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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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梯安全工作,规范电梯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行为,提高电梯安全质量,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电梯维保的单位。第三条在开展电梯维保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应特种设备许可资质;(二)注册地不在的电梯维保单位在开展电梯维保业务,应对维保机构(维保站)进行授权;(三)应配备持证的维保人员,实际维保人员数量与所维保

2、电梯数量相适应;(四)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五)应配备24小时畅通的应急报修及维保值班电话并能正常使用,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六)应配备满足维保必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测试仪器(且在计量检定校准有效期内)和备品、备件;(七)应配备电梯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A)应制定与维保业务相适应的电梯维保质量体系文件,该文件已纳入本单位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第四条维保单位在开展电梯维保前应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电梯维保申请书电梯维保单位登记表电梯维保单位质量安全承诺书(各1份),材料模板可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二)

3、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存档);(三)与从事维保业务相应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出示原件,1份复印件存档);(四)注册地不在的维保单位在设置维保机构(维保站)文件或授权书(原件),授权文件须明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质量负责人要有一定的自检管理水平和自检能力;(五)维保人员明细表(包括姓名、作业人员证号、联系方式等),维保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出示原件,1份本人签名的复印件存档,证书原件的聘用单位栏应有单位签章),维保人员的劳动合同(1份复印件存档)和聘用单位为维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提交登记材料时前3个月的社保证明,加盖社保部门印章,1份复印件存档);(六)维保电梯清单(包括使用

4、单位、使用地址、电梯类别等信息);(七)登记时,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份本人签名的复印件存档)、授权委托书和驻白银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出示原件,1份本人签名的复印件存档);(A)在设置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出示原件,1份复印件存档);(九)与所承担的维保业务相适应的工具和检测仪器清单。上述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名称须与营业执照注册名称完全一致。第五条备案程序(一)提交材料。维保单位根据其拟在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情况,填写电梯维保申请书电梯维保单位备案表电梯维保单位质量安全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理。

5、(二)公告。具备维保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官方网站公布已备案的电梯维保单位相关信息。第六条维保单位责任与义务L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的规定,依法开展电梯维保工作;2 .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将电梯的维保业务分包、转包或变相分包、转包、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3 .质量检验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4 .及时提交有效的维保合同,并确保维保平台录入的应急处置电话畅通;5 .协助使用单位制定完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电梯应急处置标识牌等,并全面落实电梯刷卡维保工作任务;6,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更新

6、轿厢内的使用标志、应急处置联系电话等,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7 .对电梯维保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告知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如未能及时整改消除,及时向电梯所在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8 .不以降低维保质量为代价,进行恶意低价竞争;9 .及时落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及通知要求等。第七条监督管理(一)实行有效期与变更管理制度。备案有效期为2年。首次备案应在本市开展维保业务前;以后备案的,为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对许可证书或维保单位授权有效期在备案时不足两年的,以证书或授权有效期为限)。备案有效期内,凡许可证、维保机构负责人、办公地点、联系电话、作业人员等登记信

7、息发生变化的,须在发生变化1个月内提供证明和有关材料变更备案。(二)实行备案公告制度。备案情况将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告。(三)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辖区内电梯维保单位(维保站)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理:L超越行政许可资质有效期限、范围的;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梯维保许可资质的;3 .不能持续保持备案条件的;4 .备案信息发生改变,未按照本办法变更备案的;5 ,将承接的维保业务转包、分包或变相分包、转包、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6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等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

8、保,存在漏项、虚假维保等不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等行为的;7 .未如实填写维保记录的;8,在维保过程中,发现设备部件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整改的;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未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9应急值班电话不通畅;接到困人故障后,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的;10 .现场检查(检验)中发现存在重要项目不合格、严重事故隐患经查证属实,未按照规定要求予以整改的;IL电梯维保单位(维保站)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电梯或者其主要部件的;12 .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13 .维保工作中发生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14 .维保未经检验、未办

9、理使用登记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的;15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其他情形的。(四)电梯维保单位(维保站)在备案的维保县区开展电梯维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责任约谈,并在约谈后一周内将约谈情况书面上报市局:1 .同一维保单位在两个及两个以上使用单位所维保的电梯未在轿厢内张贴有效的使用标志及应急处置标识牌的;2 .在一个维保年度内因维保质量原因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故障困人事件被投诉或媒体曝光1次(含1次)以上,造成不良影响的;3 .所维保的电梯发生困人事件后,维保单位应急救援电话不畅通或应急救援人员联系不上的;4 .未及时提交有效期内维保合同的、未按期

10、落实刷卡维保的。(五)电梯维保单位(维保站)在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责任约谈:L在一个维保年度曾发生电梯无法正常运行、故障困人事件被投诉或媒体曝光2次(含2次)以上,经查确属维保质量问题的;5 .因维保质量原因导致电梯故障频发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6 .当年因电梯安装、修理、改造、维保等受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六)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责任约谈后,电梯维保单位(维保站)如再次发生上述第(五)项行为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将列为重点对象,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L整改期间,暂停在我市新增维保业务;2.一年内每季度末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一份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报告。(七)检验人员在开展检验过程中,发现维保单位未按本办法进行备案的,及时提醒电梯维保单位在市局进行备案,并反馈市局。(A)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对电梯维保关系进行绑定时,严格审核电梯维保单位相关资料,对备案条件的持续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验证,对不满足条件或市局未公告的维保单位督促及时进行改正。第八条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电梯维保单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主动报送,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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