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行与维护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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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行与维护1 一般规定1. 1充电运营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a)公用充电设施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自用充电设施应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内容应至少包括电气安全、消防安全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充电设施的定期巡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维护保养、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记录应向小区管理单位报备。b)应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开展先期处理。1.2支持

2、“统建统服、有序充电”模式推广应用,鼓励所有权人将充电设施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受托人进行管理维护(受托人符合成都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a)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记录备查;b)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整改不符合项;c)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在管理区域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d)定期对充电设施开展线路、设备检测,确保充电设施运行安全。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1. 3受托管理人除承担上述安全管理责任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a)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充电设施运行维

3、护管理制度;b)配备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C)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d)配备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具备数据存储和管理功能,实现对充电设施运行的监控和异常情况告警。1.4所有权人将充电设施委托给专业机构维护管理的,除规定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a)受托管理人资质证明。b)与受托管理人签订的充电设施委托管理合同(合同内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安全管理责任等);c)受托管理人向成都市保险经营主体投保并获得的关于财产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单。2安全管理2.1 物业服务人应加强物业服务区域的日常巡查,切实履行发现、劝阻和报告义务。2.

4、2 充电运营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组织并配备专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2.3 充电设备维护人员若进网作业,应具备电工入网许可证,若进行低压电气设备操作,应具备低压操作电工证。2.4 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置的电池的剩余电量(SOC)充电上限不宜超过95%,充电运营平台预警的车辆宜停止充电。3维护保养3.1 充电设备维护人员应参照充电设备生产厂家的产品手册,对供电系统、充电设备进行月度维护、季度维护和年度维护,保持其安全、清洁、完好,并做好相关检查保养记录。3.2 充电运营企业应对服务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充电记录、设备维护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巡视记录、运行日志等。3.3 服务过程应保留原始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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