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之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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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一一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之一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一杨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基本案情2020年9月至12月间,杨某雇佣朱某向增城地区的农户发售自制假冒伪劣农药。2020年12月17日,朱某被查获,在其住处缴获的农药制品中,有162瓶经鉴定为不合格农药,价值1.7万余元,另有价值3.9万余元伪劣农药(内含三嗖磷成分的兴瑞吠虫胺、价值L6万余元)已售出。2022年12月6日,杨某在其花都区的住处被抓获,在缴获的大量农药中,有2628瓶(桶)为不合格农药,价值25万余元,已售部分货值3.6万余元。2023年4月12日,

2、公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按照假农药兴瑞吠虫胺销售额的三倍承担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裁判结果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另外,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在其生产、销售的农药中检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三哩磷,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给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造成损害或者损害风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杨某赔偿损失4.9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典型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行为危害土地、水体等环境资源,严重影响粮食安全,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本案坚持“零容忍”司法态度,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犯罪,并判处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使其付出“双重”法律代价,彰显司法警示、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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