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22〕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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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229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满足人民群众对绿色优质农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我厅组织制定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12月30日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满足人民群众对绿色优质农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结合江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苏省

2、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以下简称“绿优基地”)是指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过程按照绿优基地建设要求,农产品质量稳定受控的生产基地。绿优基地作为绿色食品的储备基地。第三条绿优基地申报、建设、验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绿优基地申报(续报)同意、终审公布和撤销。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设立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审定委员会,承担绿优基地建设评审、督导检查等日常工作。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绿优基地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绿优基地申报受理、材料审查和建设指导。设区市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设立工作协调机构。第二章申报和续报第五条绿优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

3、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六条绿优基地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绿优基地建设申请表;(二)申请之日前一年内,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质量检测报告;(三)绿优基地建设技术方案,包括产地环境、品种选择、投入品管控、种植(养殖)管理、病虫害(疫病)防控、采收(屠宰)、储运、分等分级和产品检测等;(四)绿优基地建设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管理、环境保护、生产管理、投入品管控、绿色技术推广、产业化开发、监督管理等一系列保障技术方案落实的相关制度。第七条绿优基地申报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申报主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材料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设区市农业农村部

4、门;(二)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并组织现场检查、出具检查报告,检查通过的,报送江苏省农业农村厅;3(三)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进入建设期。第八条种植类绿优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地周围3公里和上风向10公里范围内无污染源;(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不少于1万亩。地方特色、带动能力强的优势农产品,原则上不少于0.1万亩;(三)以1种农作物为主(轮作时,可有多种作物),同一地块不得重复申报。第九条养殖类绿优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或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条件;(二)养殖区域符合当地养殖

5、发展规划或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禁养区域内不得申报;(三)畜禽养殖基地年产值原则上不低于4000万元,水产基地养殖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万亩。第十条绿优基地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可以提出续报申请,续报程序参照绿优基地申报程序。第十一条绿优基地续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外,绿优基地环境、类别、面积不得发生变化,绿优基地产地环境安全监测、产品农兽药残留筛查、例行监测、监督抽检、督导检查等结果应当合格。第十二条绿优基地续报应当提交续报申请表、年度督导检查记录、产地环境安全监测、产品农兽药残留筛查报告。第三章建设期第十三条绿优基地建设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十四条绿优基地建设期为一年。第十五

6、条建设主体应当建立绿优基地组织管理制度,包括:(一)成立绿优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绿优基地建设办公室,承担绿优基地组织协调、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具体工作;(二)依托农业技术推广、质量监(协)管员力量,建立健全绿优基地技术服务和质量保障队伍;(三)统筹财政资金支持绿优基地建设。第十六条建设主体应当建立绿优基地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包括:(一)采取轮作休耕等有利于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耕作方式,推广应用农业节水灌溉技术,鼓励结合高标准生态农田和生态河道建设,稳步推进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二)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部分替代化肥、绿色防控、5精确施药等减农药、减化肥技术,开展畜禽、水产生态健康养殖,鼓励发

7、展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农业;(三)推进生产资料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加强秸秆机械化还田指导,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第十七条建设主体应当建立绿优基地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一)实施生产网格化管理,对生产单元统一编号、规范管理,每个种植类、水产养殖类基地生产单元至少建设1个示范片、2个示范户;(二)实施档案信息管理,各生产单元建立农户(养殖户)基本信息档案;(三)规范使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追溯标签;(四)鼓励统一品种,统一生产操作规程,统一投入品使用,统一管理,统一收获。第十八条建设主体应当建立绿优基地投入品管控制度,包括:(一)建立绿优基地投入品专供点,指导农户(养殖户)按照绿优基

8、地投入品要求购买使用,对绿优基地投入品销售进行台账登记管理;(二)实行绿优基地允许使用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在各生产单元宣传栏明示绿优基地投入品使用规范;(三)推进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使用,鼓励农兽药零差率统一配供、专业化统防统治等。第十九条建设主体应当建立绿优基地绿色技术推广制度,包括:(一)鼓励引进、推广适宜绿色生产的种养品种;(二)鼓励依托科研院校,建立科学试验点,针对当地生产实际开展减农药、减化肥等绿色技术研究与示范;(三)持续优化绿优基地建设技术方案,以技术手册、明白纸、宣传栏等方式开展宣传;(四)常态化开展专题培训,不断提高绿色技术覆盖率。第二十条建设主体应当推进绿优基地农产品产

9、业化开发,包括:(一)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建设绿优基地,积极参与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建设;(二)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围绕市场需求,培育推广适合加工的专用品种,优化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和农民增收;(三)支持依托绿优基地,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打造绿色有机农产品精品品牌;(四)加强绿优基地品牌宣传推介,推进绿优基地标识使用。7第二十一条建设主体应当建立绿优基地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每年组织2次绿优基地投入品销售、使用、废弃物回收检查,检查记录完整保存;(二)鼓励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定期开展产地安全监测、产品

10、农兽药残留筛查,监测结果完整保存;(三)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建设主体应当根据生产实际,优化绿色生产技术方案,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绿优基地农药使用应当符合基地适用农药指南要求,如无对应作物适用农药,或适用农药不能有效应对突发病虫害时,可临时扩大用药范围至江苏省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联合推介名录的农药品种;(二)绿优基地肥料施用应当参考江苏省地方标准重点流域农田化肥用量定额(DB324230)主要粮食作物和果蔬茶化肥用量定额中推荐施肥量和绿色发展施肥量。粮油作物、果蔬茶有机氮用量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和20%;(三)绿优基地兽药

11、、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原则上应当符合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绿色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要求。第四章验收和公布第二十三条申请验收的绿优基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绿优基地组织管理、环境保护、生产管理、投入品管理、技术推广、产业化开发、监督管理运行良好;(二)绿优基地产品质量经检测符合相关要求;(三)绿优基地环境、类别、面积未发生变化,未使用国家禁限用投入品,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四)绿优基地建设档案资料齐全。第二十四条绿优基地验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建设主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验收申请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出具的绿优基地产品检测报告、绿优基地建设技术方案、管理制度落实情

12、况及相关档案资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材料初审合格后,出具绿优基地投入品使用情况报告,报送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出具同意开展绿优基地验收的说明,报送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审查不通过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得超过3个月,整改完成9后建设主体可以再次提交验收申请;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验收。验收通过的,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有效期5年。验收未通过的,视情形延长建设期一年或取消建设资格。被取消建设资格的,两年内不得提交绿优基地建设申请。第二十五条绿优基地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发文撤销,且两年内不得提交绿优

13、基地建设申请。(一)绿优基地类别、面积发生变化;(二)绿优基地环境无法达到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三)绿优基地产品农兽药残留筛查、例行监测、监督抽检等不合格;(四)绿优基地范围内使用国家禁限用投入品或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五)绿优基地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六)绿优基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第五章管理和才知寺第二十六条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加强绿优基地管理与扶10持,统筹现代农业发展、农业公共服务等专项资金,支持和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农业全产业链建设等融合发展。将绿优基地纳入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跟踪监测质量,根据建设水平实施分级管理,择优推

14、荐申报农业农村部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积极推进绿优基地标识使用。组建绿优基地专家指导组,指导绿优基地及科学试验点建设,协同攻关绿色发展关键技术。第二十七条设区市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绿优基地质量安全监管方案,健全绿优基地监管服务体系,将绿优基地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计划,每年至少开展4次专项监督检查,并形成绿优基地年度监管报告。第二十八条建设主体应当建立绿优基地长效管理机制。每年至少开展1次产品农兽药残留筛查,每3年至少开展1次环境安全监测,并形成绿优基地建设年度工作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8年9月20日发布的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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