋事如有,此情俱在卖主理落,不干买主之事,恐后无凭,立此断卖为字存照16(下略)。由“母子三人,为因先父”字样可知,订立契约的蒋龙氏,其为失去丈夫的寡妻。龙氏因“迩年欠租未上”,于是断卖其出,最终“议定断价纹银八十二两整,亲手领用”。寡妻通过断卖田地,获得一定的银两,来贴补家用。实际上,清水江流域的寡妇,拥有诸多权利,而断卖家产以维持家庭运行与延续便是其中之一17o综上所言,在清代清水江流域,贞节观念开始普遍流行,失去丈夫而守节的寡妇越来越多。寡妻们在遭受失去丈夫的重大打击之下,毅然地承担起了家庭的重担,她们为了绵延后嗣而抚遗孤,为了恪守孝道而

38、事翁姑。但是,漫长的寡居生活也十分孤寂,在日常生活中也常常以女红来排解心中的寂寞与苦楚。与此同时,寡妻们的生活也并非抚孤、事翁姑这么简单。在家庭失去了丈夫这一主要劳动力之后,整个家庭的生存压力也落到了她们身上。此时,寡妇面临着讨生活的重任,她们不得不通过自身的双手,以纺织、耕种、储工等方式来获得经济来源。当然,万不得己之时,她们也可以通过典卖家产来补贴家用。寡妇多是青年丧夫,终身守志,其命运尽管悲惨和孤寂,但是她们却丝毫没有向命运低头,而是凭借一份坚守,一份责任,在过着孤灯冷泪生活的同时,也承担了沉重的家庭责任和生存负担,使家庭得以在社会中延续。参考文献:1辞源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39、857.2爸家遵.从汉到宋寡妇再嫁习俗考J.文史汇刊,1934(1).3张廷玉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7689-7690.4定宜庄.清代妇女与两性关系M杜芳琴,王政.中国历史中的妇女与性别.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226-229.5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413.6郭松义.中国妇女通史清代卷M.杭州:杭州出版社,2010:244.7天柱县志编纂委员会.天柱县志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819.8三穗县志编纂委员会.三穗县志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558.9剑河县志编纂委员会.剑河县志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

40、4:1050.10龙玉成,王继英.贵州民间歌谣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7:282.11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79.12杜芳琴.明清贞节的特点及其原因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4).13陈宝良.明代社会生活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65.14杨庭硕,潘盛之.百苗图抄本汇编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522.15丁世良,赵井放.中国地方志民族资料汇编西南卷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590.16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7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2007:208.17吴才茂.从契约文书看清代清水江下游苗、侗族妇女的权利地位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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