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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门店(小超市)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一)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把食品上市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查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三)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同时做好记录、保管和备查工作。(四)对经进货审验发现食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或食品的标识不规范、标注不真实等情况的,应停止进货上柜对外销售,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反映。(五)对供货方不能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问题的,及时与食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查对,经查对情况不实的,拒绝进货,并及时将情况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六)经营者应加强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食品在上柜前,由经营者进行感观检查,凡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撤柜,不得对外销售。(七)经营者日常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积极参加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培训学习和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