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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做好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消防执法改革的总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一章调查权限第一条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发生一般火灾事故,认为有必要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
2、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第二条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是否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进行分析预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四)军事设施、铁路、森林草原火灾;(五)按照相关规定其他不适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形。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组第三条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
3、政府或市级人民政府决定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人民政府成立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一般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当发生相关部门主管领域建构筑物及其他火灾事故时,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兼任副组长,成员根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一般由应急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公安、发改、住建、消防、网信、工会和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员组成,可以聘请有关社会力量、专家参与调查,并应当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成立调查组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也可由本级或市
4、级人民政府直接发文成立调查组并明确调查组组长、成员及牵头单位。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S)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公布。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
5、调查方向,确定调查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二)组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三)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可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代表火灾事故调查组作出结论性意见,也可根据需要,报市级人民政府决定;(五)需要向市级人民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火灾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签发。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
6、综合组和责任认定组等工作小组,各小组成员根据职责和火灾事故情况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确定。第七条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S)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勘查,搜集火灾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火灾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四)提出对火灾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火灾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
7、故调查组审议;(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技术组一般由公安、消防救援、住建和火灾事故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技术组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第八条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基础上,开展火灾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火灾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S
8、)针对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五)负责评估火灾事故发生后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火灾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管理组一般由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建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管理组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第九条综合组主要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统筹做好调查组的各项工作,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负责筹备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二)负责火灾事故
9、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S)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六)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综合组一般由应急管理、网信、发改、消防、工会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等组成,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第十条责任认定组负责对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不到位等情况进行追责问责;对政府相关部门及
10、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嫌违纪职务违法的问题开展调查。责任认定组由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第十一条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一)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S)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火灾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信息。第三章调查询问第十三条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
11、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设计、施工、安装、监理、检测、维保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第十四条涉及党委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范围,由责任追究调查组确定,并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经调查构成责任事故的火灾,除了应该查明起火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该查明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四章现场取证第十五条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
12、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环节,全面客观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六条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一)调查中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责任人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问题;(二)对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点调查火灾事故现场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情况、火灾过程中的动作情况;火灾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
13、、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的情况;(S)对党委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取证,由责任认定组负责。第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盖章签名。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要利用好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等力量,加强与技术支撑单位的协作,不断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取证和现场实验的专业性。注重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单位业务骨干和律师、法律专家学者开展协作,研讨会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
14、关法律问题,强化法律专业支撑,提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技术和专业支撑保障能力。第五章火灾原因认定与责任调查第十八条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做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第十九条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整改问题。第二十条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实,依法依规做出事故性质分析认定。第二十一条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是否涉
15、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等刑事犯罪,调查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公职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到位等情况,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管理主体责任;(二
16、)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清建设单位申请领取非特殊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人责任;(S)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
17、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
18、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五)依法调查消防救援机构及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调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行动开展情况,是否存在消防监督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灭火救援行动是否有需要改进之处;查实有关行业、部门及基层组织等对火灾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六)调查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其他责任。第六章处理和移送第二十二条根据调查情况,管理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需要问责追责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
19、、纪委、党的工作机关给予问责追查,涉及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四条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情况疑难复杂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60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第二十五条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综合各方意见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有:(一)引言。该起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
20、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火灾事故基本情况概述,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三)火灾事故发生、抢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火灾事故发生过程以及火灾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四)火灾原因及性质认定。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可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发现的违法违纪和
21、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集体分析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意见应包括: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政治面貌、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1、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2、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3、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单位及个人;4、其他需要问责处理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六)整改措施建议。结合火灾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街道乡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火灾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类火灾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整改措施要与调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前后对应,力求做到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
22、性。第二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火灾事故调查组向批准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应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第二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批复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较大火灾事故结案批复应明确结案一年内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要求。第二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按规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二十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由调查牵头部门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
23、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或部门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装订归档,并进行扫描归档。第八章整改评估第三十条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由消防救援机构针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提请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应包括:(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S)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落实情况;(四)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及周边群众受教育情况;(五)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六)评估组评估意见。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市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评估组成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名。第三
24、十一条经评估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在收到评估报告十五日内下发督办函,督促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及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落实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未落实的,以及拟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由评估组及时向地方党委、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第三十二条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尚缺乏管理和技术依据或现行规范标准不满足火灾防控需求时,由火灾事故评估组提请有关部门制订或者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期减少同类火灾的发生。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本规定中15日以
25、内(包括15日)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二)本规定中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S)本规定中“以上”含本数、本级。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依据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等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施行期间国家和对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出台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