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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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号)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已于2022年11月2日曲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2022年11月2日曲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

2、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曲靖市城市建成区以外,乡村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理和村容村貌的日常维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乡村清洁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村(居)民自治、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乡村清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推进乡村清洁的政策措施,建立乡村清洁工作管理、监督、考核体系。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清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投入机制。鼓励、支持社会主体参与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制定完善乡村清洁长

3、效机制,加强督促、检查、考核,确保乡村清洁工作有序推进;(二)统筹规划建设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垃圾无害化处置,乡村卫生厕所等乡村清洁设施,并履行监管职责;(三)推动技术创新,推广垃圾、污水处理先进技术运用,推广控肥减药、种养结合等循环模式,减少废弃物排放,提高废弃物利用率;(四)其他有关乡村清洁工作的职责。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定配套措施,组织实施本条例。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卫生健康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工作,协同实施本条例。教育体育

4、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开展乡村清洁公益宣传。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计划,建立、落实乡村清洁巡查、监督等制度;(二)组织实施乡村卫生厕所、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污水收集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建设,科学设置生活垃圾转运站点,配备收集、清运、处理等设施、设备,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三)组织开展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和群众性卫生健康活动;(四)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开展乡村清洁工作,划分乡村清洁责任区,整治乡村面源污染、残垣断壁,规范乡村粪堆、草堆、柴堆等的管理,组织开展村庄绿化美化工作;

5、(五)组织开展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工作;(六)其他有关乡村清洁工作的职责。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负责本区域内乡村清洁工作,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保洁方式和保洁人员的聘用、清洁费用收取等事项,将集体经济部分收益用于补助乡村清洁管理工作经费。第十条村(居)民负责清洁本户房前屋后庭院、承包或者管理使用的出地、荒山、林地、果园、池塘沟渠等,清理收集垃圾、污水、废弃物,保持环境卫生清洁。畜禽散养户应当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清扫、处理,不得污染环境。第十一条驻乡

6、村范围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负责其管理、使用区域的清洁。节庆、文体、喜庆、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清洁。第十二条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负责乡村公共场所、集贸市场、畜禽养殖(屠宰)场、旅游景区、商店、餐馆、废旧物品收购摊点、饮食摊点等场所的环境卫生,落实防范和灭杀病媒生物的制度措施。从事餐饮、住宿服务、车辆清洗等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将餐厨废水、粪污和清洗废水等污水预处理后循环使用或者接入污水管网进行处理。尚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确保达标排放。餐饮业经营者、集中供餐和食品加工单位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单独收集、存放、处理餐厨废弃物。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

7、维护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二)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私搭乱建厕所、畜禽圈舍;(三)违规堆放农家肥、秸秆、柴草、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违规排放粪便、污水;(四)随意丢弃农药、化肥、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五)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六)违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七)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八)擅自关闭、拆除或者闲置乡村卫生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清洁设施;(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妨害乡村清洁的行为。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妨害乡村清洁的行为进行劝导和举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

8、乡村清洁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处理等制度。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可以依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妨害乡村清洁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私搭乱建厕所、畜禽圈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IOO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规堆放农家肥、秸秆、柴草、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违规排放粪便、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擅自关闭、拆除或者闲置乡村卫生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清洁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乡村清洁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乡村清洁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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