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诉凌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行为保全裁定——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度典型案件之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科技公司诉凌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行为保全裁定——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度典型案件之二.docx(2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某科技公司诉凌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行为保全裁定一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度典型案件之二案号:(2021)京0491民初51722号作者:北京互联网法院保护民营企业(家)名誉权案某科技公司诉凌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行为保全裁定典型意义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民营企业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家特别是具有示范作用的民营企业家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是高科技领域知名民营企业,对该公司和其创始人、法定代表人的贬损性言论不仅影响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还影响民营经济科技创新的舆论环境。相较于传统媒体,网络自媒体传播速
2、度更快、受众人群更广,其针对企业及企业创始人发布的言论对于企业经营发展影响更大,可能使得民营企业迅速因负面评价而处于劣势地位,从而丧失投资、交易等方面公平竞争的机会,甚至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法院认定针对企业及其创始人所发布的言论构成较高侵权可能性时,依法及时适用诉讼保全制度,强调网络自媒体在对企业经营进行舆论监督时应诚信客观发声,限制贬损性言论的发酵和损害后果的扩大,严格禁止故意误导公众认知、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减轻和消除影响,切实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名誉权提供司法保护。基本案情某科技公司系由某知名民营企业家创建,并由该企业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其名下商标是驰名商标,
3、手机、电视等产品多次获奖,所代表的企业是中国知名科技创新企业。被申请人是专业自媒体从业人员,专门从事科技类公司资本市场研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在多个平台发布了多篇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评论文章及视频,称该企业为“”,称其创始人为“”(此处隐去诸多涉贬损性言辞)。某科技公司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则认为,一方面该公司并非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另一方面对该公司进行报道是其日常工作,其发表的关于该公司的文章均根据公开信息撰写,并未侮辱或诽谤其创始人和该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022年3月30日,某科技公司在
4、诉讼期间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删除部分被诉侵权文章及视频。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2年4月3日就行为保全及时组织谈话。裁判要点依法审查案涉文章及视频内容,准确认定侵害某科技公司名誉权的较高可能法院详细审查被诉侵权文章及视频内容,识别有关内容主要是对某科技公司的经营模式、企业风险、企业价值观等方面的评论以及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评论,查明在被申请人发布的案涉文章和视频中,含有“”等涉贬损性言辞。法院认为案涉文章及视频已经引发了广泛社会舆论关注,且针对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言辞直接影响某科技公司,依法据实认定上述言辞对某科技公司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可能造成某科技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存在
5、侵害某科技公司名誉权的可能性。依法认定行为保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在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中的紧急救济功能案涉文章和视频发布于互联网上,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征,且被申请人在诉讼中仍针对某科技公司持续发文,关注度进一步提高、不良影响持续扩大。法院在谈话中当庭登录案涉文章和视频链接,及时认定如不立即停止案涉文章和视频的传播,将严重影响某科技公司商誉和正常经营活动,从而造成难以弥补、无法救济的损害。裁判结果在某科技公司提供100万元担保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适用行为保全制度,准确判断采取行为保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删除被诉部分侵权文章及视频,且已于2022年8月2日执行完毕,消除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