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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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22)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汉中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17日汉中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陕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

2、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实施、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清运处理、城乡公交及其他公用事业项目;(二)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三条特许经营权事项实行目录指引,并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包含新增或删减。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县区人民政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

3、员会(以下简称市特许委),负责特许经营权实施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市特许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许办)设在市发改委,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全市特许经营权政策,编制全市特许经营权年度实施计划;(二)组织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事项的特许经营权实施项目进行听证;(三)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四)指导和协调全市特许经营权实施工作,依法监督出让程序、检查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五)会同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新增入(删减出

4、)目录指引的事项进行审批;(六)处理市特许委的日常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第六条市住建、交通、城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民政、公安、商务、国资、林业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权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编制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二)按照“应进必进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清理本单位管理的政府特许经营权事项,提供相关设立政府特许经营权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依据,对拟设立(删除)政府特许经营权事项形成书面申请,市特许办审核后,报市特许委批准,纳入(删除)目录指引;(三)依照程序组织

5、实施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实施工作,并保存特许经营项目档案;(四)建立特许经营项目评估制度,制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评价标准;(五)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义务;(六)监督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七)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八)制定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状态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九)协助相关部门核算特许经营者的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十)保守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改、财政、住建、交通、自然资源

6、、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民政、公安、商务、国资、金融监管、审计、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特许

7、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投资回报周期长,确需延长经营期限的特许经营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可以延长经营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0年。第八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公开竞价方式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涉及对县区影响较大的特许经营权实施,需征求相关县区意见。原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提供了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第九条特许经营权实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对市

8、场化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经市特许委批准后,可以采用挂牌、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项目的标底、拍卖项目的保留价、网络竞价项目的底价以及其他实施方式的底价,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第十条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二)项目实施机构;(三)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

9、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四)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五)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六)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七)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八)政府承诺和保障;(九)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十)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项目提出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实施方案被批准之日起20日内,将特许经营权实施信息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己合法取得特许经营权而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

10、特许委批准后完善相关手续。第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公开竞价的情况和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第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十五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与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内容:(一)项目名称、内容;(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五)设施权

11、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六)监测评估;(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A)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九)履约担保;(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十三)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十四)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十五)违约责任;(十六)争议解决方式;(十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特许经营协议内容中不得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下列权利:(一)独立经营管理特许经营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其正

12、常经营活动;(二)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获得合理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三)请求市或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其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四)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的调整提出合理建议;(五)平等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全面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二)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以租赁、转让、分包、转包、承包、挂靠或其他方式处置特许经营权;(三)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特许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

13、不得强制、限定、阻碍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五)加强对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向公众公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标准、价格等;(七)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供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重大事项董事会决议等。(A)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和归档;(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因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或者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许经营

14、者提供协议约定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应当给予特许经营者相应补偿。第十九条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因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特许经营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内容提前终止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应当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予原特许经营者相应补偿。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4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合同前,特许经营者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第二十条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

15、的经营者,市或县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第二十一条在作出撤销特许经营权决定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特许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在作

16、出撤销特许经营权决定之后,特许经营者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临时接管委员会,依法对被接管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临时接管,并对特许经营者的资产状况进行审查监督,责令其限期移交全部特许经营资产和档案:(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特许经营者单方解除协议后,新的特许经营者尚未产生的;(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特许经营权被撤销后,新的特许经营者尚未产生的;(三)需要实施临时接管的其他情形。实施临时接管后,临时接管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被接管的特许经营项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自临时接管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

17、本办法规定的实施程序重新确定新的特许经营者。第二十三条社会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提出意见建议。第二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特许经营者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违约的,各自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5年。附件:汉中市政府市级特许经营权事项目录指引附件汉中市政府市级特许经营权事项目录指引(按照汉中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进行动态调整)1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权;2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3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权;4 .公共停车场建设及经营权(含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经营权);5 .市域内管道燃气供应经营权;6 .城市燃气供应经营权;7 .城市热力供应经营权;8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权;9 .生活垃圾处置经营权;10 .建筑垃圾处置经营权;11 .餐厨垃圾等其他垃圾处置经营权;12 .危险废物处置经营权;13 .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14 .城市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经营权;15 .污水处理经营权;16 .污水污泥处置经营权;17 .中水回用经营权;18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经营权;19 .殡葬服务特许经营权;20 .依法需要实施政府特许经营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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