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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考核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推动中央、省委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一条考核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突出实效。第二条考核主体。考核工作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领导下,由市委改革办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度考核一次。第三条考核对象。(一)市直单位(二)县市区10个县市区的考核分两类进行。一类县市区为袁州区、fh市、Sf市、Sg市。二类县市区为h县、f县、er县、a县、hg县、hg县。第四条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一)市直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工作落实40分,成效亮点
2、60分。工作落实主要考核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改革部署,改革工作规范性及时性情况。成效亮点主要考核改革工作在全国、全省、全市影响力,承担改革任务和自主开展改革事项并取得实效,总结推广改革经验做法情况。(二)县市区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工作落实40分、成效亮点60分。工作落实主要考核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改革部署,改革工作规范性及时性情况。成效亮点主要考核改革工作在全国、全省、全市影响力,探索创新可复制的改革经验,承担改革试点任务并取得实效,改革促进发展改善民生成效,改革工作群众满意度情况。第五条考核程序。(一)单位自评市直单位和县市区对照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考核评分指标(见附件1、2),形成自评报告,并
3、附相关佐证资料,于2022年12月15日前报市委改革办。(二)组织考核对市直单位、县市区的考核,由市委改革办具体组织实施。市委改革办牵头与市委各改革专项小组、市直有关单位组成考核组,对自评报告及佐证资料进行核实,并组织对县市区开展满意度测评。(三)审核审定市委改革办综合考核情况,汇总形成考核结果建议,并提交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定。第六条考评结果。(一)评先比例。市直单位按照30%比例确定“宜春市全面深化改革先进单位”;10个县市区确定5个“宜春市全面深化改革先进单位”,其中一类县市区2个,二类县市区3个。获评“江西省全面深化改革先进单位”的县市区,直接确定为“宜春市全面深化改革先进单位”,不占市考核先进单位名额,但每类县市区至多增加一个先进单位名额。(二)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综合考核体系,作为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改革先进单位通报表扬,对推进改革不力的单位通报批评。第七条本办法由市委改革办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L市直单位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考核评分指标2.县市区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考核评分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